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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請益] 公共工程因用地未取得(甲方因素)解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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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2(2推 0噓 8→)留言10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tsuyi (marlin)時間13年前 (2012/05/13 22:07),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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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於契約的誠信公平原則,乙方可以提出相關賠償損失的要求,但是否含括. 利益...一般工程契約是明文不包括,but這似乎與民法的相關條文是有衝突的.... 或許需要有第三方的人裁決才算. 原文所說的1.、2.及3.項,都算是契約
(還有53個字)

推噓4(4推 0噓 15→)留言19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muhan7815 (忻彤)時間14年前 (2012/05/03 17:16),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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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因用地無法取得. 上開因素造成廠商"完全"無法進場施工達六個月. 廠商得依約提出解除契約. 請問. 甲方因素造成解除契約. 乙方提出解約時是否可以要求下列費用. 1.契約書及印花費用. 2.施工計畫書及品管計畫書編列費用. 3.參加工程會勘及會議出席費用. 是不是還有其他費用可以要求甲方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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