Re: [問題] IFRS關於"海外可轉換公司債"的問題

看板Accounting (會計)作者 (Yatta Yatta!)時間16年前 (2009/12/20 19:51),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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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ghostponny (ponny)》之銘言: : ※ 引述《oohman2 (Yatta Yatta!)》之銘言: : : 最近在實務上遇到一個關於ECB的問題 : : 由於2013年開始要接軌IFRS, : : 目前以已採用IFRS的前提去假設, : : 評估發行"海外可轉換公司債(ECB)"的後續影響 : : 現在遇到的問題是, : : 有券商表示,若將ECB中,債權人的"put權"取消,其餘條件皆保留 : : 則發行期間的"匯兌損益"可以不計?? 如此一來可以規避大量的外匯風險 : : 但是這部分規定的書面資料我一直找不到,煩請有接觸這塊的前輩指教一下 : : 謝謝! : 以下是我個人的認為,券商說的可能有點誤解IFRS1的一項規定,IFRS1中有規定 : 4項豁免的排除規定,其中有一項是已除列之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不適用追溯重 : 編,發行ECB時,帳列交易目的金融負債-賣回權,已在平時列入評價損益, : 何來匯兌損益不計,何況IAS21並未有相關規定,即使IAS39亦無此規定,他可能 : 把金融資產或負債不適用追溯重編,聯想成匯兌損益也可不必追溯重編,再者其實 : 目前台灣34 及36公報已是依照IFRS來規定,所以在接軌上不會有太大的問題。 : 如果怕在接軌的時候有問題,那麼與債權人協調到期日設在2011底,新合約從2012 : 開始便不會有接軌的問題。 首先,很感謝你的熱心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後來我再confirm後,我想他的意思應該是說 如果put權條件去掉之後 原來的金融負債部分也就隨著消失,自然每期就不用再去評這塊 應該不是IFRS1關於豁免的這部分規定 IFRS21所提的三大主題中,的確也沒有關於公司債的部分 但是關於ECB中,關於匯兌損益這塊我還沒有找到答案 之前接觸的都是在國內發行的無擔保公司債(straight bond) 所以我連公司債期末關於匯損的分錄怎麼處理都還沒看過= = 請各位大大如果有興趣的可以一起討論 感恩!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210.124.200
文章代碼(AID): #1BBW_Sl5 (Accou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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