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關於學術機構助理勞基法適用疑慮?
在別板上看到一個徵人廣告 (高雄醫學大學生理學科王昭仁老師徵求兼任研究助理),
不過勞動條件要求每周1~5 每天6~8小時月資為15000 明顯低於法定最低薪資
http://www.ptt.cc/bbs/Bio-Job/M.1376302194.A.DB9.html
我寫信去高教工會詢問和高雄勞工局的回覆
有明顯的差異,不知道哪一邊才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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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教工會詢問得到的回覆如下
我們是高教工會交大學生勞動權益促進小組的成員。
剛剛點入你貼給我們的徵才網址,這應該是那位教授申請的國科會計畫?(101年國科會
三年計畫)如果這個月薪15000的工作的確是國科會計畫下的兼任助理工作,顯示他所要
求的工時早已經超過兼任助理的工作時數了,這是明顯違反勞基法的。
勞工局給你的回覆,顯示它完全不理解高教產業下兼任助理的勞動性質。基本上,教授使
用的教學助理、兼職研究助理(包括這種向國科會請案下的兼專任研究助理),都應適用
勞基法,而其雇主則包括校方與教授。比如,它這是國科會計畫,則國科會的研究成果將
共同屬於校方與教授,而教授有實際上的工作分配權、對雇用的助理也有命令指導指揮的
權力,也有分配工資的權力,所以在勞基法所規定的「人格從屬性、經濟從屬性、組織從
屬性」都成立,換句話說,學生兼職助理的確是勞工,也適用勞基法。
我們之前把相關的法律整理出來,可以參考:
「為什麼學生是勞工」:http://2012theunion.blogspot.tw/2011/05/blog-post.html
你也可以參考右手邊的「學生兼職助理專區」,當中有舉出相關法源。
但是,現在學生兼職助理爭取應得的勞動權益時,碰到最大的阻力,就是校方用各種理由
,否定兼職助理是勞工的事實,以規避它應負的資方責任,同時也包庇了這類濫用學生助
理、剝削學生助理的教授與老師。然而,兼職學生助理「作為勞工」、「適用勞基法」的
事實,是勞委會都不敢否認的。
你可以參考這篇報導:http://www.coolloud.org.tw/node/74556
報導中,勞委會明確表示「『研究計畫兼任助理』、『臨時工』及『教學助理』的受雇者
身份。而校方明訂要求必須協助教學與系所工作,因此勞務與助學金間有對價關係,『經
濟從屬性』也成立。」換句話說,不僅是兼職助理絕對適用勞基法,連你所指出的「獎助
學金」下的研究助理、教學助理或工讀,也都適用勞基法、不能被排除認定。
也就是說,高雄勞工局給你的回覆,明顯與勞委會的認定相互衝突,而且明顯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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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去信高雄勞工局給我這樣的回覆
有關您於102年8月13日寄給局長的信,局長十分重視,本局先於102年8月16日致電聯
繫台端,茲將相關處理情形逕復如下:
一、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年1月21日台勞動一字第0056818號函:「本會87年12月31日台
(87)勞動一字第05960號公告,私立各級學校之教師、職員不適用勞動基準法。所稱職員
,係指受學校僱用之非勞務性工作者。」另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6年11月30日勞動1字第
0960130914號公告事項:「一、公部門各業,包含公務機構、公立教育訓練服務業、公立
社會福利機構、公立學術研究服務業及公立藝文業等五業。二、非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之
臨時人員,不包括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暨所屬行政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之
人員,及業經本會公告指定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技工、駕駛人、工友、清潔隊員、國會助理
。」其中所謂非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之臨時人員不包含依教育人員法令進用之編制外教學
、研究及專業人員,合先敘明。
二、有關本案法令規定未臻明確之疑義,經本局電詢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釋疑,目前私立大
學以學校名義進用之編制外人員,除勞務性之工作者(如技工、工友、駕駛人等)外,其
餘均不適用勞動基準法,如為公立大學以學校名義進用之編制外人員,除前開所指之勞務
性工作者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6年11月30日勞動1字第0960130914號公告之臨時人員外,
餘尚不適用勞動基準法。如進用之人員係學校老師以個人名義進用,則應視進用後所從事
之營利行為而定,亦即應視該名員工所從事之經濟活動行業是否適用勞動基準法而定,併
予敘明。
三、爰此,有關本案所列職缺是否適用勞動基準法1案,如係該私立大學以學校名義進用
之人員,則尚不適用勞動基準法;如該職缺係學校老師以個人名義進用,則應視個案認定
是否確有僱傭關係之事實;又,僱傭關係有無判定標準,向以「人格之從屬」、「勞務之
對價」及「其他法令之規定」為依據,如該名研究人員進用後受雇主之指揮監督,且該名
人員從事之工作係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則勞動契約之內容不得違反勞動基準法相關規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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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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