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高院首例╱連動債判決 銀行敗訴定讞

看板Bank_Service (銀行服務)作者 (公務新貴)時間16年前 (2010/04/13 10:29), 編輯推噓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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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Stock 看板] 作者: luluhihi (luluhihi) 看板: Stock 標題: [新聞] 高院首例╱連動債判決 銀行敗訴定讞 時間: Mon Apr 12 09:09:33 2010 1.原文連結: 今天的自由時報 我不會縮 2.內容: 非個別因素 非銷售瑕疵 〔記者李靚慧/台北報導〕國內爆發大規模連動債投資爭議逾一年半, 台灣高等法院終於出現投資人民事判決勝訴的案例, 判決被告中國信託商銀必須返還投資本金,由於該案是單純的連動債銷售, 銀行敗訴的理由並非個案的「個別因素」,更非「銷售瑕疵」, 讓銀行業者大為緊張,擔心未來銀行敗訴的個案會愈來愈多,將嚴重衝擊獲利。 中國信託指出,雖然此案判決定讞不得上訴,但該行仍將向高院提出「再審」的聲請, 認定此案仍未結案,不便表示意見;但根據了解,中國信託已依判決, 返還勝訴投資人投資金額七十二萬三百七十七元,同時依年息五%加計告訴期間利息。 該名投資人是在二○○五年十一月,經中國信託理專介紹, 購買了一百萬元的「CSFB三年港幣明日之星連動債」, 同時支付手續費七千七百九十四元,到期日為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投資期間曾領取配息二萬七千六百港幣,但到期贖回時只剩四萬一千餘港幣。 該投資人自認是保守型投資人,也曾向理專明確提出「保本」的要求, 但理專卻提供不保本的連動債,讓投資人誤以為此連動債保本, 在二○○八年九月十五日爆發雷曼兄弟倒閉事件後,更讓一百萬的投資本金無法收回, 因此控告中國信託及理專執行職務時有詐欺行為,導致投資人錯誤購買連動債; 另依信託法第二十二條及民法第五三五條,提出理專受託後 「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讓投資人遭受損害, 要求中國信託負起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但中國信託認為,該理專在銷售時, 已針對連動債的不保本性質及風險屬性盡到說明義務, 且在該檔連動債發生重大變動時,有依規定告知,投資人並未作 「任何退場指示」,認為控訴不成立。 無法證明 明確告知風險 該判決讓銀行業者震驚的原因有二: 第一、銀行主張有定期寄送對帳單及連動債訊息通知書給投資人, 已有善盡說明及告知風險義務;但法官認為,銀行提供的通知函是制式文件, 無法證明市場發生重大變化時,銀行文件真的讓投資人了解, 因此要求銀行應負舉證責任,但銀行無法提供說明錄音等其他證據, 證明自己有明確告知風險。 第二、投資人雖已在投資說明書及相關文件上「蓋章」,但法官認為, 蓋章僅能證明投資人有「用印事實」,無法證明理專有充分說明連動債的性質及風險; 且該份說明書中英文夾雜、字小又排列緊密,投資人也否認理專有讓他仔細閱讀文件, 進而了解不保本特性。對此,理專也無法舉證,因此敗訴。 詐欺罪證不足 仍須賠償 不過,投資人控告理專詐欺部分,因罪證不足判決無罪; 但違反信託法規定導致投資人損失部分,應予賠償, 賠償範圍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 因此應扣除已領配息、贖回金額,投資人不可要求超過此範圍的金額。 3.心得/評論: 以我法律專業來看 這是消費者的重大勝利 是理專的大挫敗 一、沒錄音就沒有證明理專有盡到告知義務 二、蓋章不代表消費者理解 所以所有責任幾乎是銀行要扛。何解呢? 因為銀行有錢、有資訊,消費者應受到更多保障,這樣才公平。 銀行崩崩,拉回就是「買點」,首推兆豐金。 -- 小約翰是我們的王 不聽祂的話必亡 不信祂者死光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25.161.88

