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帖] 調查局改革協會調改專論-調查局調查人員
文章來源:調查局改革協會http://www.mjib.org/
調查員需要何種實戰應用射擊的素養?
作者:修持 / 原載:調查局內部網站
(本文原載調查局內部網站, 經修持學長同意轉載)
據FBI研究:槍擊事件大都發生在光線暗淡時,敵我雙方平均射擊二。八發,交戰時
間二。八秒,交戰距離二。一公尺,百分之七十五的槍戰發生在六。四公尺內。
這提醒執法人員應重視近距離、能見度不佳、迅速判斷、及時反應的射擊訓練。
調查員用槍必須注意符合正當防衛、緊急避難的法律要件,並不得有過當行為。如何及
時判斷用槍時機,分寸拿捏之間,必須審慎斟酌,以防觸法。實務上有多少25或15公尺
的用槍機會?試問,調查員能對15公尺外的持刀煙毒犯用槍嗎?在搜索黑道攻堅時,有
可能遠距離用槍嗎?如果對脫逃持械嫌犯背後射擊,縱然是射擊手腳部位,也會有法律
上過當與否的爭議,甚至產生不幸誤射致命部位而觸法的問題。我們是否還要過於注重
訓練遠距離比賽式的射擊訓練嗎?辦案用槍現場的直接反應,必然會受到平日訓練的潛
移默化影響,是否應該增加近身、近距離、瞬間反應的射擊訓練,不只是射得準,最主
要是時機、部位必須抓得準。
傳統射擊訓練僅提供單純環境,彈道區內淨空無人,不致傷及無辜,亦不會有人反擊,
若遇槍械故障,尚可靜待助教排除。無而實戰現場卻完全不同,嫌犯動向難以預測,不
但無法預知射擊時機,更沒有時間試瞄,彈道區內也可能有搭檔同仁、友軍人員或無辜
民眾夾雜其中。情境迥然不同,難免臨場無所適從,證諸林、張等學長殷鑒不遠。
為加強用槍現場的正確判斷及應變能力,則建請在傳統訓練外,酌加雷射實戰射擊模擬
系統訓練,以模擬槍戰中可能遭遇的各種狀況,訓練射擊正確的直覺制約反應,瞬間判
斷開槍與否,立即作出法令規章範圍內的允許反應,防止實戰誤失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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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調查員的內心吶喊與省思
作者:展抱人 / 原載:火線話題區
近日以來,調改會所訴求之「情治中立」等理念,在媒體及各政黨的充分關心下,業
已強烈的震撼我國現有的情治體系。在以往,情治體系是一個封閉的族群,成員都有一
定的堅定信念和有明確的奮鬥目標,也因為有這個矢志不渝的信念和目標,所以甘於犧
牲奉獻、終生無怨無悔。翻開本局局史,那一頁頁血淚斑斑的事蹟,怎能不令人動容。
試問是什麼樣力量讓這些前輩們甘願拋頭顱、灑熱血呢?那是因為他們永遠相信他們的
抉擇是正確的,是對國家民族的生存有益的,即使犧牲了個人的生命也在所不惜。
但時代變了,人的價值觀念變了,群體的倫理關係變了。在這個時代,本土意識抬頭,
功利取向決定一切,政治人物可以為權位,不惜赤裸裸的以各種手段打擊異己,可以為
追逐名利,不惜放下身段向殷商巨賈搖尾乞憐。身為一個基層的情治工作人員,我不知
道您是否跟我一樣的深感無奈,這難道是我們當初加入這個行列的原有人生目標,我們
到底是為誰服務、又為何而戰?當我們蒐報的情資變成當權者打擊異己的素材,而換來
的只是虛假的績效分數時,您難道不覺得我們是在出賣靈魂嗎?如果我們的付出與心血
,只是在上位者鞏固權位的基石,您覺得我們的犧牲值得嗎?明明內心充滿著矛盾、疑
惑與不平,卻又日復一日的上演同樣的戲碼,我們難道已經人格分裂了嗎?
