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問題] 請問這份合約的效用...
共 2 篇文章
首頁
上一頁
1
下一頁
尾頁

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kairiiiii (天橋底下當好人)時間15年前 (2009/12/09 12:13), 編輯資訊
1
0
0
內容預覽:
請教一下前輩,. 合約中寫著:. 離職預告. 乙方因故需提出離職時,應於一個月內提出申請,若離職方式未符合公司規定,. 則乙方需全數支付該期限內由甲方派遣參加之教育訓練費用,. 經甲方同意後辦理離職手續,如有違反,除不出具離職證明與扣薪外,. 因此若致甲方發生業務損失,應負賠償責任。. 違約責任:.
(還有156個字)

推噓1(1推 0噓 0→)留言1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secondtonone (獨一無二)時間15年前 (2009/12/09 18:07), 編輯資訊
0
0
0
內容預覽:
離職預告 同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 除非乙方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才需在30日前預告. 再來 薪資應全額給付 做多少給多少. 又同法第19條 勞動契約終止時 勞工可請求服務證明. 若因為沒有辦妥離職手續而致公司有損失. 公司若這樣規定 勞工是可能負民法上損害賠償責任(但也要看事實情況 不能無限上綱).
首頁
上一頁
1
下一頁
尾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