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桃園縣產業總工會逼退中高齡聽障會務人員

看板Employee (勞工板)作者 (小確幸在身邊)時間13年前 (2011/07/12 12:11),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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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oolloud.org.tw/node/63031 2011/07/11 全國勞工團體會務人員工會 -全國勞工團體會務人員工會聲明稿- 又見工會涉嫌違法資遣會務人員? 全國勞工團體會務人員工會對桃園縣產業總工會資遣會務人員的質疑 本會近日接獲一澄清函,詳述桃園縣產業總工會日前發生了一起疑似不當資遣會務人員之 事件。會務人員工會對此表達質疑,我們希望這些領導全台灣勞工爭取權益之工運領導者 ,能言行一致,不僅只是口頭上誇言為勞工奮鬥,對其內部的會務人員之勞資關係更應有 一致的標準,此已經不僅是桃園縣產業總工會內部之事件,而是全台灣工運界應嚴正正視 之事,此事尤應攤開陽光下接受工運各界的審視與檢驗,本會要求桃園縣產業總工會監事 會或其所加盟之團結工聯對此展開調查,將調查結果公諸於眾,以釐清真相,若調查結果 發現有工運領導者竟以資方之手法迫害會務人員,該工運領導者應公開向當事人及工運各 界致歉。 此事之始末簡述於下: 1、 一、6月12日桃園縣群眾服務協會假中華電信八德營業處三樓舉行年度大會(桃園縣 產業總工會辦公室亦位於三樓),當日產總辦公室內有秘書及幹事兩名,協會向幹事借酒 精清洗會議室之白板,又向另一名產總秘書借釘書機。 2、 6月28日毛振飛理事長致電群眾服務協會王耀梓理事長表示,產總幹事私自幫群眾服 務協會開產總辦公室,且未經允許使用產總影印機幫協會影印資料,此涉及忠誠問題,產 總決定將此幹事解雇。 3、 同日協會王理事長及該名幹事丈夫查證後分別向毛理事長澄清,然未獲毛理事長接受 ,且表示其解雇已決定無法收回。 4、 同日晚間產總秘書長姚光祖與該名幹事於產總辦公室內對質,確認並無使用產總影印 機幫協會印製資料之事。 5、 7月1日該名幹事辦妥離職手續,簽下自願離職書,且接受毛理事長及姚秘書長私下給 付之金錢。 6、 同日群眾服務協會發澄清稿給產總。 7、 7月4日產總理事長改變說法,表示資遣幹事之事與協會無關,純粹該名幹事工作能力 表現不佳之問題。 8、 7月5日產總理監事會議,毛振飛理事長於會上表示此與群眾服務協會無關,而是長期 該名幹事表現不佳,且於會上細數該名幹事所有表現不佳之事證,最後經過溝通該名幹事 自願離職,給付該名幹事之金額無庸產總負擔,係理事長自行吸收。(產總理監事會議上 ,毛理事長並未將協會澄清稿公佈) 毛理事長素為台灣工運界之知名公眾人物,理應為全台灣工運界之表率,其言行更應置於 公眾之下詳細檢視,本會秉於維護工會會務人員權益之立場,關注此一事件,並提出以下 數項疑點,要求各工會及工運團體、社會大眾對此事監督、關注: 1、 說法前後不一,資遣理由到底為何? 在此件資遣會務人員事件上,毛理事長起先表示該會務人員將資源讓其他團體使用,是忠 誠問題更是「原則問題」,不能不解雇。幾天後,卻又改口,以「能力不足」為由予以解 雇。請問毛理事長,其資遣原因究為何者?若為忠誠問題,請問此一事證未明之情況下, 何來忠誠問題?即使未經允許,影印機擅自借予群眾服務協會使用,難道群眾服務協會與 桃園縣產業總工會係敵對團體?群眾服務協會理事長王耀梓先生與毛振飛先生有著長年的 工運革命情感,若此事涉及忠誠原則實難令人置信,且以此理由資遣是否違反勞動基準法 之比例原則? 2、 以「能力不足、不能勝任」為由資遣該名會務人員是否合理? 