04/12 09:14,
萌在哪?還漲咧
04/12 09:14

04/12 09:14,
我記得銀行是叫理專賠而不是銀行自己賠.......
04/12 09:14

04/12 09:15,
有些連動債都英文 你覺得大部分都看的懂~ 銀行如果
04/12 09:15

04/12 09:15,
自己不懂 硬是要推銷給消費者 本來就是銀行要負責 有些理
04/12 09:15

04/12 09:16,
專只顧推銷 銀行跟理專都要負責呀
04/12 09:16

04/12 09:16,
有登記的產品怎會不能賣 主要是行銷手段
04/12 09:16

04/12 09:17,
新聞還沒發酵 等發酵你就知道了
04/12 09:17

04/12 09:17,
這判例確實認一些認為簽名就輸定的人跌破眼鏡
04/12 09:17

04/12 09:18,
我比較好奇"保本"怎麼定義? 外幣匯差要算嗎?
04/12 09:18

04/12 09:18,
自由的網址很短不用縮啊
04/12 09:18

04/12 09:18,
那銀行該如何賣產品才保證消費者懂呢?
04/12 09:18

04/12 09:20,
一個案例不見得會影響 重要的是會不會造成大部份法官的
04/12 09:20

04/12 09:20,
金融業的定義可能是虧手續費.利息 不虧本金吧
04/12 09:20

04/12 09:20,
自由心證 進而形成判例 我看這個案子要達到很困難
04/12 09:20

04/12 09:21,
對銀行業來說 給受災戶希望 官司多到打不停 輸的機率大增
04/12 09:21

04/12 09:22,
這判例也許也許不見得讓敗率提高到形成風潮
04/12 09:22

04/12 09:22,
對律師來說 輸贏都有生意 有律師事務所概念股嗎 XD
04/12 09:22

04/12 09:23,
但爭議金額的基數可以很高 這就夠緊張了
04/12 09:23

04/12 09:23,
合解談判的河蟹度也大增 這就夠影響了
04/12 09:23

04/12 09:24,
受災戶在吵的時候 金融業一定說上法院你們一定輸 快河蟹
04/12 09:24

04/12 09:25,
現在河蟹唬人難度會大增啊 XD
04/12 09:25

04/12 09:26,
縮網址 http://ppt.cc/
04/12 09:26

04/12 09:26,
有看有推
04/12 09:26

04/12 09:44,
會不會有可能這法官也被倒過對銀行很火大..
04/12 09:44

04/12 09:45,
劉院長1900萬有希望拿回了
04/12 09:45

04/12 09:46,
和國外一樣 買產品都要錄音 和客服一樣
04/12 09:46

04/12 09:47,
這個判決很好
04/12 09:47

04/12 09:58,
政府總算為人民做了點事情了
04/12 09:58

04/12 10:00,
理專也很可憐 賺的給銀行 賠的有份
04/12 10:00

04/12 10:09,
舉證之所在 敗訴之所在 法官要玩死你就是這樣
04/12 10:09

04/12 10:45,
蓋章=用印事實 不等於理解 那就都不用說拉 蓋章幹嘛!!
04/12 10:45

04/12 10:50,
song?
04/12 10:50

04/12 12:31,
合約用印,僅代表用印事實,無法證明有充分說明其性質及風險,
04/12 12:31

04/12 12:31,
那,向銀行借款可以不用還了嗎?
04/12 12:31

04/12 12:41,
理專不服的話可以自己告銀行啊,有何可憐的~
04/12 12:41

04/12 12:43,
賣這種東西給人家本來就要說清楚風險,而不是避重就輕
04/12 12:43

04/12 12:44,
詐騙集團也是讓受害人自己把錢交出來,也沒偷沒搶
04/12 12:44

04/12 13:16,
詐騙集團是欺騙和有風險的產品是不同的
04/12 13:16

04/12 13:17,
不然有幾個賣彩券的人會跟你說明沒中的風險?
04/12 13:17

04/12 13:18,
彩券廣告幾乎都是強調中了會有多爽吧!
04/12 13:18

04/12 13:50,
Song~~~
04/12 13:50

04/12 14:38,
法官要判贏就一句話:顯有理由,要判輸也是一句話:顯無
04/12 14:38

04/12 14:38,
理由,判決文都是這樣寫的,法官最大
04/12 14:38

04/12 14:40,
下次跟仲介買房要記得說我要買會賺一倍的房
04/12 14:40

04/12 14:40,
沒有就告翻他
04/12 14:40

04/12 14:41,
一年一倍好了 很合理吧 XD
04/12 14:41

04/12 21:53,
我是理專直接離職了吧 業務性質的工作哪裡找不到
04/12 21:53

04/12 21:53,
還賠勒
04/12 21:53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8.101.132

04/13 11:15, , 1F
good
04/13 11:15, 1F

04/13 18:34, , 2F
我覺得這法官大概被銀行整過...........
04/13 18:34, 2F

04/18 10:35, , 3F
照這麼說,開本票借錢也可以不用還了,只有用印事實
04/18 10:35, 3F

04/18 10:36, , 4F
不代表是我本人簽註囉
04/18 10:36, 4F
文章代碼(AID): #1BmzSNEI (Bank_Serv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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