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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350萬存款被盜領 婦人怒斥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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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350萬存款被盜領 婦人怒斥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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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utk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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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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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6/29 2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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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鑑登記法是特別法 規範印鑑登記的行為. 我想您應該也了解特別法的定義. 誠如筆者上述所言. 若銀行"有確認" 但是客戶堅持. 請問,銀行有法源依據可以拒絕客戶嗎?. 銀行員的判斷可以推翻消費者的意思表示嗎?. 如果沒有,則消費者是可以跟金管會投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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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踢踢實業坊(ptt.
#7
Re: [新聞] 350萬存款被盜領 婦人怒斥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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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utk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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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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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6/30 1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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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鑑難以辨識的情形是開戶的時候....怎麼又跳到盜領的問題?. 開戶的我想已經講的很清楚了. 行員應盡義務辨識印鑑 若有疑義與客戶確認. "經客戶同意"則我們就認定這個印鑑是客戶的 接受客戶對此印鑑的授權. 這是大"前提". 開戶行員負責到這邊. 現在又在提的是盜領的問題了. 盜領就是在前面的前提之
(還有1796個字)
#8
Re: [新聞] 350萬存款被盜領 婦人怒斥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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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kura0123
(櫻花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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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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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7/01 2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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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民法第一條規定:「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 銀行若有補充規定應註明於相關文件中. 否則法律無規定,應依習慣,法理. 一般大眾的認知,開戶應該還是帶本人姓名的印鑑吧. 不過習慣,法理的認定還是要由法官判定. 我不是法官,所以提出這個意見給大家看看就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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