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保護持卡人/共用刷卡機 金管會盯上 2011/02/22

看板Bank_Service (銀行服務)作者 (有事可寄信不需試密碼)時間15年前 (2011/02/22 19:15),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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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持卡人/共用刷卡機 金管會盯上 2011/02/22 【經濟日報╱記者邱金蘭/台北報導】 維護持卡人權益,金管會盯上信用卡收單機構共用刷卡設備情況,日前發函要求銀行公會 轉知所有銀行,共用刷卡設備須符合規範,並保護持卡人資料,不符規定者,須在4月30 日前改善。 維護持卡人權益,金管會盯上信用卡收單機構共用刷卡設備情況。 銀行者表示,過去主管機關對於收單機構共用刷卡機器的情況,沒有太多的管制,也往往 容易產生糾紛。 如甲銀行收單機構跟某家特約商店簽約後,放了一台刷卡設備在這家特約商店,後來乙銀 行收單機構加入跟這家特約商店後,因甲銀行已擺了一台刷卡設備在店家,乙銀行就跟甲 銀行共用這台刷卡機器。 像這種收單機構共用刷卡設備的情況,持卡人收到的信用卡帳單上,可能無法釐清收單機 構到底是那一家,萬一有糾紛時,就容易有到底要找那一家收單機構等責任釐清的問題。 除此之外,收單機構對持卡人的個人資料須保密,如果甲銀行跟乙銀行共用刷卡機器,因 刷卡設備所有權人是甲銀行,甲銀行會不會因此拿到乙銀行的客戶資料等,也是問題。 為確保持卡人權益,金管會日前特別發函給銀行公會,要求各銀行對信用卡收單機構共用 刷卡設備時,必須依相關規定辦理。 金管會這項函令指出,為強化特約商店及持卡人資訊安全保護,收單機構應在符合下列規 定後,才能跟其他收單機構共用刷卡設備,包括參與併機的各信用卡收單機構,應取得金 管會核准可以辦理信用卡收單業務的許可,而且有自行辦理簽訂特約商店及代理收付特約 商店信用卡消費帳款的事實。 還有,收單機構應先跟商店簽訂特約商店契約後,才可以在該商店使用其他收單機構已安 裝的刷卡設備。 另外,共用刷卡設備的各關係人,也須遵守下列事項,包括應在契約載明各方的權利義務 關係,以及應確保所簽訂特約商店的信用卡簽帳單,符合信用卡管理辦法規定,如列印給 持卡人的簽帳單,至少應載明收單機構名稱、特約商店名稱、交易日期及金額等。 並應依信用卡管理辦法第53條規定辦理,建立共用設備的資訊安全控管機制,以確保交易 資訊的隱密性、安全性,及資料傳輸、交換或處理的正確性。 金管會表示,收單機構現行的作法與上述規定不符者,應在4月30日前完成調整。 http://tinyurl.com/49u39nm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30.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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