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定期契約之問題

看板Employee (勞工板)作者 (阿撒不魯)時間14年前 (2010/06/08 01:06),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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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phmeter (就是你 = = @ 不要查我)》之銘言: : 想請問一下,有關勞基法規定中的定期契約, : (1)定期契約轉為不定期契約,在勞基法第九條規定中, 有一項敘述是 : #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 : 這條文的意思是否前+後之契約工作任大於90天且間隔期<30天, 兩項條件都要符合時, : 定期契約可轉為不定期契約呢? 這問題很有趣,我之前也思考過 如果你要問的是理論,依這條法的思考邏輯,是這樣沒有錯 但是實務上還必須參酌民法的契約相關規定 還有勞基法本身規定的定期契約四種型態(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 其實這一條主要要闡述的是,如果符合第9條規定 那就是有繼續性的工作,就法律層面看,是不可以用定期契約的 應該視為不定期契約 但實務上大部分的定期契約工作,都是一段期間一段期間簽約 雖然符合第9條規定 但就勞資雙方合意方面來看,很少用這條文去轉換成不定期契約 而且資方如果主張各段契約皆為非繼續性工作 即使做勞資爭議,主管機關也很難界定,也不願意界定 : (2)勞基法所稱臨時雇員皆為非繼續性工作,想請問如果要聘請的單位, : 臨時工和正職的員工從事同一項工作(ex:包裝), 那是否就不為非繼續工作呢? 理論上→你說的對 實際上→勞基法可以訂定「因臨時包裝量增加,聘請定期契約工幫忙包裝」 這樣可以兩個員工工作相同,一個是契約工,一個是正職。 : 那所簽訂之契約是否變為不定期契約呢? 理論上→依勞基法可以,但是你要做勞資爭議調解,不過調解完工作也丟了 實際上→資方用我講的理由閃就好 : 煩請知道的前輩回覆, 謝謝回覆^^ 題外話,我比較好奇的是,為什麼你會問這樣的問題? 是不是工作上遇上了啥麻煩? 或者是正準備就業服務證照,或者國家考試之類的? 這兩個問題都還蠻精準點出派遣的問題 是不是方便推文回覆一下? 以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2.66.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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