不,學長們,我們都是在年紀輕輕的時候,滿懷著理想與抱負加入這個有光榮歷史的行
列,您我並不孤單無援,大多數的基層同仁仍然都保有一顆赤熱無比的心,願意與這群
優秀的工作伙伴開創新局。但是我們必須深度省思的是,誰才是我們真正需要服務的對
象呢?毫無疑問的是「民眾」,而非特定的政治人物或政治團體,我們應該真正的與民
眾站在一起,為民眾創造一個公平與正義的社會。一個社會之所以紊亂失序,價值觀念
的解體是最主要的原因,當政客的錯誤示範造成積非成是的效果時、當善良的老百姓被
視為愚蠢的芻狗時,危險已經離我們不遠了!我親愛的學長們,讓我們勇敢的表達出我
們的衷心訴求,讓我們自己決定調查局的未來,讓我們做我們調查局應該做的事,讓我
們再度向民眾肯定的宣示我們永遠與民眾在一起,以民眾的利益作為我們的最高指導原
則,揚棄一切假國家安全之名而行鞏固權位之實的作為,更要控訴扭曲人性的績效掛帥
主義,讓每一個調查員活得有尊嚴、有價值,也讓我那年邁的雙親認為他們有一個當調
查員的兒子是光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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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論本局人事結構性停滯現象
作者:美崙肥男 / 原載:火線話題
淺論本局人事結構性停滯現象
2003/8/5 下午 02:42:16
美崙肥男
早在筆者初進本局工作的多年以前,本局人事結構性的停滯問題早已浮現,已形成多數
基層人員產生「再如何努力也無法出頭(獲致晉升)」的消極心態!許多二字頭前期的
學長恐怕均心有戚戚焉,因為同期或前後相近期別的人數太多,大家都具備類似的背景
、教育、訓練、資質、歷練及企圖心,單憑一已努力勞績已是很難以脫穎而出,而觀察
局裏多年來人事調整的經驗,又頗生「沒有熬期別、靠關係、憑機運,要能獲得晉升拔
擢幾乎是不可能的事!」之感,所以「八等功到頂」是許多基層調查員在本局事業生涯
中無奈的規劃,再加上頗具爭議(或是根本保守因循的)幹部評鑑現況,其結果便是士
氣低落,工作效率及質量的低落不振等問題,在組織內無法避免的形成怨怒之氣,既然
無法對制度無可奈何發洩怒氣,只有消極的減少產出,個人目標與組織目標背離程度越
來越大,個人有限之時間心力越不放在職務目標上,而著眼於一己私益,小焉者為淪時
間之賊,大焉者尚可能會違法犯紀牟取私利,並且此種心理也會彼此感染,前期學長飽
受人事停滯晉升受阻之苦有此現象不足為奇,但竟已有低期別的老弟感染到這種低迷的
想法(畢竟好逸惡勞乃人之常情嘛),抱持著少做就是賺,安度公務生涯直至退休之念
,三字頭的學長本來應是充滿了學習與工作熱誠、自我期許最高的一群,然而也難挽頹
風,不要說犧牲奉獻了,越來越多低期別的老弟,競想進入局本部或各較涼的單位中並
想久任其職,這種之現象可以略窺一斑!人員老化的問題尚且有解,但心態老化的現象
有逐漸蔓延之勢,若是做一統計,其結果恐怕會讓人心驚。
局裏對這種現象不是沒有察覺,所以才會有增加多數九等專員及組長職缺之「抒解」人
事停滯的作法,它雖然立即減緩了部分壓力,然而仍然流於虛銜職務的安撫作用,在實
務運作上發生了許多問題,先前已有許多學長論及。(將另為文續貂)也完全無法解決
問題,結構停滯的問題發生在組織的各階層,即使是擔任九等專員或組長這些虛銜職位
,骨子裏還是業務承辦人,工作性質並沒有什麼差異。但每個人都無可避免要面臨事業
