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職場] 試用期間想離職

看板CareerLady (職場女性)作者 (舞月小丸子)時間16年前 (2010/01/14 04:36), 編輯推噓2(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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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sja (陽福福你最可愛XD)》之銘言: : 當初簽了一份試用期間的契約 : 試用期為2009/11/02-2010/1/31 : 我知道試用期在勞基法裡面不試用 : 想請教 : (1) 工作未滿三個月想提離職 : 需多久前告知? :   最多想工作到2010/1/31是否可以向公司提出降的申請? : (2) 公司今年度給了我七天的特休 : 我已經用掉了兩天 : 想把剩下的五天在離職日前用掉 : 比方說:我跟公司談好1/29(五)是最後一個工作天 : 那我可否在1/25-1/29這五天用掉我的特休 : 變成我實際的最後上班日是1/22 : 另外,假設公司准許我明日提辭呈、馬上就離職 : 我可否要求我的離職日是1/19 :   只是1/13-1/19這五個工作天 以特休抵掉? : 以上 : 有勞了thank you. 你簽的三個月契約,法律角度是是約聘 這是上有政策下有對策 勞基法確實沒有所謂的試用期 但不管勞方或資方,都有可能出現很機車的一方 (例如員工相當愛擺爛,資方請神容易送神難) 所以資方會選擇在聘僱你的時候,讓你簽這個合約 在三個月滿後,如果你OK,就轉成正式員工 沒有滿的話,你約聘也就到期了,大家合作完成 員工滾蛋,資方忍三個月就可省下資遣費 在約聘期間,員工依舊享有勞健保等勞基法有規定的福利 但是約聘和正職的福利有眾多不同,你所謂該公司給予的七天特休 應該是正職人員享有的 (詳細請查你簽的契約) 既然你在這三個月的約聘期間,就打算走人,那麼當然不可能還給你七天假 彈性一點的公司,也許睜隻眼閉隻眼,給你「彈性」按比例計算 (約莫一天半) 但是硬要玩規定的話,那三個月是約聘,你一天都沒有才對 可能那間公司真的爛到爆炸得罪你吧 要不然三個月沒有滿的人,還想要把公司特別給的福利(未滿一年就有7天特休)用完 應該會讓其他資深員工傻眼,那不就快等於周休三天?? -- 可能我對自己沒信心,人家喜歡我我就懷疑人家只因為我好看 To :是喔~人家喜歡我 我只會想到『真好~世上還有人模人樣的智障』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46.1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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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錯!的確有些公司會用"定期契約"來簽"試用期",約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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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就結束了,如果一開始要找長期的工作就要小心別太早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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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你詳細的解釋阿:)我了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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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說得也不盡正確,因為那個工作可能本來就是找長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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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公司又怕這個人不適合,卻又礙於勞基法,乾脆弄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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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個月的約聘來當保護傘,如果三個月都OK,基本上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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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正職,當長期的,甚至那三個月也列入年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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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通常都是等你答應了,上班第一天了,資方才會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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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張契約出來叫你簽一簽~除非要放棄工作,否則也只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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硬著頭皮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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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這期間,該有的勞健保還是一定會有~撐過就好了
01/15 07:49, 11F
文章代碼(AID): #1BJYx0mX (CareerLa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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