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新合約不合理,想離職,算自願或資遣?
媽媽是私立幼稚園老師,工作4年多,快滿5年,
之前未以書面的方式簽定「不定期契約」,
經過幾個月前一堆員工有意的亂搞,拿了一堆遣散費走人之後
現在園所稍稍安定,老闆就說:「勞基法都是在保障勞工的」
然後拿出了一份我覺得是在「保障老闆」的合約要大家簽,
內容大致如下
一、甲方聘任"已"方擔任專任教師一職,聘期為(....略),
甲方隨時提供乙方教學相關資訊及在職進修機會。
Q1:之前未以書面的方式簽定「不定期契約」,這樣仍算是「不定期工」?
怕簽了這份契約就會變「約聘工」,關於兩者間的權益問題,還沒時間查明。
二、於合約期內,甲方發現乙方無法勝任其工作時得依狀況通知乙方,終止合約。
乙方有權向甲方要求遣散費一萬五千元整
Q2:所謂「無法勝任其工作」,其法源依據似乎為勞基法第十一條第五項,然其後段關於
遣散費一律15000元的部分,卻不合勞基法第十六條之規定,一旦簽了這份合約,遣散費
部份即生效?還是因不合法,所以簽了仍無效?
三、合約期間,乙方不得自行更換任教時段及班級
四、乙方除因自然災害或不可抗拒之意外,否則不得中途解約欲提前解約甲方有權向乙方
要求違約金兩萬元整。
Q3:政府的網站上提到,在於當違約金與工作收入或性質顯然過高或不合比例時,是可以
向雇主或法院請求酌減的。勞工得依民法252條之精神向法院請求酌減至合理金額,因此
不一定要賠償雇主顯不合理之離職違約金的。我們要如何判定其金額合理與否?
五、合約期滿如甲乙雙方無提出解約者,本契約自動延長一年,契約內容繼續沿用生效,
雙方或任何一方不願續約時,得於合約期滿兩個月前通知對方。
六、甲乙雙方如有一方未履行本合約所附各項管理規章,另一方得以隨時解約,違約一方
不得要求賠償。
(根本沒有給管理規章,哪天突然拿出來,就說員工違約?)
七、本合約經雙方簽名後,"及"生效力,各執一份為憑。
八、每月繳交200元福利金,中途離職不退(含合約滿)
Q4: 私立幼稚園,也可以適用「職工福利金條例」?只是小幼稚園,不太可能有第五條所謂「
職工福利委員會」。想以此主張其違反職工福利金條例相關規定可以嗎?
九、因職務需要,必須接受調動上班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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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老闆一直逼媽媽簽,說大家都簽了,就剩你們幾個,不簽以後就沒有年終跟年中的獎
金、出國等原有的福利。
Q5
A:如果媽媽因為合約不合理不想做這份工作了,可以依勞基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請求資遣費
?因為我們根本沒有「簽」這份新合約,過去也未以書面的方式簽定任何勞動契約
B:如果可以,是要依第一項第一款或是第六款?不太瞭解第一款之意涵,甚麼「虛偽意思表示」
C:同條規定「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
日內為之。」,其中的「知悉其情形」是從何時開始計算?老闆拿出這份合約要給媽媽簽
的時候就開始算?還是等現在我們向各方諮詢完之後,了解其合約不合理時才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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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可以理解老闆被員工惡搞之後想要簽合約的心情,
如果是合理的合約,其實對雙方都是一種保障,
現在最怕的其實是合約中的第二條跟第六條,
如果真的被迫簽了,真的會生效?
其餘合約中的要求,如果員工不滿意,我覺得可以雙方協商
但是老闆說要開會卻一直放鴿子,只有私底下一直傳話說不給你們福利
看媽媽最近心情一直很不好實在難受
幫人收了員工的爛攤子之後,
好說話的員工反而有可能因為自己受不了新合約離職
最後一毛錢都拿不到
Q6:在向各方詢問時,還聽到了有關「定型化契約」的概念,
因為這是全體員工都簽一樣的?
定型化契約的規範會比一般契約嚴格?
如果從這裡有甚麼規定可以保障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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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最近將托兒所的名稱改變了
有人說這樣可能悄悄的換負責人,變另一個公司
上網找不到要去哪裡查詢是否換負責人,
目前更名後統編還是一樣,不知道是還來不及換統編,還是怎麼樣
現在這份合約,仍然是用舊園所名稱、負責人、統編來簽的
所以好像也不能主張說因「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不想留用,請老闆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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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頭看一下,發現字數好多,我的問題也多,
感謝耐心看完的各位(鞠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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