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工作] 營養師們注意!一間惡質的生技公司 千萬 …
以下是有關就業保險失業給付部分的相關知識
雖然跟營養無關,但是我想大家會需要知道
若是版主覺得po在版上不妥,請告知,我會自D
失業給付是屬於"就業保險"的保險給付,適用對象看這裡
http://www.bli.gov.tw/sub.asp?a=0004888
基本上勞工保險跟就業保險已經是強制加保了,只要您是一般勞工的話應該都是有的
※若有薪資單,單上會註明勞、健、就保扣款項目。
其他查詢方法:1.持印章身分證至各縣市政府勞工局/處臨櫃查詢
2.憑"自然人憑證"上勞保局網頁查
3.申辦"勞動保障卡"(可以看到你已經提繳了多少退休金)
並不是失業就有錢領,保險設立的目的是希望保障失業者在未找到工作期間的生活
失業給付請領條件:
1.非自願離職
2.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
3.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
4.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14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因此失業給付也僅是給您失業前平均月投保薪資的60%,雖可領6個月
但需是"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的前提下找不到工作,且每月都需失業再認定
也就是一次發一個月,下個月要再領需是有證明您真的有找工作卻找不到
詳情,請至各地就業服務站洽詢或撥0800-777-888
全省各地都有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查詢您所在的縣市就服機構請上
http://www.evta.gov.tw/content/list.asp?mfunc_id=45
此外非自願性離職定義如下:
1.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滿6個月以上
2.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而宣告離職
3.因勞基法第11條: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13條但書: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
,不在此限。
第14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
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
為之。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解僱或已將患有惡性傳染病者
送醫或解僱,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第20條: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第十六條
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十七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其留用勞工之工
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
另外,法律上是沒有"試用期"這回事的,即使雇主跟勞工有約定也是無效。
所以不得以此規避資遣費(若投保單位適用勞基法,資遣費計算請查勞基法第17條)
若是薪資單上所訂的薪資跟當初雇主錄用時所談條件不同、或工作與應徵項目不符或雇主未
依規定為勞工保勞、健、就保,提繳勞工退休金皆可向當地縣市政府勞工局檢舉。經查證屬
實須補繳費用及罰鍰金額
若是公司不願開具非自願性離職證明給勞工,仍可申領失業給付
因1.可請當地縣市政府開具服務證明
2.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失業給付時自行切結
以上均為非專業人員的不負責任報導,若有問題請洽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縣市政府勞工局
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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