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 被火了...資遣與特休的問題
2/6週五下班前被告知不用來了
做到2/13,薪水算到2/15
這份工作到今年2/23要滿1年又10個月
回家翻出勞保卡到職日居然是96/6/1(= =實際到職是96/4/23)
老闆完全沒提到資遣費
當下沒有頭緒沒跟老闆反應,只能一直拜託老闆不要開除我
當然掙扎無效,剛好也到下班時間,趕快走人
回家的路上真的好難過啊 Q_Q
爬文之後有些疑點,想請教板上姐妹們,先謝謝了
1.按勞基法雇主應於20天前預告,所以2月的薪水應算到2/26嗎?
2.還有7天特休,想在離職前休完,加上一周2天的謀職假。
算起來2/15後不用再進公司,最後一天2/26進公司跑流程。
需要獲得老闆准假嗎?或是我單方盡到告知義務即可?因擔心會被以曠職論開除。
3.資遣費的計算以離職前6個月平均工資來算,各項津貼可列入,有包含三節獎金嗎?
公司是包在薪水袋一起發的,信封上有明細。
或是以勞保投保金額計算?這個少很多
4.何時跟老闆談比較好呢?週一就說 或是週五先拿到薪水(算到2/15的)再講。
會談要錄音時得先明講嗎?很擔心拿不到非自願離職證明。
小公司沒有制式的工作規章都是口頭講講,應徵時只說公司一切比照勞基法。
要是他扣我一個違反公司重大情節的帽子是否就GAME OVER了呢?
我想...一定會被講得很難聽 T_T
不擅於言詞,但是為了自己的權益只能堅強再堅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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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30.90.24
※ 編輯: sarahG 來自: 61.230.90.24 (02/07 2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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