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請問這份合約的效用...
※ 引述《kairiiiii (天橋底下當好人)》之銘言:
: 請教一下前輩,
: 合約中寫著:
: 離職預告
: 乙方因故需提出離職時,應於一個月內提出申請,若離職方式未符合公司規定,
: 則乙方需全數支付該期限內由甲方派遣參加之教育訓練費用,
: 經甲方同意後辦理離職手續,如有違反,除不出具離職證明與扣薪外,
: 因此若致甲方發生業務損失,應負賠償責任。
離職預告 同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 除非乙方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才需在30日前預告
再來 薪資應全額給付 做多少給多少
又同法第19條 勞動契約終止時 勞工可請求服務證明
若因為沒有辦妥離職手續而致公司有損失
公司若這樣規定 勞工是可能負民法上損害賠償責任(但也要看事實情況 不能無限上綱)
教育訓練費用是乙方另行繳納? 若從工資中抵扣 當然不可
: 違約責任:
: 乙方於聘用期間違反上述規定,經甲方指正仍未改善者,及構成違約,甲方
: 得經相關會議後解約。甲方若因此有業務上損害得請求乙方損害賠償責任。
: 因為有位新人A來了之後,只做了約兩週後A想離開,但當初有簽署這份文件,
: 不知道是否得完整依照此合約內容(一定要30天?)。
建議就是辦妥離職手續 不用30天
: A已於十日前口頭跟老闆告知,老闆只說再等老闆找一下人,
: 後來等到找完人,業務交接給新人B後,A想離開,老闆卻回一句:
: 「我是有同意你喔」…
: 所以A現在很不爽的決定直接不來了。
: 可以請各位前輩們分析一下嗎?
: 謝謝
公司就把應給的工資算清給A
A把業務也交接了 且也講了 好聚好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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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12/10 09:07,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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