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公告] 發文禁止提供或要求低手續費

看板Broker (證券期貨人員)作者 (要美滿的完成每一件事情)時間13年前 (2011/09/18 10:41), 編輯推噓5(506)
留言11則, 7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2/3 (看更多)
奇怪了~市場不可以壟斷, 怎麼可以大喇喇的公開說不可以公開手續費或提出更低的手續費!? 這裡是PTT嗎? 還是白色恐怖的地方, 而且說這大話還是版主!?? 你們買二手商品,去外面購物,就會主動要殺價了! 結果你們自己內部搞什麼不準提供,還要聯合壟斷! 我今天剛來的路人進來這邊,看到這條, 差點吃早餐要噴出來~ 那你這樣什麼叫做保護本版營業員的利益, 你這版是PTT,應該大眾人的權益, 你這平台不是你私人公會的平台! 請搞清楚,這系統資源是納稅人給的! 版主做這種公告,小弟先提出抗議先!! 這是公眾資源,拿你們保護自己權益! 這是見鬼了~~ ※ 引述《ToBeGentle (沒事找事(m))》之銘言: : 為了保護本版營業員的權益 : : 根據[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廣告管理辦法] : : 第五條:本公會會員之廣告不得有下列各款之表示 : 第14項:為涉及手續費之不當廣告或破壞同業和諧之情事。 : : 以及[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宣傳資料及廣告管理辦法] : : 第五條:本公會會員及期貨信託基金之銷售機構從事業務廣告及製發宣傳文件, : 應共同遵守下列事項: : 第14項:不得涉及手續費之不當競爭或個別期貨契約未來交易價位之研判、 : 建議或提供交易策略之建議。 : : 即日起 本版所有發文不可涉及提供低手續費的文章 : 相對的 請徵求營業員的投資朋友 也不可在文中要求提供低手續費 : : 也請各位營業員朋友私底下寄信給板友時 不要主動提供低手續費 : 以免留下證據來避免不必要的麻煩 : 可以請板友主動打給你詢問 : 我想這樣一方面可以比較安全 另一方面可以講的比較詳細 : : 敬請各位遵守以保護自身權益 謝謝 : : : 法規引用: : :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廣告管理辦法: : http://0rz.tw/924Kk : :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宣傳資料及廣告管理辦法: : http://0rz.tw/2e4PF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84.234.147

09/18 10:49, , 1F
請洽金管會。 這部分是法規,不只是板規。
09/18 10:49, 1F
你這是不當引用! 惡質的殺價不當競爭! 若是你主動降低手續費,但你的服務沒有降低,這當然是回饋客戶的作法! 這哪裡是不當了? 客戶沒有受害阿! 況且,私下回客戶折扣,這不是公開,只是回信,這樣也不可以!?? 這點,你去找出法源依據給我看看!?? ※ 編輯: desen 來自: 219.84.234.147 (09/18 11:00) ※ 編輯: desen 來自: 219.84.234.147 (09/18 11:00) 如果說,連投資都要設下不得主動降低手續成本, 那我認為所有各大營業機關,政府通通都可以基於保護從業人員, 來設定服務價格,通通都不可以殺價! 這才公平阿! 私下的給折扣,不應該限制那麼多! 這點版主實在OVER太多! 太失格! ※ 編輯: desen 來自: 219.84.234.147 (09/18 11:03)

09/18 11:37, , 2F
版主在這本業賺吃 當然站在營業員立場想阿
09/18 11:37, 2F

09/18 11:38, , 3F
這條法規非常矛盾 一個自由市場手續費竟然不能公開??
09/18 11:38, 3F

09/18 12:11, , 4F
呵呵 外行裝內行
09/18 12:11, 4F

09/18 12:12, , 5F
不懂在那邊裝懂 然後亂嗆 這種人ptt超多
09/18 12:12, 5F
你在胡搞啥ㄚ? 你這種人ptt的超少,你是稀有動物!

09/18 12:50, , 6F
用公眾資源做私事多的是,PTT都是誰開了版誰做主吧~
09/18 12:50, 6F
但問題是,你不可以限制別人做沒有不合法的事情,或違反本版的目的吧! ※ 編輯: desen 來自: 219.84.234.147 (09/18 14:17)

09/18 14:46, , 7F
"不可以限制沒有不合法的事" 這句話有問題的.金融業不合適吧.
09/18 14:46, 7F

09/18 16:44, , 8F
這法條很模糊阿,"不得涉及手續費之不當競爭/不當廣告"
09/18 16:44, 8F

09/18 16:45, , 9F
"不當"如何定義?
09/18 16:45, 9F

09/18 23:02, , 10F
第一次看到有人回這文...只覺得很悲哀
09/18 23:02, 10F

09/04 08:48, , 11F
原篇引用的是同業管理辦法 不是法規
09/04 08:48, 11F
文章代碼(AID): #1ETLfqcI (Broker)
文章代碼(AID): #1ETLfqcI (Brok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