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黑心僱主 違法兩次才公布
黑心僱主 違法兩次才公布
勞委會新規 挨轟「縱容資方」
2011年 07月19日
【陳嘉恩╱台北報導】因應過勞死、超時工作、欠薪案頻傳,新修正《勞基法》本
月上路,新增公布違法黑心企業名單條款,但新法上路半個月來,勞委會不僅未公
布任何違法業者名單,明天還邀集地方政府會商,擬訂「違法兩次才公布」條款,
避免對企業衝擊過大。勞團痛罵,新規定根本是縱容資方,有違立法目的。
網站將設專區
本月一日上路的《勞基法》新增規定,企業欠薪、不給加班費、超時工作等,地方
政府除罰鍰外,還可公布企業和負責人姓名。勞委會為統一全國各地公布黑名單標
準,擬訂《違反勞基法僱主名稱之公布原則》,草案中規定八項須公布黑名單的情
況,包括同一公司一年內違法兩次、三年內五次才需公布,另由縣市政府自行認定
情節重大、對社會公益有危害、經大眾媒體廣為報導違反法令等情況。
勞委會勞動條件處長孫碧霞說,違法兩次公布「已經非常嚴了」,畢竟許多剛成立
或小型企業對法令不熟,且如情節嚴重或是社會關注的專案檢查,仍是違法一次就
公布。
孫碧霞說,草案還有討論空間。勞委會明天開會後,確定公布方式,會在網站設立
專區。
曾遭欠薪的上班族林先生說,黑心僱主發不出薪水還徵人,違法一次就該公布,以
免後面有更多勞工受害。曾因欠薪遭罰的公司主管郭先生說:「應給企業機會,兩
次才公布名單算合理。」
嚇阻不法企業
台灣勞工陣線祕書長孫友聯說,違法就是違法,政府不應幫違法企業找理由規避罰
則,公布名稱是為了嚇阻不法企業,勞委會訂這樣的公布原則有違立法意旨。全國
自主勞工聯盟執行長朱維立批,根本是縱容資方,「違法可以不用被公布,僱主壓
力小很多。」
勞委會公布 黑心企業名單原則
◎公布原則:
.同一企業1年內違法2次
.同一企業3年內超過5次者
.經大眾媒體廣為報導者
.損害勞工權益情節重大者
.限期令其改善未改善者
.對社會公益或人民生命安全有潛在危害者
.因應社會特殊環境實施的專案檢查
.其他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公布方式:
.各縣市政府自行選擇公布方式,至少需上網
.勞委會於網站設置專區逐日彙整全國資料
◎網址:www.cla.gov.tw(目前尚未設置專區)
註:表列為草案,明邀集各縣市政府開會後定案
資料來源:勞委會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3537586/IssueID/2011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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