上的停滯期,做到秘書?副主任?科長?站主任?處長?又如何?長官之上尚有長官,
上台之後還是得下台,所以我認為與其因形勢所逼而被動的降低期望,實不如心理早作
調適做主動因應,自社會心理層面來做一根本調整,如:
一、 同仁自我心態的調整,不要再以職務晉升作為成功唯一的標準:對於那些突破萬
難,成功晉升高階領導職務且負擔更重責任的人,這代表努力不懈的結果,理應受到尊
敬。但成功的定義尚不只於此,必須加以擴大,它應該包括那些勤勉工作、不斷發揮生
產力,並且不斷改變工作及生活品質的人。故我一直強調身為部屬,要有「承辦人是王
」,對自我業務的專業自期自許,並且在工作上尋求變化突破、尋求自我挑戰及工作滿
足,只有在內心創造出升官以外的新成功動機,才能克服失落感,重建立專業的信心及
尊嚴。
二、 組織文化的調整,尤其是掌握權力的各級主官主管必須負責轉變前述晉升文化:
組織(領導者)必須運用各種方法對部屬的表現及業務成就表示支持,使其在晉升之外
能夠繼續感覺到個人的價值與受到鼓勵。今日本局大部分領導幹部的職務權力觀念其實
相當偏差,而加上多數部屬「晉升即成功」層級觀念的推波助瀾,遂使這種失衡狀態擴
而成為組織文化的一部分。在部分長官心中,要作了主官,掌握了部屬升遷考績大權,
心態上似乎便成為部屬的阿爸、阿公,要求部屬在言行甚至思想上無條件的絕對效忠及
奉獻!職務權力擴展到部屬私領域甚至內心思想之上。而風氣使然偏真有多數部屬或畏
懼無格長官明貶暗整,或為了考績升遷利益,不論是非對錯都盲從附合,變成長官英明
、有權無責(因本局並無合理機制來評鑑節制已居高位的單位主官),君不見平時待下
雄倨傲視、不假聲色之嚴苛長官,遇上渠之長官時那副奴言卑詞、諂媚逢迎之醜態,寧
非令人作噁?故長年積非形成惡質君父文化,一定要革除,不然談轉移風氣及緣木求魚
耳。
三、 長官與部屬均是國家機關的一員,對組織各負其應有之職責,規劃設計、推動執
行、檢討考核各有分工各有專精,不應因為彼此在公務上具有指揮領導關係而有人格、
尊嚴甚至能力上的尊卑高下,長官與部屬對於組織而言都要負責,不適任的人員不論層
級高低,都必須納入機制調換裁汰,長官不適任,而能不受客觀的評鑑及節制繼續久居
其位,是對已陷於事業停滯的部屬最大的打擊!是以幹部評鑑制度一定要盡速推行,視
效不成就要調整,長官與部屬均然,才會形成正向良質的組織文化。
總之,若是以升遷權力的增加名聲的加強及更多的責任,為唯一成功的準則,無疑必然
會產生失望。只有同仁正視組織內必然產生之停滯現象,放棄不易實現的野心,以積極
的態度尋求生命的其他目標,也是另一種成功這樣路才會寬廣,也更能自主自由。
同時組織的各級領導者必須同時轉化組織這種層級晉升為追求多方面成功的文化,落實
各級幹部應盡應負之權責,強化幹部評鑑,則長官不以層級驕人傲人,部屬亦不會無時
不著意於晉升,成功的定義擴大,則同仁在各領域中或生命中無時無刻不感覺到成功,
必然可以將結構停滯的負作用減至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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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科員晉升「調查員」之相關人事問題探討
作者:吳立 / 原載:火線話題
由「雇、科員(指非經調查員特考)」晉升「調查員」,最近在網路上出現不同的聲
音,基本上,在討論這個問題時,有一個前提是必須要確立的,那就是:這樣的「升遷
