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請問板主ccowen請進

看板CS_TEACHER (補教老師)作者 (夙興夜寐枉徒勞)時間10年前 (2015/11/14 01:14), 編輯推噓20(20033)
留言53則, 7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回應一下此次議題 有關該次引起爭議之活動,如先前公告之說明 審核時由於管理者我個人疏失,許可了此次活動於板上宣傳 之後活動結束並在板上引起爭議,管理者日後針對類似活動會更謹慎把關 但對於已結束之活動,認為無回頭再行處理之必要 而此疑慮已有板友向組務提出檢舉,也希望板友討論時勿再糾結於此 本板的走向仍然不會開放特定公司團體或個人之營利活動與行為 這方面一定會盡力嚴格把關,也歡迎板友幫忙提醒與反應 這次的討論串正反兩方意見內容均相當豐富,可供許多板友參考 但目前並不會影響本板的運作走向,謹此說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5.73.18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S_TEACHER/M.1447434844.A.AFC.html

11/14 01:14, , 1F
請問paul5566的處理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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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4 01:17, , 2F
#1MD3hyp5 (CS_TEACHER) 這篇的還沒結束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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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是這篇其實根本沒有徵得版主您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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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論罵誰,那些字眼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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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4 01:52, , 5F
謝謝diego99提醒,已刪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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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版主明快處理。希望版務越來越好。(我說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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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羅只是罵洪秀柱,竟然也會被水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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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想問。以往徵師文是退文加禁言一個月。為什麼這次只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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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爲活動結束就不用禁言加退文 這不符合公平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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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說法律不溯及既往,版主當下說沒違法,事後再鞭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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癥結點在於我上面推文說的那一篇,版主到底有沒有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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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不然不應該只對一篇有印象,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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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實在很懶得電你 溯及既往這樣用?! 虧你自稱是法律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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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是你只是修個社區大學法律學分就在賣弄一知半解的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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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覺應該是請社會科老師解釋的時候了,行政疏失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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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保護原則,以及行政程序法119條中信賴不值得保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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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況是否適用!!咱們回歸補教,請社會科老師提出看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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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社區大學咧,我正統法律系畢業,哪像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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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波波都有落日條款了,你懂不懂信賴保護原則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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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認定沒有違規,就是合法,事後版主道歉也不能影響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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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後改版規或是改認定標準,根本不能回溯既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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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是法律的安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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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的疏失,根本不是可歸責事由,怎麼可以歸責在詹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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咦你不是醫學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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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賴保護不是無條件無限上綱哦,而且 不是版主核可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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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合法性。 今天就是因為事件本身違法(版規),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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卻核可造成行政疏失,所以才討論信賴保護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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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需要討論的是行政程序法119條中,信賴保護原則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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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的部分是否符合,以及對應公益的保護及私益大小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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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應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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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保護部分:(1)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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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作成行政處分者。 (2)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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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 依該資料或陳述而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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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者。 (3)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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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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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有討論空間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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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無修訂無溯及既往問題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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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專業了,看不太懂。但是願意打這麼多字,佩服佩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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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招募限年齡本身就真的違反就服法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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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diego的意見一樣耶。但是我只是比較好奇,那到底什麼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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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當作標準?學歷?或是都是不能拿出來當成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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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行政機關包含ptt的版面嗎?這我不太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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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用行政程序比喻比較適當~情境也較符合(行政機關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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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核可一般人民申請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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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歷可以 年齡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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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妙!難怪很多人不懂這個標準,因為我覺得不太合大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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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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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我,我可能會覺得,假設我就是要年輕人,男生要役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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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生比較細心就會寫上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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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役畢也是違法的喔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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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站在一般沒有認知到這樣的人立場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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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MHXfShy (CS_TEAC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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