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關於營造物價指數調整

看板Civil (土木)作者 (天亮說晚安)時間10年前 (2015/11/17 16:45), 編輯推噓3(3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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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契約規定:"工程進行期間,如遇物價波動時,就總指數漲跌幅超過2.5%之部分, 於估驗完成後調整工程款" 目前我們遇到的情形是,由於目前的營造工程物價指數比起我們工程開工時 的指數已下跌超過2.5%,所以監造主任提出工程款應調整下修, 那問題就來了,哪些項目的計價應該修?還是全部都要修? 我們做的是污水廠的工程案,工程項目包含土木建築、抽水設備、起重設備 、脫水機等項目繁多, 現在監造主任以主計處發布的"營造工程物價指數查價項目"說,依據此表, 我們的各式機電設備如起重設備、抽水機、電盤等都是金屬製品 都涵蓋在此表的第四大類":金屬製品類"所以等於幾乎所有的價金 都要下修 我們提出說這類機電設備不該以金屬製品類這個項目來衡量,畢竟污水處理設備如 脫水機、污泥濃縮機、輸送機等都是技術結晶物品而不是單純的材料。 而監造主任要求我們提出佐證,證明主計處公布的這個營造工程物價指數不包含這 些設備項目,才准許這些項目不予調降價金。 請問有人遇過這個狀況嗎? 已問過主計處專員,他說查價項目僅為代表項目,是作為 衡量物價指數變化時較具代表性的項目,但不代表不在這表內的項目就不需要物調 該不該調、該怎麼調都是由廠商及業主契約協議,主計處並不涉入,只負責計算物價 我目前還沒找出解決方案,煩請板友提供意見,謝謝! 資料來源 中華民國統計資訊網(屬主計處) http://www.stat.gov.tw/lp.asp?ctNode=486&CtUnit=331&BaseDSD=7&mp=4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20.78.13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ivil/M.1447749945.A.5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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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看契約物價調整怎麼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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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8 15:19, , 2F
契約就只寫,當總指數漲跌幅超過2.5%時,調整工程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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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總指數就表示所有工項都適用(因為這是平均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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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初機關招標一定會附不適用物調的放棄聲明,你們沒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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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表示要照總指數的遊戲規則走。相對的如果現在是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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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2.5%,你們就可依此請物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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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現在就是下跌超過2.5%的當月施做部分都要算,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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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契約會同意最後再一次總結算(不然就是按月算)。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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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如果最終要扣的金額龐大,廠商一定會不想給,於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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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只好走法律途徑,如果是仲裁的,一般判下來不用要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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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通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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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工程會契約範本,有第五條一.5.(3)這條,找看看你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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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工程契約一定有註明,沒有的話也會寫中分類金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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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一般會用單分細分或者監造很遜你只要抓大工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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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現在應該是總指數居多,你可以放上契約這部分大家幫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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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5 02:18, , 16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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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MIkavLo (Civ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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