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農舍法規
小弟前陣子剛退伍 因緣際會到了公所建設課當個小小職代
又因為種種的原因 必須要受理建使照審查的業務
而且八月一號才開始受理都市計畫外的建使照審查
公所裡建管業務的技佐也是新人而且是土木科系畢業
因為小弟是本科系畢業就被推上火線了先做第一步審查作業
回到正題
前天收到一份有關於農舍的申請案件
有疑義的部分是
農舍的引用條例應該是要用
都市計畫法施行細則第29條 第二款:
農舍之高度不得超過四層或十四公尺,建築面積不得超過申請興建農舍之該宗農業用地面
積百分之十,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六百六十平方公尺,與都市計畫道路境界之距離
,除合法農舍申請立體增建外,不得小於八公尺。
還要要引用實施都市計畫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 第4條 :
其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四百九十五平方公尺,其建築面積不得超過耕地面積百分之
五,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三層樓並不得超過一0.五公尺。但最大基層建築面積不得超過
三百三十平方公尺。
百分之十和百分之五的差別很大阿...
而兩者間的相關辦法也是不太一樣
亦或是我根本就找錯條例檢討
麻煩版上各位建築先進幫小弟解答了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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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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