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 負責醫師訓練管理系統/問與答
內容來源
http://cpgy.mohw.gov.tw/faq-list.aspx
Q1:為何要實施中醫醫療機構負責醫師訓練制度?
1.依醫療法第18條規定,醫療機構應置負責醫師一人對其機構醫療業務,負督導責任,且
須在衛生署指定之醫院、診所接受二年以上之醫師訓練並取得證明文件,始得為之。
2.為建立完整中醫師臨床訓練制度(負責醫師訓練→住院醫師訓練→專科醫師訓練),提昇
中醫師執業素質及增進國際競爭力。
3.因應醫療國際化(WTO 、 ECFA 、 TIFA)。
Q2:西醫與牙醫對負責醫師之訓練是否也有明文規範?其實施日期?
1.查西醫醫療機構負責醫師,在民國75年即開始要求欲擔任負責醫師者,須在教學醫院接
受2年醫師訓練。
2.復查牙醫醫療機構負責醫師,從99年9月24日起,亦同時規範欲擔任負責醫師者,須在
衛生署核定得辦理二年期牙醫師畢業後一般醫學訓練計畫之醫院或牙醫診所接受2年醫師
訓練。
Q3:每位中醫師是否一定要接受負責醫師訓練?
1.不必。
2.103年後若要擔任負責醫師(俗稱開業醫)者,須經教學醫院評鑑合格之中醫部門或經衛
生署指定辦理中醫醫療機構負責醫師訓練計畫之中醫醫院,接受二年負責醫師訓練,始得
擔任;若僅打算應聘執業中醫師者,不須參與本項訓練。
Q4:中醫醫療機構負責醫師訓練場所資格?
依衛生署99年9月24日衛署醫字第099026030號公告規定,自103年起,中醫醫療機構負責
醫師訓練場所,須符合下述資格之一:
1.經教學醫院評鑑合格之中醫部門。
2.經衛生署指定辦理中醫醫療機構負責醫師訓練計畫之中醫醫院。
Q5:中醫診所可否加入負責醫師訓練行列?
1.依衛生署第099026030號公告規定,自103年起,中醫診所不具負責醫師訓練場所之資格
。
2.鑑於部分訓練醫院師資不足、訓練空間有限,又考量部分中醫診所亦有資深績優之中醫
師足以勝任訓練指導工作,因此同意有意願加入訓練行列之中醫診所,得與通過本會中醫
醫療機構負責醫師訓練計畫審查之主要訓練醫院以「共訓」方式辦理訓練。
Q6:何謂一般訓練醫院與主要訓練醫院?
1.一般訓練醫院:係指103年具中醫醫療機構負責醫師訓練資格之場所(即經教學醫院評鑑
合格之中醫部門或經中醫醫院評鑑合格之中醫醫院) ,102年共71家。
2.主要訓練醫院:係指申請本會中醫醫療機構負責醫師訓練計畫審查通過之醫院,102年共
24家。
Q7:若在103年前已有執業登記未中斷,但在 103年1月後,是否須變更到指定場所執業,
才可取得負責醫師資格?
1.不需要。
2.按衛生署99.10.18.衛署醫字第0990263996號函規定,在103年1月1日前,已接受負責醫
師訓練,且在連續狀態者,即不受限制。
Q8:若在102年已辦理執業登記者,如遇有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如服兵役、天災或
診所倒閉等)而無法處於連續狀態者,103年1月後是否須變更到指定場所執業,才可取得
負責醫師資格?
1.不需要。
2.按衛生署102.04.18.衛署醫字第1020270427號函規定,在103年1月1日前,已辦理執業
登記者,因遇有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如服兵役、天災或診所倒閉等),呈現停業或
歇業狀態者,即不受限制。
Q9:中醫負責醫師訓練之訓練課程及時程為何?
訓練課程包括基本訓練、中醫學訓練及西醫一般醫學訓練三部分,為期2年。
基本訓練40小時:醫學倫理、醫療法規、實證醫學、感染控制、醫院管理、醫療品質、醫
療文書寫作
中醫學訓練20個月:中醫內科學8個月(含中藥學1個月) 、中醫婦科學2個月、 中醫兒
科學2個月、針灸學4個月、中醫傷科學4個月
西醫學訓練4個月:急診1個月、西醫一般醫學3個月
Q10:為何須至急診及西醫部門接受訓練?
1.為培育具有全人醫療能力之中醫師,中醫負責醫師訓練內容 除中醫醫學訓練課程外,
另行規劃急診1個月及西醫一般醫學3個月。
2.期望透過這4個月的西醫訓練,能讓新進中醫師對急重症個案之處置具有基本照護概念
,熟悉緊急處置流程,並作為彼等考量是否會診或轉診之參據。
3.培育具有中西醫照護能力之中醫師,以為拓展中醫醫療業務(如中醫住院、中西醫聯合
照護、中醫日間照護、中醫長期照顧或中醫臨床研究…)儲備人才。
Q11:雙主修中醫師已接受西醫一般醫學(PGY)訓練,其基本訓練課程及急診、西醫一般醫
學訓練可否抵銷?
若已完成西醫PGY訓練,並持有合格證明文件之受訓醫師,可經主要訓練醫院文件審查通
過後,得以抵免基本訓練課 程及急診、西醫一般訓練。
Q12:何謂訓練容額?目前訓練容額是否充足?
