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資] 關於資遣費及開立資遣證明問題

看板CS_TEACHER (補教老師)作者 (當個好朋友吧)時間9年前 (2016/02/24 01:09), 9年前編輯推噓17(17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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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某間補習班的主管,因為今天將補習班一位老師炒魷魚,但這位老師覺得 我們這個動作是資遣(在我的認知也是),但公司的立場是因為他還在試用期(三個月內), 所以不算是"資遣"。昨天我們主任有跟他談就是讓他做到這個月底,但因為今天他在帶 班時,讓孩子在裡面拉扯頭髮;兩個孩子趴在地板在看故事書,我看到時,非常傻眼, 立馬去制止。但她覺得我們要他做到今天是故意找藉口跟理由,讓他做到今天。 主要是他過去有太多事件,讓我們不斷跟他溝通以及協調,始終都沒有改進,他也承認 他不適任。但她覺得我們要給他資遣費也要有資遣證明,讓他可以去申請"失業補助金", 另外,他說他是"非自願"離職,所以要給他全勤獎,不然他覺得他會損失好幾千塊(沒有 做滿一個月以天計算,之前有告知。)現在的問題,讓我蠻頭痛的: 1. 勞動部有條說,有投保勞健保,一定要給資遣費。 但我們有打去詢問,回應是因為我們的條件不符合,所以無法開立資遣證明。 (我們是安親+才藝補習班) 2. 他覺得不管是不是試用期,都要給資遣費。 (但我們的認知是他在試用期,但勞動部的條例上寫,只要有投保都要給資遣費, 但非說是否是試用期) 3. 因原本跟他說做到月底,但因為今天又發生之前他犯下的錯,所以才決定讓他做到 今天。如果不給全勤獎金,這樣說得過去嗎? 還是一定要給?? 再來就薪資,可以以天 計算給他嗎? 可否不給他整個月的薪水? 4. 他說,如果不給他證明的話,他要去舉發我們,這樣我們會被罰3萬-15萬的罰款, 但勞工局說就是不給開,他卻說我們說的方式一定有出入,才不給開的。 那我們 要怎麼做才站得住腳(如果他去舉發的話) 5. 試用期間,如果被炒魷魚,這樣一定要給資遣費嗎(因為每個認知的試用期間不同) 以上問題,希望有經驗者可以分享,謝謝 P.S. 為了確保起見,明天還是會再打一通電話詢問勞工局(或勞動局),也是給這位 離職老師的承諾!!!!!!!!!!!!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2.234.136.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S_TEACHER/M.1456247364.A.AFC.html

02/24 01:22, , 1F
不查勞基法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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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4 01:24, , 2F
若試用期間為3個月,以(3/12)*(1/2)*平均工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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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問的勞工局是哪一間阿?怎會不給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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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4 01:31, , 4F
薪資可以換算成天數給資遣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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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4 01:32, , 5F
資遣費一樣,還有非自願離職證明你們是有義務開給員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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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那個證明能不能讓該員工申請到失業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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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是他跟勞動局之間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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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4 01:33, , 8F
我覺得該給薪資要給 按比例計算最公平 獎金給不給是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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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 但是你主動資遣 資遣費就依比例去算 頂多多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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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4 01:33, , 10F
到3千 說一下場面話 雙方好聚好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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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4 01:35, , 11F
記得開個收據或紙本 讓對方簽收證明有給錢 這樣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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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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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勞基法第12條第四款與第18條第一款,你可以參考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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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許你有理由堅持不需要付資遣費給該位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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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就開啊 反正認不認是政府機構的事 對你又沒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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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們一開始有簽契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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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的勞基法沒有所謂的試用期,按天數給資遣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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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沒有試用期,該給的就是要給,不然他去勞工局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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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教育局告,你三不五時被抽查也很麻煩,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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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這種不適任又囉嗦的老師,老闆真可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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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保護勞工,沒有老闆法保護老闆免於這樣的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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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到三個月,資遣費是不用給到一個月,如果做了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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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就是月薪*3/12+這個月看你要怎麼算薪水給他,如果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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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其實這樣子也沒多少錢,就會直接算給他了,趕快要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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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時間就是金錢,不用爭執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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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各位的回答,我補充一下,我們有給這位老師薪資(以日計算),因為不滿一個月, 另外,當初有簽一張"試用員工的契約",但上面似乎沒有寫到如果試用期間不適任, 就不給資遣費這條。但目前是由我們老闆去跟他談這塊。自於勞工局為什麼說不能開, 因為他上面的選項說沒有補習班這個選項,故不能開,所以我也不清楚,為什麼他不給我 們開。 ※ 編輯: jetaimebien (39.9.214.201), 02/24/2016 14:2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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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大好像算錯喔,新法是每兩年一個基數,也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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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做了兩年中的三個月 (3/24)*月薪,這樣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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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PO應該給他一份資遣費+一份非自願離職證明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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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好紀錄,關於他自己能不能領到什麼補助應該不關你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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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4 17:59, , 30F
現在改了哦!居然工作不到一個月就這麼囉唆,真的是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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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容易送神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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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4 21:41, , 32F
我覺得奇妙的地方是,怎麼還有"試用期",按法走,什麼試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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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4 21:42, , 33F
期,還是法條又改有試用期?該給還是給~能用錢解決的最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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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4 23:09, , 34F
鬧久了,三不五時檢舉你就麻煩了。沒多少錢,就當消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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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4 23:09, , 35F
02/24 23:09, 35F

02/25 03:24, , 36F
資遣費跑不掉 該給就給吧
02/25 03:24, 36F

02/25 10:38, , 37F
該給的就給吧
02/25 10:38, 37F

02/27 16:34, , 38F
應該都可以開,直接開好給錢了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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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勞基法有試用期嗎? 不是都要給資遣費嗎?
02/27 22:32, 39F

02/28 22:00, , 40F
就沒試用期這東西,你的契約就違法了還在強調試用期!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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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8 22:00, , 41F
不能殺人,有人跟你定契約簽字說給你殺,契約有效嗎!
02/28 22:00, 4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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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試用期這種東西了 真想知道你們是哪間補習班…
03/01 20:07, 42F

03/01 20:08, , 43F
該給的要給 不然被人搞也只是剛好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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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內容上是違法的,別再拿出來了,只要員工是非自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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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3 11:55, , 45F
離職,該給的都給要給!離職員工只要去爆出來,對你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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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3 11:55, , 46F
補習班沒有任何好處,有事沒事給你抽查一下看你們怎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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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3 11:55, , 47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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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Mp994hy (CS_TEAC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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