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關於"土地所有權狀" 與 "結構物使用權ꨠ…

看板Civil (土木)作者 (묠瞎 一"一|||)時間16年前 (2009/11/07 16:07),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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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kitwei (?)》之銘言: : 應該是地政,鄉公所可沒有鑑界的能力 顯然發問前我沒做功課,讓您見笑了>"< : 最大的可能,申請保存登記時, : 使用"簡化第一次測量"的方法而不是由地政去實地測量。 : (簡單說,就是用使用執照的圖去登記。 : 但建築師很多很爛,房子的位置都隨便畫,所以錯很多, : 要以後測量才發現有誤。) : 所以以後要保存登記時,各位網友還是請地政去測量會比較好。 這邊有個問題想請教,買賣的時候, 分別需要土地所有權及建物使用權兩個部分, 買的時候有請地政去復丈,那時也沒發現問題, 建物測量成果圖也僅有房子的大小及形狀, 如何得知建物蓋在別人土地上,土地及建物位置不符合的問題, 因為從 "建物測量成果圖" 中看不出房子的座標位置, 有其他相關資料可以查出端倪嗎? : :  B)申請國賠! : 沒機會,要登記錯誤五年內提出,你已超過十幾年了,沒有理由國賠 : 鑑界人員,都是很優秀的,由其是這種嚴重的事,會特別注重, : 沒有理由怕抖出前輩的包,而不說出實際狀況。 : (因為章一蓋,以後出事是後來測量員的責任) : 中華民國的法律,超過五年的東西,有錯也不認帳。 對於國賠小弟真的不是很進入狀況,不知道裡面的細節讓您見笑了, 不過很希望因為這個例子,讓自己也能有更進一步的學習, 不單僅僅是針對這個CASE; 假設今天某公務員的案子是要負責審核一個建築物建造, 因為設記者的設計錯誤,10幾年後造成建築物倒塌, 在完工的時候,顯然非專業的人無法判斷其設計是否有誤, 過了10幾年倒了,經檢驗後才知道是當初設計的問題, 而審核的公務員顯然當初也沒擔負起把關審核的責任, 所以在發生錯誤超過5年的情況下,該審核人員不須負擔責任? 還是說此責任是個人部份,無法國賠僅能針對個人追究? : 你去申請兩張圖,再來研究會比較好, : 1.當初保存登記時,所附的建物測量圖(建物平面圖及位置圖)。 這部分我翻我媽手邊的資料,只看到建物平面沒有位置圖, 我想位置圖才是整件事情的關鍵,請她再去問看看有無辦法取得. : 2.鑑界時的土地複丈成果圖,要85年及93年的兩張。 這個我有看到圖,很顯然兩張是完全不同的圖, 85年的復丈成果圖還因正本破壞只有謄本, 從85年的圖中可看出我們那幾戶分割成6塊, 93年的圖中卻變成了7塊,(這點最讓我感到匪夷所思) 其中最大的不同就是最上方第一排的房子都往後蓋了很多, 站到我們這方向蓋的房子的地. : 3.記得要問一下85年時是圖解區,還是數值區。 : 4.如果該區在85年後有重測的話,要一下土地重測時的土地調查表 : ------------------------------------------------------- : 如果是整排有嚴重的偏差的話,不要走法院, : 去和每一戶打個招呼,約鄉長或是村長,去地政拜訪主任, : 問一下解決的方法,應該是可以解決。 這部分已經無解了,當初有與某議員及附近幾戶一起到地政開協調會, 他們建議幾戶一起出錢買消失的地,重新鑑界及分割, 再由建物比土地大的人依比例負擔這買地費用, 然而遭到那些住戶嚴重反彈,或許他們覺得事不關己, 反正還沒告到他們那邊來,為何要無端拿錢出來, 那議員甚至建議我父母照價買下那塊地,然後再往前告, 父母當然不肯,畢竟工程浩大不知要搞到民國幾年, 再者,提告者開出芭樂價(約市價兩倍),況且已經走上法律途徑, 土地目前無法轉賣. 其實發展到現在這情況,我媽是告訴我沒法解決也只能耗下去, 只盼我也能藉此機會學習到一點東西, 最後感謝前輩寶貴的見解,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9.24.123
文章代碼(AID): #1AzIh2JW (Civ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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