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 實習認定標準
附件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營養師考試實習認定標準
營養師之實習,分下列三階段:
第一階段:九十學年度及之前應屆畢業者(本系科應屆畢業或相當系科修畢七科二十
學分者,以下同)適用。實習不採計實驗性質課程,以課堂外實習為限。
應考人應出具登錄有實習學分及成績之學校成績單;若確曾修習實習惟成
績單上無登錄,則應由學校出具註明實習成績之實習證明。
第二階段:九十一學年度至九十三學年度應屆畢業者適用。實習採計標準為於醫院、
學校、工廠、機關團體等場所,在領有執業執照之營養師指導下,從事膳
食供應與管理、臨床營養、社區營養三項之一,達三學分或一六二小時。
第三階段:九十四學年度及之後應屆畢業者適用,其實習學分/時數、學習活動、實習
場所(條件)及指導實習之營養師條件如下:
一、實習學分/時數及學習活動
實習項目 學分數 時數 學習活動
基 礎 一學分 六十四小時 見習營養師
膳食管理 二學分 一百二十八小時 膳食製備與供應、人事管理、
行政管理
臨床營養 三學分 一百九十二小時 營養評估及諮詢、飲食計劃、
營養教育與規劃
社區營養 一學分 六十四小時 營養規劃、營養評估及諮詢、
營養教育、社區營養服務
二、實習場所的條件
(一)醫院:能提供三種以上營養圖書期刊之醫學中心,或區域教學醫院,或地
區以上醫院(應經評鑑合格)。聘有餐飲技術士二名以上,及具教
學資歷之專職營養師一名以上。
(二)學校:每餐供餐五百人以上,每週供餐四天以上之辦理團體膳食的各級學
校。聘有餐飲技術士一名以上,及具教學資歷之專職營養師一名以上。
(三)工廠:每餐供餐二千人以上,每週供餐五天以上之餐盒廠家或中央餐廚,
且經CAS/GMP 優良食品標誌認證,或取得衛生主管機構 HACCP 制
度認可,或衛生優良審查通過。聘有餐飲技術士三名以上,及具教
學資歷之專職營養師一名以上。
(四)機關團體:辦理社區營養方案之衛生局(所),或公私立社區營養服務機構。
聘有具教學資歷之專職營養師一名以上。
三、實習應在領有執業執照之營養師指導下進行。擔任指導實習之營養師,大
學畢業者應具執業年資二年以上;專科或相關學系畢業者應具執業年資四
年以上。其與實習生之比(即師生比)應為1:5。
http://wwwc.moex.gov.tw/public/Attachment/5441784271.pdf
實習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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