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工作] 營養師們注意!一間惡質的生技公司 千萬 …

看板Dietician (營養師)作者 (閉關中)時間16年前 (2008/08/18 20:25), 編輯推噓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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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有關就業保險失業給付部分的相關知識 雖然跟營養無關,但是我想大家會需要知道 若是版主覺得po在版上不妥,請告知,我會自D 失業給付是屬於"就業保險"的保險給付,適用對象看這裡 http://www.bli.gov.tw/sub.asp?a=0004888 基本上勞工保險跟就業保險已經是強制加保了,只要您是一般勞工的話應該都是有的 ※若有薪資單,單上會註明勞、健、就保扣款項目。  其他查詢方法:1.持印章身分證至各縣市政府勞工局/處臨櫃查詢 2.憑"自然人憑證"上勞保局網頁查 3.申辦"勞動保障卡"(可以看到你已經提繳了多少退休金) 並不是失業就有錢領,保險設立的目的是希望保障失業者在未找到工作期間的生活 失業給付請領條件: 1.非自願離職 2.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 3.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 4.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14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因此失業給付也僅是給您失業前平均月投保薪資的60%,雖可領6個月 但需是"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的前提下找不到工作,且每月都需失業再認定 也就是一次發一個月,下個月要再領需是有證明您真的有找工作卻找不到 詳情,請至各地就業服務站洽詢或撥0800-777-888 全省各地都有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查詢您所在的縣市就服機構請上 http://www.evta.gov.tw/content/list.asp?mfunc_id=45 此外非自願性離職定義如下: 1.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滿6個月以上 2.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而宣告離職 3.因勞基法第11條: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13條但書: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 ,不在此限。  第14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 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 為之。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解僱或已將患有惡性傳染病者 送醫或解僱,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第20條: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第十六條 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十七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其留用勞工之工 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 另外,法律上是沒有"試用期"這回事的,即使雇主跟勞工有約定也是無效。 所以不得以此規避資遣費(若投保單位適用勞基法,資遣費計算請查勞基法第17條) 若是薪資單上所訂的薪資跟當初雇主錄用時所談條件不同、或工作與應徵項目不符或雇主未 依規定為勞工保勞、健、就保,提繳勞工退休金皆可向當地縣市政府勞工局檢舉。經查證屬 實須補繳費用及罰鍰金額 若是公司不願開具非自願性離職證明給勞工,仍可申領失業給付 因1.可請當地縣市政府開具服務證明 2.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失業給付時自行切結 以上均為非專業人員的不負責任報導,若有問題請洽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縣市政府勞工局 詢問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04.212.76 ※ 編輯: moonruru 來自: 59.104.212.76 (08/18 20:27)

08/18 23:45, , 1F
感恩阿!營養師在這個部份的知識都不足! 但這些非常重要阿!!!
08/18 23:45, 1F

09/04 15:19, , 2F
OK的
09/04 15:19, 2F
文章代碼(AID): #18gMekVI (Dietic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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