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資] 關於資遣費及開立資遣證明問題
我是某間補習班的主管,因為今天將補習班一位老師炒魷魚,但這位老師覺得
我們這個動作是資遣(在我的認知也是),但公司的立場是因為他還在試用期(三個月內),
所以不算是"資遣"。昨天我們主任有跟他談就是讓他做到這個月底,但因為今天他在帶
班時,讓孩子在裡面拉扯頭髮;兩個孩子趴在地板在看故事書,我看到時,非常傻眼,
立馬去制止。但她覺得我們要他做到今天是故意找藉口跟理由,讓他做到今天。
主要是他過去有太多事件,讓我們不斷跟他溝通以及協調,始終都沒有改進,他也承認
他不適任。但她覺得我們要給他資遣費也要有資遣證明,讓他可以去申請"失業補助金",
另外,他說他是"非自願"離職,所以要給他全勤獎,不然他覺得他會損失好幾千塊(沒有
做滿一個月以天計算,之前有告知。)現在的問題,讓我蠻頭痛的:
1. 勞動部有條說,有投保勞健保,一定要給資遣費。
但我們有打去詢問,回應是因為我們的條件不符合,所以無法開立資遣證明。
(我們是安親+才藝補習班)
2. 他覺得不管是不是試用期,都要給資遣費。
(但我們的認知是他在試用期,但勞動部的條例上寫,只要有投保都要給資遣費,
但非說是否是試用期)
3. 因原本跟他說做到月底,但因為今天又發生之前他犯下的錯,所以才決定讓他做到
今天。如果不給全勤獎金,這樣說得過去嗎? 還是一定要給?? 再來就薪資,可以以天
計算給他嗎? 可否不給他整個月的薪水?
4. 他說,如果不給他證明的話,他要去舉發我們,這樣我們會被罰3萬-15萬的罰款,
但勞工局說就是不給開,他卻說我們說的方式一定有出入,才不給開的。 那我們
要怎麼做才站得住腳(如果他去舉發的話)
5. 試用期間,如果被炒魷魚,這樣一定要給資遣費嗎(因為每個認知的試用期間不同)
以上問題,希望有經驗者可以分享,謝謝
P.S. 為了確保起見,明天還是會再打一通電話詢問勞工局(或勞動局),也是給這位
離職老師的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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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各位的回答,我補充一下,我們有給這位老師薪資(以日計算),因為不滿一個月,
另外,當初有簽一張"試用員工的契約",但上面似乎沒有寫到如果試用期間不適任,
就不給資遣費這條。但目前是由我們老闆去跟他談這塊。自於勞工局為什麼說不能開,
因為他上面的選項說沒有補習班這個選項,故不能開,所以我也不清楚,為什麼他不給我
們開。
※ 編輯: jetaimebien (39.9.214.201), 02/24/2016 14:2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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