遭資遣的會務人員,患有重聽,毛理事長在僱用前即已知悉,且她負責的會計業務,在就 任的三年六個月以來,均可勝任,並無重大失職之處,何以卻突然以她重聽、能力不佳、 無法勝任為由,予以資遣?究竟是該會務人員對會計業務無法勝任,還是桃產總交代過多 原本根本不屬於其業務範圍的工作,讓她難以勝任?還是這根本就是編造羅織資遣理由? 3、 工運領袖歧視多重弱勢勞工? 桃產總遭資遣的會務人員為五十餘歲的中高齡的女性弱勢聽障勞工,桃產總在對指控的事 實無法提出依據之情況下,完全不聽取該會務人員解釋申辯的機會,也不管桃園縣群眾服 務協會的說明,動輒予以資遣,之後又以工作能力不能勝任為由與該名勞工終止僱傭契約 ,此是否有嚴重侵害勞工工作權及歧視多重弱勢勞工之嫌?毛理事長數次身為團結工聯活 動召集人,代表廣大基層勞工,對自己擔任理事長的桃產總僱用的弱勢勞工之處理是否有 不當之嫌? 4、 是資遣還是自願離職? 從6月28日起,理事長即告知該會務人員資遣,經由該會務人員、以及桃園縣群眾協會理 事長發函並說明無效,7月1日正式資遣,資遣之事實明顯。然而,桃產總何以又要求該會 務人員簽署「自願離職證明」,裡面還載明多項離職後的「禁止條款」?「自願離職證明 」形同「合意終止契約」,實務上常是資方逼迫勞工簽署、聲明放棄一切合法權利的辭職 書,讓資方得以規避資遣費以及任何其他相關費用與法律責任;而「禁止條款」則形同「 競業條款」,要求勞工於離職後還要對原工作單位保持忠誠,一定期間內不得到相關產業 ,並且不得洩漏相關業務內容,否則動輒以高額賠償金恐嚇。合意終止契約以及競業條款 ,這兩種都是資方最常拿來逼迫員工自行離職、並甚至在勞工離職後還繼續施放的緊箍咒 ,此向為全國勞工界所痛恨,毛理事長身為桃園縣產業總工會理事長並曾任團結工聯活動 召集人,對此應知之甚詳,能否對外界說明為何以此手法,對待自己的會務人員?且能否 對外公佈該自願離職書之內容形式? 我們要問毛理事長:如果是資遣,何以要求勞工簽署「自願離職證明」?既然是自願離職 為什麼又要給予一筆金錢?如果是能力不足則應該予以資遣,何以又變成是自願離職?且 為什麼又不是由桃產總負擔法定資遣費,而是由理事長和秘書長個人吸收?如果是該會務 人員自願離職,何以之前又先後以她「忠誠問題」以及「因為重聽而能力不佳、無法勝任 」為由資遣?到底哪一種情況才是真實的情況? 毛理事長身為國內重要的資深工運領袖,向為全國勞工景仰,動見觀瞻,一言一行必須謹 慎。我們很遺憾的看到毛理事長在此一事件上留下了諸多亟待澄清之疑點。如果這些疑點 不釐清,對全國勞工將難以交代。 基於捍衛工會會務人員勞工之尊嚴與工作權,全國勞工團體會務人員工會請工會界尤其是 身為桃產總加盟團體之團結工聯及桃園縣產業總工會監事會協同本會派員對此事展開正式 調查,對外公佈調查結果以釐清真相,且為避免對該名幹事造成二度傷害,桃產總不宜片 面公開該名幹事不適任之事證,尤其這些是在未經過該幹事對質下之片面證據,因此所有 事證請交由調查小組進行調查,若資遣確屬不當,請毛理事長公開向該名幹事及全台灣勞 工發表道歉聲明,並回復該名幹事之聲譽及公道。 此已不只是單一工會與某位會務人員之間的勞資爭議,此事牽涉到了工運界的大是大非。 工會幹部在外夸言捍衛勞工權益,對內卻涉嫌以資方心態與手法對待會務人員,這並不是 第一次,如此一而再、再而三的類似事件,如何不讓有志投身工運和全國勞工的有志之士 心寒?台灣的工會習氣如果腐敗至此,如何還能讓人對現有工會有任何期待?桃產總和團 結工聯的各盟會,如果對此繼續噤聲,又如何能讓人相信這些工會可以繼續領導台灣勞工 、邁向自立、自主的康莊大道?我們沈痛的提出這份公開聲明,盼桃園縣產業總工會與團 結工聯的幹部與有志之士,一同關切,釐清真相!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5.227.19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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