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安親班變更負責人
請問安親班的變更負責人
新任負責人須和房東(建物所有權人)的租約公證,這個很正常,也合理
但是負責人亦須和土地所有權人的租約公證或同意使用權利,這個非常不合理
因為土地所有權人是在北部多是有其它人持分,例如你租一樓,但是你也得和二樓
三樓、四樓、五樓的住戶簽公證或同意使用權利,這真的合理嗎?樓上的人,房東
都不見得認識。
倘若,你要租的地號上面的社區是200~500戶,是否也得一一拜訪呢?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10條
土地或建物所有權非屬私人或團體所有者,應分別檢具經公證自申請日起
有效期限三年以上之租賃契約或使用同意書;
課後照顧中心應有獨立之門牌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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