1.按負責醫師訓練容額係由評鑑合格醫院之指導醫師總人數決定。
2.查102年具中醫醫療機構負責醫師訓練資格之場所(即經教學醫院評鑑合格之中醫部門或
經中醫醫院評鑑合格之中醫醫院) 共71家。這些醫院共有指導醫師154位,依教學醫院評
鑑基準師生比1:4計算,其訓練容額可達616位,訓練容額充足。
Q13:為什麼訓練容額與實際招收名額有明顯落差?
1.大多數附設中醫部門僅能提供門診服務,住院醫 師貢獻度不大,基於營運成本考量,
不願多招。
2.審查醫學院校增設中醫學系或後中醫學系時,對未來能否提供臨床訓練場所,未一併列
入考量。
Q14:如何解決訓練容額與實際招收名額落差問題?
為解決訓練容額與實際招收名額之落差,又考量部分中醫診所亦有資深績優之中醫師足以
勝任此項訓練指導老師工作,加上在診所執業之中醫師,亦有人希望能取得負責醫師資格
,故本署乃研訂『共訓』、『代訓』與『 群組代訓』之配套措施。
Q15:何謂中醫醫療機構負責醫師訓練『共訓』 配套措施?
係指支援主要訓練醫院無法提供受訓醫師訓練科別訓練之醫院或診所,其資格及資格審查
方式如下:
(一)協同訓練醫院資格如下:
提供西醫學(急診、西醫一般醫學)領域之協同訓練醫院,為教學醫院評鑑合格醫院。
提供中醫學(內、婦、兒、針、傷科學)領域之協同訓練醫院,為中醫醫院暨醫院附設中醫
部門評鑑合格醫院或教學醫院評鑑合格之中醫部門。
(二)協同訓練診所資格審查如下:
基本資格:協同訓練診所,包括中醫診所及未取得評鑑合格資格之中醫醫院,僅能提供中
醫學領域訓練。
審查流程:由主要訓練醫院先就欲合作之醫院或診所之師 資設備等進行審查,再行文至
本會,檢具区該院所指導醫(藥)師資料参協同 訓練課程規劃書哑完成用印之協同訓練合
作契約書等資料 ,由本會就資格及文件等部分進行行政審查,必要時再提審查小組或專
家共識營進行專業審查。
Q16:何謂中醫醫療機構負責醫師訓練『代訓』 配套措施?
所謂『代訓』,乃指執業於診所之新進中醫師,若希望 取得負責醫師資格,得由其執業
之診所送至經本會負責 醫師訓練計畫審查通過之主要訓練醫院接受訓練,完成課程基準
所規範之訓練,亦能取得負責醫師資格。
Q17:如何避免受訓醫師因『代訓』而發生受剝削或其他不合理情事?
為避免診所將執業醫師送至主要訓練醫院『代訓』,發生受訓醫師薪資受剝削或其他不合
理情事,本會規定必須經由負責醫師訓練計畫審查通過之醫院,才能提供診所『代訓』,
並透過實地訪查進行考核 。
Q18:何謂中醫醫療機構負責醫師訓練『群組訓練』 模式?
所謂『群組訓練』,係指主要訓練醫院得與欲參與本訓練之中醫院所組成訓練群組;主要
訓練醫院得依受訓醫師意願,安排至該院合作之訓練群組院所接受負責醫師訓練。
主要訓練醫院應先將擬合作訓練之院所名單,於申請負責醫師訓練計畫時,一併報請本會
送請委員審查,申請、審查考核機制詳如下圖 。
Q19:若訓練期間受訓醫師遭受剝削或不合理對待,是否有反映機制?
為確保受訓醫師薪資與工作條件不受剝削,本會除藉實地訪查加強考核外,受訓醫師若有
任何訓練問題(如薪資、工作環境…等),亦能透過「中醫醫療機構負責醫師訓練管理系
統」反映;本會將責成計畫承辦單位定期彙整受訓醫師反映意見,提報專家共識營討論與
處理。
Q20:是否建置網路管理平台?
為讓受訓醫師瞭解個人學習情形及意見反映管道,建立完整的受訓醫師訓練資料,並提供
各訓練醫院上網 登錄受訓醫師學習情形及各地衛生局人員查核資格使用;本會將於102年
建置中醫醫療機構負責醫師訓練管理系統,預計6月可上線使用。
Q21:中醫醫療機構負責醫師訓練制度與中醫負責醫師訓練計畫有何不同?
所謂訓練制度,屬法令規範(醫療法)應執行之作為,其內涵為103年起,中醫醫療機構負
責醫師訓練場所,須為教學醫院評鑑合格之中醫部門或本署指定辦理訓 練之中醫醫院。
所稱訓練計畫,乃政府移撥相關經費,補助教學醫院訓練成本。中醫部份,由本會統籌辦
理「中醫醫療機 構負責醫師訓練計畫 」(102年經費1仟萬)。
綜上,「中醫醫療機構負責醫師訓練計畫 」並不等同「中醫醫療機構負責醫師訓練制度
」 。
Q22:103年將實施負責醫師訓練制度,是否另行召開說明會?
為增進中醫師及中醫學系學生對「中醫醫療機構負責 醫師訓練制度」內容之瞭解,本會
102年將利用北、中南、東各區辦理繼續教育活動時,安排「中醫醫療 機構負責醫師訓練
制度Q&A」議程,邀請各地中醫師公會之中醫師及設有中醫學系之醫學校院學生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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