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嘉義某大學教授升等案「低階高審」法院判大學敗訴

看板AfterPhD (博士後)作者 (逍遙山水憶秋年)時間6月前 (2024/05/11 23:41), 編輯推噓11(1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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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某大學教授升等案「低階高審」 法院判大學敗訴 2024-05-11 14:38 聯合報/ 記者古和純/高雄即時報導 嘉義某國立大學羅姓副教授於2020年底以專門著作申請升等為教授,但經該校系升等審查 小組認為,羅副該研究成果不得抵為B類期刊著作,因此升等正教授申請未過;羅不服提 申覆不過,再提訴願遭駁回,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案經最高行政法院發回 高高行更審,歷2年多審理,近日判決出爐,高高行改判,羅勝訴。 高高行調查,於2021年,該系教評會由5位教授就羅申請升等案,組成審查小組,依系升 等基準規定,升正教授需符合1A2B規定(即A類期刊至少1篇,B類期刊至少2篇),羅送 審資料僅符合1A1B,尚有1篇B類期刊採認抵方式需決議,不記名投票結果,5委員4票不同 意可抵B類期刊著作,因此做出升等初審未過的原處分,並通知羅。 最高行政法院認為,該系升等審查小組不能越權教師評審委員會作出決定,而升等未過的 原處分,並未經教評會審議,屬於不能補正的瑕疵,理應撤銷原處分,因此,去年8月最 高行政法院宣判,本案發回高高行更審。 羅舉出,司法院釋字第462號解釋,有關教師升等資格的審查,需由大學各級教評會選任 學者專家先行審查,而此分外審結果出爐後,才能報請教評會審議,而系教評會至多僅教 師升等資格審查,相關法定程序並無「低階高審」,不應對學術研究能力實質審查,僅屬 行政規則,因此,羅所屬系所對其專門著作限制,應屬無效。 不過,依大學法規定,大學教師升等應經教評會審議,該校並未提出系教評會審議升等資 格相關資料,足見該大學並未踐行大學法的法定程序逕自做成原處分,自屬違法,且該系 升等審查小組為臨時性、任務性組織編制,不具常態性,事後即解散,抵觸大學法第20條 規定,因此高高行合議庭認,羅訴請撤銷原處分為有理由,判該大學敗訴。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7957513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176.190.76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AfterPhD/M.1715442064.A.AC4.html

05/12 04:55, 6月前 , 1F
到處蹭論文 即可早日輕鬆升等 供參
05/12 04:55, 1F

05/12 06:57, 6月前 , 2F
這人到底是受到什麼創傷 歸剛欸
05/12 06:57, 2F

05/12 07:27, 6月前 , 3F
陳述事實而已,無創傷 謝謝關心
05/12 07:27, 3F

05/12 09:07, 6月前 , 4F
看這個判決的重點是 所有決定都必須由教評會作成而非小組
05/12 09:07, 4F

05/12 09:09, 6月前 , 5F
不得因形式標準(篇數/期刊等級)不符而不送審查或不予升等
05/12 09:09, 5F

05/12 09:48, 6月前 , 6F
大學法第2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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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2 09:48, 6月前 , 7F
大學教師之聘任、升等、停聘、解聘、不續聘及資遣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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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2 09:48, 6月前 , 8F
因之認定等事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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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2 09:48, 6月前 , 9F
最高行白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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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2 09:48, 6月前 , 10F
只要一開始的程序不合法,後面所有的決定當然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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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2 09:48, 6月前 , 11F
必須直接打掉全部重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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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2 09:48, 6月前 , 12F
教師身分關係這麼慎重的事情,不能讓低階的5人小組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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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2 09:48, 6月前 , 13F
己關起房門拍手自嗨、壟斷權力,而是要依法讓高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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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2 09:48, 6月前 , 14F
全體教評會做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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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2 10:32, 6月前 , 15F
請問一下大家的經驗,教評會是否只做形式審查?還是可以進
05/12 10:32, 15F

05/12 10:32, 6月前 , 16F
行實質審,例如審所發表的論文內容是否屬於原創,還是說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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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2 10:32, 6月前 , 17F
要篇數點數符合,就必須無條件送外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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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2 10:46, 6月前 , 18F
離題的「受創」推文真的看得很膩,根本博後版張爸了
05/12 10:46, 18F

05/13 22:58, 6月前 , 19F
應該有權實質審查吧,本來就不是只數篇數啊,也會看實質
05/13 22:58, 19F

05/13 22:58, 6月前 , 20F
水準
05/13 22:58, 20F

05/14 08:08, 6月前 , 21F
所以不應該有篇數門檻 一篇會議摘要就可以送外審5人?
05/14 08:08, 21F

05/14 10:16, 6月前 , 22F
當然可以實質審查 只要是"教評會"即可
05/14 10:16, 22F

05/14 10:17, 6月前 , 23F
不過原則上就是如果教評會這樣做 對每個人都要這樣做
05/14 10:17, 23F

05/14 10:17, 6月前 , 24F
而不是有些人實質審查 有些人就只形式審查
05/14 10:17, 24F

05/14 20:10, 6月前 , 25F
這篇重點應該只是非教評會決議,跟表現和有沒有外審沒
05/14 20:10, 25F

05/14 20:10, 6月前 , 26F
差吧
05/14 20:10, 26F
文章代碼(AID): #1cFv6Gh4 (AfterPh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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