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公共工程因用地未取得(甲方因素)解約

看板Civil (土木)作者 (marlin)時間13年前 (2012/05/13 22:07), 編輯推噓2(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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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uhan7815 (忻彤)》之銘言: : 工程因用地無法取得 : 上開因素造成廠商"完全"無法進場施工達六個月 : 廠商得依約提出解除契約 : 請問 : 甲方因素造成解除契約 : 乙方提出解約時是否可以要求下列費用 ^^^^^^^^^^^^^^^^^^^^^^^^^^^^^^^^^^^ 基於契約的誠信公平原則,乙方可以提出相關賠償損失的要求,但是否含括 利益...一般工程契約是明文不包括,but這似乎與民法的相關條文是有衝突的... 或許需要有第三方的人裁決才算 : 1.契約書及印花費用 : 2.施工計畫書及品管計畫書編列費用 : 3.參加工程會勘及會議出席費用 : 是不是還有其他費用可以要求甲方支付 原文所說的1.、2.及3.項,都算是契約中廠商管理費的履行項目, 而材料進場已查驗的部分,甲方要付錢(等於是買回去),另外, 停工期間,廠商有派人待命駐留工地現場的,也是可以向甲方要的 費用。 以上,都是簡單敘述,其實難搞的是如何認定數量,以及雙方的需求是否能取得平衡 (甲方需要合法的程序,乙方需要的是合理的金額)。簡單參考....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70.25.172

05/13 22:52, , 1F
最後一段再精準不過
05/13 22:52, 1F

06/04 16:04, , 2F
目前廠商有施作的部份就雜項工程的工程告示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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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項部份也是要廠商提供資料才能一併在管費裡面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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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4 16:21, , 4F
材料部份沒有進場~但是廠商說已經有訂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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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訂料這部份肯定是沒辦法賠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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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難的就是數量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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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是要廠商提出證明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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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影印收據、會議會勘記錄簽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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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品管人員及勞安人員的牌照薪資不知道可不可以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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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4 16:25, , 10F
畢竟也把人家的牌掛在標案管理系統裡面好幾個月了
06/04 16:25, 10F
文章代碼(AID): #1Fhy0hXA (Civ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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