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失業給付一問

看板Employee (勞工板)作者 (阿牛)時間12年前 (2013/03/14 18:55), 編輯推噓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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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教一個問題- 如果於2013/3/29 被資遣離職. 若2015/3/28 前, 首次登記請領失業給付 , 是否仍保有請領失業給付 x 6個月 與職訓津貼 x 6個月 的資格? 這12個月是必須為連續性12個月, 或是可以拆開使用? 例如: 某個月, 得不到足夠的廠商的面試機會, 則累積到下下個月, 再去申請認定? 麻煩了!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2.82.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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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請領失業給付之前都要經過認定 不管初次認定或是之後
03/14 22:19, 1F

03/14 22:20, , 2F
的認定 保留期間都是兩年 還有其實有收到廠商讀取你履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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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條即可(如104) 不是說一定得經過面試才可 不過還是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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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4 22:22, , 4F
各地就業服務站請教最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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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HGQoDkx (Employ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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