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 關於試用期契約?
(請勿鞭...我知道勞基法已經取消所謂的試用期)
但現實中還是有一堆潛規則存在
最近面試幾個工作
其中有些offer需要簽訂契約切結書
想問 到底簽訂契約是保障資方還是勞方呢
因為本身對於試用期三個字會感到有些怕 之前的工作沒有試用期的
怕簽約了很多時候只要不如老闆意之類的
他都可以隨時叫你走人 而你卻不能抗辯
因為你簽約了
但潛規則就是你要工作你就要簽阿
另提外話 之前有接過一家offer說明
報到需繳交 轉出單 保證人 工作證明 這些當然是正常
但奇特的是還須繳交 印章 一顆
請問公司拿員工的印章 用意是?
因為印章不能像身分証影本刻上公司用
所以後來就只好拒絕offer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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