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有關保存登記的問題
現行法令,要保存登記就是要有符合建築法令證明(合法建物)或使用執照
高雄市區 合法建築認定,是44年底左右(都市計畫範圍施行)
手上碰到很多件,有保存登記,但建築完成日期都在44年後(保存登記有註記)
這種狀況一直到62年建築法大改前一直都有
現在主管機關沒人知道,當年到底是因為怎樣的原因允許登記的
是否有哪位前輩能夠指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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