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營養師180學分換照的問題
營養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八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食字第0940401625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2條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三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食字第098040329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5條
第一條 本辦法依營養師法第七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領有營養師證書,且未有營養師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情形之一者,
得申請營養師執業登記。
第三條 營養師申請執業登記,應填具申請書、檢附下列文件並繳納執業執照費,
向執業所在地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發給執業執照:
一、 營養師證書正本及其影本一份(正本驗畢後發還)。
二、 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三、 最近三個月內之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
四、 擬執業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
五、 執業所在地營養師公會會員證明文件。
六、 完成第八條第一項各款繼續教育之證明文件。
-----------------------------------------> 這就是6年180學分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檢具前項第六款規定之文件:
一、 領得營養師證書五年內申請執業登記。
(考到營養師後,五年內執登不需學分證明)
二、 本辦法施行前已取得營養師證書,且於本辦法施行之日起
五年內申請首次執業登記。
(94.4.8前考到營養師者,99.4.8前執登不需學分證明)
三、 營養師歇業後重新申請執業登記之日期,未逾原執業處所執業執照
所載應更新日期。
(如第一次執登是94.5.1,執登到期日是100.5.1,在此之前重新
執登均不需附學分證明,但過了100.5.1,就需付學分證明)
營養師申請執業登記,其依第一項第六款所定繼續教育證明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以申請執業登記前"一年內"接受第八條第一項各款繼續教育課程積分達"三十點"以上
之證明文件代之:
一、本辦法施行後,領得營養師證書逾五年,首次申請執業登記。
二、本辦法施行前已取得營養師證書,且逾本辦法施行之日起算五年始申請
首次執業登記。
三、營養師連續歇業期間逾二年。
A. 94.4.8前取得營養師者---
94.4.8前已執登者,在94.4.8均統一換照,執照到期日均為100.4.7
99.4.8後才申請執業登記,需附一年內30學分證明,執照到期日為執登日+6年
B. 94.4.8後取得營養師者---
取得營養師證書日+5年內執登,不需附學分證明
取得營養師證書日+5年後執登,需附一年內30學分證明
執照到期日為執登日+6年
以上提供給大家做參考,如果有不正確的地方再請大家指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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