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聊]銀行業延長營業時間,觸法問題

看板CareerLady (職場女性)作者 (小薰雞)時間14年前 (2011/12/16 22:56), 編輯推噓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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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我的好奇心,跑去問勞委會的問題: 主  旨: 銀行業營業時間到五點是否會違反法 Q: 一般工作的時數是8小時。但現今銀行業者,都將營業時間調整至五點。 銀行業的上班時間約為八點或八點半,中午輪流休息半小時,不含結帳及開會時間,每日 的工時已為九小時,超時工作一個小時。當然結帳、開會還有日常內控作業的時間,己經 明顯為超時工作,為何銀行業者還可紛紛營長營業時間,這樣不會觸及到法令嗎? A: 您好: 查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應從事之工作、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休 息時間及輪班制之換班等有關事項應於勞動契約中約定。同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勞工每 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2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84小時。勞工繼續工作4小時 ,至少應有30分鐘之休息,休息時間不計入工作時間。前開正常工作時間,經中央主管機 關指定之行業,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依同條第 2項(或第3項)規定,將2週內2日(或8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16小時(或336小時)加以 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0小時(或8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48小 時,實施所謂「2週彈性工時」(或「8週彈性工時」)規定;或依同法第30條之1規定, 得將4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即168小時)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0小時 ,且當日正常工時達10小時者,其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另每2週內應有2日之 休息,作為例假,實施所謂「4週彈性工時」規定。所陳「銀行業」係本會指定可適用前 開規定之行業。惟其如有使勞工於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延時工作者,仍應依同法第24條規定 給付延時工資。 至事業單位究否適法,仍應依前開規定釐清以判。如您尚有疑義或發現有事業單 位涉及違法,請您逕洽事業單位所在地之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 社會局(處)】或本會(李小姐,電話:02-85902731),當有專人進一步為您協處。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敬啟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52.204.119

12/16 23:10, , 1F
所以是說一天10小時工時是可以的嗎..?
12/16 23:10, 1F

12/17 22:18, , 2F
蠻想知道,什麼工作是真正只有8小時的
12/17 22:18, 2F
文章代碼(AID): #1Ewrm7Tz (CareerLa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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