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關於試用期離職爭議及就業補助
小弟有個朋友,大學畢業後第一份工作
9/14開始試用期做到現在,目前想離職
以公司說法是提前10日要說
所以他在12/9時提出想在12/19離職的書面申請
不過老闆卻直接說讓他可以12/10收東西走人
但因為青年就業獎勵計劃,做滿三個月可以領獎勵
所以他跟老闆提出還是想要在19號才離職
可是老闆不同意也不願意幫他
小弟幫朋友查了一下資料及勞基法
目前看是資方應該要依照勞方書面提出的離職日才對,不知道這是否有誤或是盲點
所以想麻煩板上大大是否有建議作法,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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