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法規案例)沒有發票仍然可以辦理退出退貨
原文連結:
http://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61&docid=728
內文:
小杜對於旁線體系經營一年以來竟可創下零退貨的紀錄嘖嘖稱奇,後來聽說該體系一開始
便告訴新加入者,為表示自己從事傳銷必能成功的決心,且鐵定不會退貨的,故進貨時就
將手邊的進貨單據及發票給撕毀了……
(解析)依照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1至第23條之3的規定,傳銷商可以在加入後14日內向傳
銷公司辦理解除契約退還商品;即便超過14日之後也可以向傳銷公司主張終止契約,要求
傳銷公司依法買回手中所持有的商品。換句話說,多層次傳銷相關法令賦予傳銷商最大的
權利,即是可以向傳銷公司主張解除或終止參加契約退出傳銷組織,並辦理退貨。如果傳
銷公司雖沒有拒絕受理傳銷商提出的退出退貨,但卻在傳銷商要辦理退出退貨之時,以不
當方式進行刁難或阻撓,則屬於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17條第1項第7款所規範「以不當方
式阻撓傳銷商辦理退出退貨」的傳銷禁止行為。
當然,傳銷公司將商品販售出去之後,因為已經將此部分列入銷貨收入,且相關上線傳銷
商的獎金也已發出,總不希望事後有傳銷商要求辦理退出退貨,而導致事後的損失與繁瑣
的程序,因此實務上便曾發生傳銷公司利用行政程序(如傳銷商退貨要上線陪同)或以技
術性方式(預告將以高額價值減損表扣除退貨款項)來阻撓傳銷商辦理退出退貨。然而除
了傳銷公司之外,另外最可能發生阻撓傳銷商辦理退出退貨的主體,莫過於是此傳銷商直
屬體系的上線了。
從現實面來說,上線傳銷商於下線辦理退貨後,除了曾因相關進貨領取的獎金將遭追回外
,若進一步影響到個人晉升的業績或聘級時,則更是進一步造成上線傳銷商阻撓下線辦理
退出退貨的誘因。因此,除了前面提到對於傳銷公司的規範外,對於上線傳銷商則是透過
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規定,於參加人準用之」來進行約束。
實務上,傳銷公司在處理傳銷商辦理退出退貨之際,為便於釐清相關貨品之買賣情形及便
利稅捐後續之處理問題,往往事先於契約中約定傳銷商退出時應檢附包括發票等相關書面
資料,倘這些約定內容不是藉以阻撓傳銷商退出傳銷組織的話,則可認屬契約自由的範圍
。惟當上線傳銷商再招募下線加入時,為避免事後下線辦理退出退貨,導致影響其本身權
益,進而透過創業說明會、教育訓練或激勵大會等場合,要求下線撕毀出貨單據、發票等
足以造成或增加事後向傳銷公司辦理退出退貨困難者,則這個上線傳銷商將可能被認為是
以不當方式阻撓下線辦理退出退貨。
最後要提到的是,傳銷商雖然在辦理退出退貨時未能檢具發票,惟倘傳銷商可提出或公司
可查得相關交易紀錄者,則傳銷公司仍不能以傳銷商未具發票為由而拒絕受理退貨,但若
因此造成傳銷公司受有損害,則不妨可以民事途徑主張權益;惟在這之前,傳銷公司仍應
正視公平交易法賦予傳銷商得隨時辦理退出退貨的權利。
碎碎唸:
一堆人做直銷都不看法規的。退出了以後就傻傻得在網路上用賠本價賤賣沒賣完的庫存。
卻不知道法律有賦予中華民國國民用進貨價90%的價錢,把貨退還給公司的權力。(加入14
天內就退出,還可以用100%的價錢退貨)
別讓法律給你的權力睡著了,退出的朋友,請把沒賣完的庫存退還給公司吧,不要再拿來
網路上賠本賤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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傑米,炸掉它吧。 ⊙▁⊙─ ─⊙▂⊙ 碰到問題,用C4就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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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am Savage ◤ ︶ ◥◤ ﹨▼∕◥ James Hyne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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