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請問關於學生自行配藥的問題
各位學長姊好:
小魯碰到一個問題,想請問眾資深學長姊們,關於中醫/後中系學生調配中藥給他人服用
的問題。
問題是這樣的:
中醫/後中在學學生,自行幫人診斷,自行開藥,開藥過程在有執照的中醫師的把關下進
行,但該中醫並不一定會看到病人,之會看到藥單與症狀。
請問此學生的行為是否違法?
小魯查了藥事法,找了應該符合的條文,還是不清楚到底學生可否自行配藥。
因藥事法第37條提到:中藥調劑應由中醫師監督。
但第103條又提到,拿到執照才能調劑。
不知道有沒有理解錯誤?或是還有其他方向可以研究?
還請學長姊們指正!
以下是第37條和第103條原文:
藥事法(民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修正)
第 37 條
藥品之調劑,非依一定作業程序,不得為之;其作業準則,由中央衛生主
管機關定之。
前項調劑應由藥師為之。但不含麻醉藥品者,得由藥劑生為之。
醫院中之藥品之調劑,應由藥師為之。但本法八十二年二月五日修正施行
前已在醫院中服務之藥劑生,適用前項規定,並得繼續或轉院任職。
中藥之調劑,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由中醫師監督為之。
藥事法第 103 條
本法公布後,於六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前依規定換領中藥販賣業之藥商許可執照有案者
,得繼續經營第十五條之中藥販賣業務。 八十二年二月五日前曾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審
核,予以列冊登記者,或領有經營中藥證明文件之中藥從業人員,並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
標準,得繼續經營中藥販賣業務。 前項中藥販賣業務範圍包括︰中藥材及中藥製劑之輸
入、輸出及批發;中藥材及非屬中醫師處方藥品之零售;不含毒劇中藥材或依固有成方調
配而成之傳統丸、散、膏、丹、及煎藥。 上述人員、中醫師檢定考試及格或在未設中藥
師之前曾聘任中醫師、藥師及藥劑生駐店管理之中藥商期滿三年以上之負責人,經修習中
藥課程達適當標準,領有地方衛生主管機關證明文件;並經國家考試及格者,其業務範圍
如左︰ 一、 中藥材及中藥製劑之輸入、輸出及批發。 二、 中藥材及非屬中醫師處方藥
品之零售。 三、 不含毒劇中藥材或依固有成方調配而成之傳統丸、散、膏、丹、及煎藥
。 四、 中醫師處方藥品之調劑。 前項考試,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白話其實是:今日被噹學生自行開藥給別人違法,滿心錯愕,但不諳法律,所以認真想搞
清楚orz
還請學長姊給與一盞明燈,小魯在此扣謝前輩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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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回文之外,看到許多前輩們的寶貴意見,非常感謝!
※ 編輯: cowwwww (101.12.116.200), 12/04/2015 17:2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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