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 想提前離職,可是老闆說公司規定要一個月以前說....
我做這一份工作有一個月左右,而時薪是80元,
可是近期越來越誇張,本來我是兩段班的中午和晚上,下午則休息。
這樣打工的時數已經不多了。可是現在又說老闆娘改說只讓我這工讀生做中午的2小時。
所以我一天只做2小時,而又只有假日班兩天。跟當初應徵時說的差很多。
我在前一天跟她說想要辭職,可是他說公司規定要在43天前告知。說我這樣大概要做到
幾月幾號才能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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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我找到新的工作後,這樣會卡到這假日班的舊工作。真的不知該怎麼辦!?
朋友叫我說剩下這幾天都跟他請假,去上新的工作那班。這樣請假方法行得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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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有看到勞基法規定第十六條(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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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未滿三個月,所以我不用管嗎?
可是他說是公司規定的,但當初應徵時他並沒有講離職要提前43天前說。
至於簽契約...我不知那算不算契約。但當公司有發一些規定要我們看時會叫我們員工
簽名,這樣算契約嗎?
被這問題困擾很久了!! 可以請假請剩下的那幾天嗎?雖然我知道很沒禮貌.....
拜託這位大大幫我回答一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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