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定期契約之問題
※ 引述《phmeter (就是你 = = @ 不要查我)》之銘言:
: 想請問一下,有關勞基法規定中的定期契約,
: (1)定期契約轉為不定期契約,在勞基法第九條規定中, 有一項敘述是
: #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
: 這條文的意思是否前+後之契約工作任大於90天且間隔期<30天, 兩項條件都要符合時,
: 定期契約可轉為不定期契約呢?
這問題很有趣,我之前也思考過
如果你要問的是理論,依這條法的思考邏輯,是這樣沒有錯
但是實務上還必須參酌民法的契約相關規定
還有勞基法本身規定的定期契約四種型態(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
其實這一條主要要闡述的是,如果符合第9條規定
那就是有繼續性的工作,就法律層面看,是不可以用定期契約的
應該視為不定期契約
但實務上大部分的定期契約工作,都是一段期間一段期間簽約
雖然符合第9條規定
但就勞資雙方合意方面來看,很少用這條文去轉換成不定期契約
而且資方如果主張各段契約皆為非繼續性工作
即使做勞資爭議,主管機關也很難界定,也不願意界定
: (2)勞基法所稱臨時雇員皆為非繼續性工作,想請問如果要聘請的單位,
: 臨時工和正職的員工從事同一項工作(ex:包裝), 那是否就不為非繼續工作呢?
理論上→你說的對
實際上→勞基法可以訂定「因臨時包裝量增加,聘請定期契約工幫忙包裝」
這樣可以兩個員工工作相同,一個是契約工,一個是正職。
: 那所簽訂之契約是否變為不定期契約呢?
理論上→依勞基法可以,但是你要做勞資爭議調解,不過調解完工作也丟了
實際上→資方用我講的理由閃就好
: 煩請知道的前輩回覆, 謝謝回覆^^
題外話,我比較好奇的是,為什麼你會問這樣的問題?
是不是工作上遇上了啥麻煩?
或者是正準備就業服務證照,或者國家考試之類的?
這兩個問題都還蠻精準點出派遣的問題
是不是方便推文回覆一下?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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