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 非自願離職者 皆需應知遣散費之計算
勞基法遣散費
既然是非自願離職,公司就應該給遣散費(包括未休之特休、遣散費、預告工資)
勞基法遣散費分成兩種,一種是舊制另一種則是新制。
舊制:每滿一年有一個月遣散費,未滿的部分按照1個月計算(若薪水30000/12*7=17500)
新制:每滿一年有半個月遣散費,不滿的是照比例算(若薪水30000/12*7*0.5(新制)=8750)
預告工資: 雇主必須提前通知員工資遣時間,其規定如下:
依照勞基法第16條規定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
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既然是非自願離職,在離職證明上,需表明是依據勞基法第幾條遣散,方可領失業給付。
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
、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
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
給予特別休假:
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
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
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遣散費是免費的喔!免開扣繳憑單,免代扣所得稅
依規定: 遣散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
非自願離職證明,為申請失業給付應備文件,
依勞動基準法第19條規定,您有權請求開給,老闆不得拒絕。
請所有非自願被開除者請務必要知道您自己的權益!這是您所該擁有的權益爭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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