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討論] 定期契約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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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phmeter (就是你 = = @ 不要查我)時間14年前 (2010/06/06 08:46),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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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一下,有關勞基法規定中的定期契約,. (1)定期契約轉為不定期契約,在勞基法第九條規定中, 有一項敘述是. #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 這條文的意思是否前+後之契約工作任大於90天且間隔期<30天, 兩項條件都要符合時,. 定期契約
(還有27個字)

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blacknate (阿撒不魯)時間14年前 (2010/06/08 01:06),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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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問題很有趣,我之前也思考過. 如果你要問的是理論,依這條法的思考邏輯,是這樣沒有錯. 但是實務上還必須參酌民法的契約相關規定. 還有勞基法本身規定的定期契約四種型態(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 其實這一條主要要闡述的是,如果符合第9條規定. 那就是有繼續性的工作,就法律層面看,是不可以用定
(還有261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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