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國小中年級補充法律課程

看板CS_TEACHER (補教老師)作者 (純粹…)時間17年前 (2008/08/03 23:29), 編輯推噓6(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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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剛接這個班,補習班的教材編攥其實蠻簡單的, 大多需要老師找些東西補充給小朋友, 最近的法律小故事是:七隻小羊(有小改編) 也就是大家熟悉的那個童話故事,內容大概是這樣: 羊媽媽要外出交代七隻小羊不是媽媽的話不能開門, 大野狼來了卻假裝媽媽的聲音要他們開門, 小羊看到黑黑的腳,所以知道不是媽媽不讓他進來, 大野狼到街上去脅迫賣麵粉的小販將麵粉交給他, 塗白了雙腳引誘小羊開門後,吃掉了六隻小羊, 最後一隻躲在鐘裡,等羊媽媽回來後告訴媽媽一切, 羊媽媽氣的剪開大野狼的肚子塞進石頭, 然後將大野狼推進河裡淹死,以報復大野狼的惡行。 然後需要老師引導小朋友回答接下來的問題: 一、大野狼的行為,應不應該受到懲罰? 二、羊媽媽可不可以自行對大野狼進行報復? 三、羊媽媽把七隻小羊留在家中,有沒有不對的地方? 我目前不太能掌握方向,不知道要給小朋友的東西是哪些, 以下是我大概的引導解題法: 一、大野狼應該要受到懲罰。   因為:1.脅迫小販將麵粉交出來,犯了「強盜罪」、「恐嚇罪」。   補充:〔強盜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        藥劑、催眠,致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       恐嚇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恐嚇使人交付者。〕         2.任意侵入小羊的家,犯了「侵入住居罪」-告訴乃論             3.吃掉小羊使小羊死亡,犯了「殺人罪」 二、不可以。因為不是正當防衛的話,就變成是「蓄意殺人」。   補充:〔羊媽媽應該報警,將大野狼交由警方與司法來制裁。〕 三、不可以。違反了「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二條。         補充:〔第三十二條: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不得使兒童獨處        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對於六歲以下兒童或需要        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不得使其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        代為照顧。〕 除了這些還想再跟小朋友分享一些時事新聞、需要注意的居家安全 約四十分鐘的課程不知道這樣夠不夠充足? --  文字有我想表達的表情  在我的掌心 平淡無奇的文字拼湊下  變成幸福的標誌 痛苦的烙印 http://www.wretch.cc/blog/ClaireMie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18.23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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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二其實與正當防衛緊急避難扯不上關係,因為危急情狀早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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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是可以扯一下羊媽可不可能構成273義憤殺人(Ans: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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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第一題其實應該是構成恐嚇取財而非強盜,其實這算是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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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判準為被害人是否已達不能抗拒之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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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學中年級的話,我倒認為不需要討論得太深,讓小朋友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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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PO老師所準備的內容,也就是讓小朋友知道一些罪名,我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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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就很足夠,至於太深的爭點可以不用提,小朋友不可能會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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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longbow2老師 不必太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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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大家給的建議,明天上場教了再回來分享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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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8bSxoId (CS_TEAC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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