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法規案例)沒有發票仍然可以辦理退出退貨

看板DirectSales (傳直銷)作者 (好好唸書吧!)時間13年前 (2012/11/21 14:06), 編輯推噓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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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連結: http://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61&docid=728 內文: 小杜對於旁線體系經營一年以來竟可創下零退貨的紀錄嘖嘖稱奇,後來聽說該體系一開始 便告訴新加入者,為表示自己從事傳銷必能成功的決心,且鐵定不會退貨的,故進貨時就 將手邊的進貨單據及發票給撕毀了…… (解析)依照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1至第23條之3的規定,傳銷商可以在加入後14日內向傳 銷公司辦理解除契約退還商品;即便超過14日之後也可以向傳銷公司主張終止契約,要求 傳銷公司依法買回手中所持有的商品。換句話說,多層次傳銷相關法令賦予傳銷商最大的 權利,即是可以向傳銷公司主張解除或終止參加契約退出傳銷組織,並辦理退貨。如果傳 銷公司雖沒有拒絕受理傳銷商提出的退出退貨,但卻在傳銷商要辦理退出退貨之時,以不 當方式進行刁難或阻撓,則屬於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17條第1項第7款所規範「以不當方 式阻撓傳銷商辦理退出退貨」的傳銷禁止行為。 當然,傳銷公司將商品販售出去之後,因為已經將此部分列入銷貨收入,且相關上線傳銷 商的獎金也已發出,總不希望事後有傳銷商要求辦理退出退貨,而導致事後的損失與繁瑣 的程序,因此實務上便曾發生傳銷公司利用行政程序(如傳銷商退貨要上線陪同)或以技 術性方式(預告將以高額價值減損表扣除退貨款項)來阻撓傳銷商辦理退出退貨。然而除 了傳銷公司之外,另外最可能發生阻撓傳銷商辦理退出退貨的主體,莫過於是此傳銷商直 屬體系的上線了。 從現實面來說,上線傳銷商於下線辦理退貨後,除了曾因相關進貨領取的獎金將遭追回外 ,若進一步影響到個人晉升的業績或聘級時,則更是進一步造成上線傳銷商阻撓下線辦理 退出退貨的誘因。因此,除了前面提到對於傳銷公司的規範外,對於上線傳銷商則是透過 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規定,於參加人準用之」來進行約束。 實務上,傳銷公司在處理傳銷商辦理退出退貨之際,為便於釐清相關貨品之買賣情形及便 利稅捐後續之處理問題,往往事先於契約中約定傳銷商退出時應檢附包括發票等相關書面 資料,倘這些約定內容不是藉以阻撓傳銷商退出傳銷組織的話,則可認屬契約自由的範圍 。惟當上線傳銷商再招募下線加入時,為避免事後下線辦理退出退貨,導致影響其本身權 益,進而透過創業說明會、教育訓練或激勵大會等場合,要求下線撕毀出貨單據、發票等 足以造成或增加事後向傳銷公司辦理退出退貨困難者,則這個上線傳銷商將可能被認為是 以不當方式阻撓下線辦理退出退貨。 最後要提到的是,傳銷商雖然在辦理退出退貨時未能檢具發票,惟倘傳銷商可提出或公司 可查得相關交易紀錄者,則傳銷公司仍不能以傳銷商未具發票為由而拒絕受理退貨,但若 因此造成傳銷公司受有損害,則不妨可以民事途徑主張權益;惟在這之前,傳銷公司仍應 正視公平交易法賦予傳銷商得隨時辦理退出退貨的權利。 碎碎唸: 一堆人做直銷都不看法規的。退出了以後就傻傻得在網路上用賠本價賤賣沒賣完的庫存。 卻不知道法律有賦予中華民國國民用進貨價90%的價錢,把貨退還給公司的權力。(加入14 天內就退出,還可以用100%的價錢退貨) 別讓法律給你的權力睡著了,退出的朋友,請把沒賣完的庫存退還給公司吧,不要再拿來 網路上賠本賤賣了。 -- 傑米,炸掉它吧。 ⊙─ ─⊙▂⊙ 碰到問題,用C4就對了! █◤ Adam Savage James Hyneman MYTHBUSTERS by dajidali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68.223.226

11/21 14:10, , 1F
GJ 真棒的案例分享
11/21 14:10, 1F

11/21 14:41, , 2F
真的很棒ㄟ這個!!
11/21 14:41, 2F

11/21 15:16, , 3F
好文!
11/21 15:16, 3F
文章代碼(AID): #1Gh6zAuL (DirectSa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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