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新合約不合理,想離職,算自願或資遣?

看板Employee (勞工板)作者時間12年前 (2012/10/26 03:01), 編輯推噓2(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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媽媽是私立幼稚園老師,工作4年多,快滿5年, 之前未以書面的方式簽定「不定期契約」, 經過幾個月前一堆員工有意的亂搞,拿了一堆遣散費走人之後 現在園所稍稍安定,老闆就說:「勞基法都是在保障勞工的」 然後拿出了一份我覺得是在「保障老闆」的合約要大家簽, 內容大致如下 一、甲方聘任"已"方擔任專任教師一職,聘期為(....略), 甲方隨時提供乙方教學相關資訊及在職進修機會。 Q1:之前未以書面的方式簽定「不定期契約」,這樣仍算是「不定期工」? 怕簽了這份契約就會變「約聘工」,關於兩者間的權益問題,還沒時間查明。 二、於合約期內,甲方發現乙方無法勝任其工作時得依狀況通知乙方,終止合約。 乙方有權向甲方要求遣散費一萬五千元整 Q2:所謂「無法勝任其工作」,其法源依據似乎為勞基法第十一條第五項,然其後段關於 遣散費一律15000元的部分,卻不合勞基法第十六條之規定,一旦簽了這份合約,遣散費 部份即生效?還是因不合法,所以簽了仍無效? 三、合約期間,乙方不得自行更換任教時段及班級 四、乙方除因自然災害或不可抗拒之意外,否則不得中途解約欲提前解約甲方有權向乙方 要求違約金兩萬元整。 Q3:政府的網站上提到,在於當違約金與工作收入或性質顯然過高或不合比例時,是可以 向雇主或法院請求酌減的。勞工得依民法252條之精神向法院請求酌減至合理金額,因此 不一定要賠償雇主顯不合理之離職違約金的。我們要如何判定其金額合理與否? 五、合約期滿如甲乙雙方無提出解約者,本契約自動延長一年,契約內容繼續沿用生效, 雙方或任何一方不願續約時,得於合約期滿兩個月前通知對方。 六、甲乙雙方如有一方未履行本合約所附各項管理規章,另一方得以隨時解約,違約一方 不得要求賠償。 (根本沒有給管理規章,哪天突然拿出來,就說員工違約?) 七、本合約經雙方簽名後,"及"生效力,各執一份為憑。 八、每月繳交200元福利金,中途離職不退(含合約滿) Q4: 私立幼稚園,也可以適用「職工福利金條例」?只是小幼稚園,不太可能有第五條所謂「 職工福利委員會」。想以此主張其違反職工福利金條例相關規定可以嗎? 九、因職務需要,必須接受調動上班地點。 ---------------------------------------------- 現在老闆一直逼媽媽簽,說大家都簽了,就剩你們幾個,不簽以後就沒有年終跟年中的獎 金、出國等原有的福利。 Q5 A:如果媽媽因為合約不合理不想做這份工作了,可以依勞基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請求資遣費 ?因為我們根本沒有「簽」這份新合約,過去也未以書面的方式簽定任何勞動契約 B:如果可以,是要依第一項第一款或是第六款?不太瞭解第一款之意涵,甚麼「虛偽意思表示」 C:同條規定「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 日內為之。」,其中的「知悉其情形」是從何時開始計算?老闆拿出這份合約要給媽媽簽 的時候就開始算?還是等現在我們向各方諮詢完之後,了解其合約不合理時才開始? ---------------------------------------------- 雖然可以理解老闆被員工惡搞之後想要簽合約的心情, 如果是合理的合約,其實對雙方都是一種保障, 現在最怕的其實是合約中的第二條跟第六條, 如果真的被迫簽了,真的會生效? 其餘合約中的要求,如果員工不滿意,我覺得可以雙方協商 但是老闆說要開會卻一直放鴿子,只有私底下一直傳話說不給你們福利 看媽媽最近心情一直很不好實在難受 幫人收了員工的爛攤子之後, 好說話的員工反而有可能因為自己受不了新合約離職 最後一毛錢都拿不到 Q6:在向各方詢問時,還聽到了有關「定型化契約」的概念, 因為這是全體員工都簽一樣的? 定型化契約的規範會比一般契約嚴格? 如果從這裡有甚麼規定可以保障我們? --------------------------------------------- 老闆最近將托兒所的名稱改變了 有人說這樣可能悄悄的換負責人,變另一個公司 上網找不到要去哪裡查詢是否換負責人, 目前更名後統編還是一樣,不知道是還來不及換統編,還是怎麼樣 現在這份合約,仍然是用舊園所名稱、負責人、統編來簽的 所以好像也不能主張說因「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不想留用,請老闆資遣.... ---------------------------------------------- 回頭看一下,發現字數好多,我的問題也多, 感謝耐心看完的各位(鞠躬)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5.224.219 ※ 編輯: l15656t 來自: 118.165.224.219 (10/26 11:12)

10/27 14:22, , 1F
如果是不定期契約,應該只會訂有開始聘用日期
10/27 14:22, 1F

10/27 14:23, , 2F
當初雖然沒有書面契約,但仍然是有契約關係存在
10/27 14:23, 2F

10/27 14:24, , 3F
我想應該可以用雇主為虛偽意思表示"吧
10/27 14:24, 3F

10/27 14:25, , 4F
因為當初聘用時所約定的條件和事實已經不相符了
10/27 14:25, 4F

10/27 14:26, , 5F
另外30日是從得知契約內容開始算
10/27 14:26, 5F


10/27 14:37, , 7F
依這個判決來看,員工可不簽新合約,繼續以舊約定為之
10/27 14:37, 7F

10/27 14:38, , 8F
若是簽了,也依新契約繼續工作一段時間,即表示同意新契約
10/27 14:38, 8F

10/27 14:39, , 9F
若老闆態度強硬,建議向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
10/27 14:39, 9F

10/27 15:13, , 10F
感謝y大
10/27 15:13, 10F

10/27 22:15, , 11F
非常謝謝y大的回答,星期一可能跑一趟勞工局詢問細節!
10/27 22:15, 11F
文章代碼(AID): #1GYVqLjy (Employ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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