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 責任制,註定領不到加班費?--cheers2006 1

看板CareerLady (職場女性)作者時間18年前 (2006/06/07 13:44), 編輯推噓1(100)
留言1則, 1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來源:http://0rz.net/e81tx ‧Cheers 2006/01/16 如果公司與員工約定採取責任制,但職務內容不符,或一旦加班超過前述最高工時,且 沒有在休假或薪資給付上配合調整,上班族仍有機會向公司商議爭取加班費。不過,不適 用勞基法之行業則不受勞基法84條之1的限制。 【文/劉鳳珍 審稿/朱瑞陽(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律師,現任台北縣勞資協調發展協會 常務理事)】 曾美莉剛到一家公司上班,報到時人資主管告訴她:「公司採責任制,超時工作沒有加班 費。」 曾美莉心想:「責任制?很多公司都採用啊!」工作不久後,曾美莉加班的頻率越來越高 ,現在幾乎每天都要接近10點才有可能離開公司。長期下來,曾美莉覺得體力越來越難負 荷,主管也似乎沒有彈性調配她工作時間或休假的跡象,讓她內心的壓力越來越難平衡。 曾美莉懊惱地心想:「難道責任制沒有一個合理的範圍嗎?」 「責任制就是『無限』責任制」的玩笑話,大概不少上班族都拿來自嘲過。 從管理的角度而言,不少公司取消打卡制、改採責任制,無非是希望從尊重的角度來管理 員工。在這樣的基礎下,更有不少公司已經創新地實施「在家上班」的彈性工作制度。 但實務上,責任制隨著不同公司的運作方式差異,也衍生出許多困擾,尤其讓不少企業與 員工都拿捏不清界線,在認知上不斷產生爭議。 企業人資主管與上班族可從下列幾點釐清判斷。 責任制不違法,但有行業別與職務別限制 對於責任制人員的適用規範,勞基法84條之1訂有適用行業與職務別限制。亦即必須是勞 委會公告適用之工作者,而且屬下列3種職務內容者,才可以排除工作時間、加班、休假 等限制。 1.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2.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3.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在此原則下,到底哪些工作內容適用責任制? 從86年開始,勞委會陸續公告適用勞基法84條之1的工作者,例如,資訊服務業的系統研 發或維護工程師、金融業的證券業務員與保險業務員、廣告業的創意或企劃人員、或是在 醫院工作的醫事檢驗員等等。 換言之,企業實施責任制有法源依據,但有上述職務別限制。如果工作內容不符合,企業 便不能對員工實施責任制。 責任制的工作條件 勞基法對於員工的工作時間、加班、休假都有明確的規定,但是當企業和員工約定以責任 制考核績效時,根據勞基法84條之1的規定,有關加班費或休假等勞動條件必須簽訂書面 的勞動契約。 因為企業實施責任制時,除必須向當地勞工主管機關核備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契約,還必須 在契約內容中約定每月最高工時(會因為行業別而會有差異)、延長工時給付標準、例假 、休假及女性夜間工作等勞動條件等等,才可以正式實施。 所以當公司告知工作模式屬於責任制時,上班族也不妨主動詢問一下與個人權益有關的契 約內容。 如果公司與員工約定採取責任制,但職務內容不符,或一旦加班超過前述最高工時,且沒 有在休假或薪資給付上配合調整,上班族仍有機會向公司商議爭取加班費。不過,不適用 勞基法之行業則不受勞基法84條之1的限制。 勞委會核定適用責任制之工作者: 資料來源:本表整理自台北市政府勞工局,表中政府單位之職務未列入。完整職務內容請 參考「http://www.bola.taipei.gov.tw/server/server_1.asp?id=勞資關係」網頁中之 「勞基法84條之1審查說明」 未分行業 事業單位之首長、主管以及獲有配車人員之駕駛 金融業 銀行業經理職以上人員、信用合作社經理級以上人員、證券商之外勤高級業務員 及依「證券商及業務人員管理規則」領有證照的業務員 資訊服務業 主管人員、系統研發工程師與維護工程師 法律服務業 主管人員、法務人員 廣告業 經理級以上人員及創作人員、客務企劃人員 會計服務業 會計助理人員 航空業 航空公司空勤組員(前艙與後艙工作人員) 保全業 保全人員、電腦管制中心監控人員、經理級以上人員 保險業 外勤人身保險業務員 房屋仲介業 不動產經紀人員(含業務主管人員) 社會服務業 托兒所保育員以及社會福利服務機構之輔導員(含保育員、助理保育員)、 監護工、家庭幫傭 營造業 專業規劃設計人員、工地監造人員 建築業 建築師事務所之個案經理人員、建築規劃設計人員、工地監造人員。建築及工程 技術服務業之計劃主辦人員、專業規劃設計人員、工地監造人員 電影片映演業 主管人員 管理顧問業 管理顧問 廣播業 發射台、轉播台等擔任輪值班務之工務人員 電視業 發射站、中繼站及轉播站等外站台之工作人員 旅館業 鋪床工 室內設計裝修業 個案經理人、專業規劃設計人員、工地監造人員 醫療保健服務業(含國軍醫院及其附設民眾診療處) 清潔人員、醫事及技術人員、醫事 檢驗員、實驗室或研究室研究人員與技術員、系統程式設計師與維護工程師、救護車駕駛 與救護技術人員 生物技術服務業 實驗室及研究室之研發人員 理容業 「美容乙級」、「男子理髮乙級」及「女子美髮乙級」等職類之技術士證照之工 作者 【2006年1月 Cheers雜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30.115.149 ※ 編輯: shers 來自: 61.230.115.149 (06/07 13:49)

06/10 19:22, , 1F
唉~~除非你決定要離開,不然常是法律一回事老闆說了一回事
06/10 19:22, 1F
文章代碼(AID): #14XcUsNb (CareerLady)
文章代碼(AID): #14XcUsNb (CareerLad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