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營養師180學分換照的問題

看板Dietician (營養師)作者 (渦蟲)時間14年前 (2011/05/17 21:39), 編輯推噓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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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養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八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食字第0940401625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2條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三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食字第098040329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5條 第一條 本辦法依營養師法第七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領有營養師證書,且未有營養師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情形之一者, 得申請營養師執業登記。 第三條 營養師申請執業登記,應填具申請書、檢附下列文件並繳納執業執照費, 向執業所在地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發給執業執照: 一、 營養師證書正本及其影本一份(正本驗畢後發還)。 二、 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三、 最近三個月內之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 四、 擬執業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 五、 執業所在地營養師公會會員證明文件。 六、 完成第八條第一項各款繼續教育之證明文件。 -----------------------------------------> 這就是6年180學分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檢具前項第六款規定之文件: 一、 領得營養師證書五年內申請執業登記。 (考到營養師後,五年內執登不需學分證明) 二、 本辦法施行前已取得營養師證書,且於本辦法施行之日起 五年內申請首次執業登記。 (94.4.8前考到營養師者,99.4.8前執登不需學分證明) 三、 營養師歇業後重新申請執業登記之日期,未逾原執業處所執業執照 所載應更新日期。 (如第一次執登是94.5.1,執登到期日是100.5.1,在此之前重新 執登均不需附學分證明,但過了100.5.1,就需付學分證明) 營養師申請執業登記,其依第一項第六款所定繼續教育證明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以申請執業登記前"一年內"接受第八條第一項各款繼續教育課程積分達"三十點"以上 之證明文件代之: 一、本辦法施行後,領得營養師證書逾五年,首次申請執業登記。 二、本辦法施行前已取得營養師證書,且逾本辦法施行之日起算五年始申請 首次執業登記。 三、營養師連續歇業期間逾二年。 A. 94.4.8前取得營養師者--- 94.4.8前已執登者,在94.4.8均統一換照,執照到期日均為100.4.7 99.4.8後才申請執業登記,需附一年內30學分證明,執照到期日為執登日+6年 B. 94.4.8後取得營養師者--- 取得營養師證書日+5年內執登,不需附學分證明 取得營養師證書日+5年後執登,需附一年內30學分證明 執照到期日為執登日+6年 以上提供給大家做參考,如果有不正確的地方再請大家指教。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5.199.106

05/17 21:42, , 1F
之前公會通知換照時有說,若執照到期前來不及積滿學分
05/17 21:42, 1F

05/17 21:42, , 2F
可以先停業,等修滿後再重新執登,就不會被罰錢
05/17 21:42, 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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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一定要在執照到期前去換照,超過到期日就會被罰錢
05/17 21:43, 3F
文章代碼(AID): #1DqdgQUB (Dietic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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