」與一般調查員的升遷,是截然不同的,就人事單位的立場,當然兩者並無差異,但是
不要忘了一點,姑不論其考入過程為何,調查員晉升後擔任的職務(秘書、主任等),
與調查員工作仍然相關,科員晉升調查員後擔任的職務,與其原職務(收發、行政)有
無差異性?是否與調查員業務相當?相信這樣應能做一明確區別,否則雞同鴨講,說不
出個定論來。
另外有一點必須強調的,討論這個主題並非只針對「科員」或「收發」等職稱或業務,
各位學長應跳脫對這些職務的成見,而另以全盤性的思考、亦即制度上的問題,來探討
這個問題。
其實早在數年前,筆者即曾在據點專精講習期間,向當時擔任本局的局長王榮周先生提
出以上問題,本局調查員素質整齊,但各外勤處站懍於「人力造成分母增加」之心態,
對於新進調查員的人力需求均趨向於保守,影響所及是各外站人力的逐年老化,再加上
本局從事人事、會計、行政的調查員不在少數,要求專業分工、增加外勤人力,即成為
基層調查員的訴求之一,王先生以局本部資深調查員已離不開台北,且從事人事、行政
、會計等業務調查員,對本局外勤業務已非嫻熟,到外站恐弊大於利,而將此問題擱置
,之後歷任的局長原則上都不願意碰觸這個馬蜂窩,所以形成以下的幾種現象:
一、長期從事非屬調查工作(七項業務)的調查員,已難以適應外勤工作,而這樣的調
查員人力,不在少數。
二、內部升等考的雇員、科員,透過升等考,取得薦任資格,增加了工作津貼,卻仍長
期從事一般行政業務,而出現「與其他公務機關同樣從事相同行政業務,卻支領更高的
待遇」的怪異現象。
三、取得助理調查員、調查員資格的前雇員、科員,絕大多數的外站主官不敢讓他們從
事調查工作,因此薪資大幅增加,卻仍從事原職,而調查員的工作卻是一天比一天煩重
,然後每個月重新歸零計算,兩相比較,調查員心態會有不平,是可以理解的。
四、調查班卅二、卅三期有所謂「附訓」學員,當年他(她)們在大局高層考量:「日
後支領調查工作專業加給之薦任人員,必須具備調查班受訓及格資格」,而義無反顧(
已具荐任職)投入一年的嚴格學、術科及體能的訓練,但結果為何?人亡政息。
不同的時代,有不同的標準,這是可以理解的事情,但是,這不代表以前不對的事情,
現在仍然可以存在,甚至是為了「統統有獎」爭取民心,而鄉愿地無視以上長期存在的
不公平現象,原來定下的標準,日後皆不算數,對當年受訓的這些附訓學員而言,公平
嗎?對所有接受一年調查班嚴格訓練的調查員而言,公平嗎?調查班愈來愈難考、素質
愈來愈高,本局僅具高中、專科學歷的雇員、科員,卻能從升等方便之門,獲得與調查
員同樣的待遇,卻不必從事七項工作,這樣的「升遷考試」,除了順了少數人的意,卻
難以為調查員所接受。
提出以上的說法,並不在阻斷雇員、科員升等考試獲得支領調查員薪資的機會,也不是
歧視非大學以上學歷的人,而是:通過這樣的考試,仍不能代表你已經是一個調查員了
,你必須進入調查人員幹部訓練所接受一年的訓練,才能證明你有調查員基本的本質學
能,同時,你願意在受訓後,接受分發至外勤工作的人事作業。如果所有的調查員都能
接受,同樣支領這份調查員薪資的升等科員,也必須自我證明,否則,從事一般行政業
務(任何通過高、普考的公務員皆能做)的雇、科員、助理調查員,即使升等考試及格
,亦只能支領一般行政人員的薪資,我們不要忘了,高、普、乙、丙等特考,基本上就
是為了區分工作的差異性而設立的考試制度,如果一個升等考就破壞了這樣的機制,能
符合適才適所、公平正義的原則?
至於在本局從事行政、會計、人事等非屬本局七項業務的調查員,大局應有長遠規劃,
讓年輕、仍能適應外勤工作的調查員,儘早調離現職,並採遇缺報請人事行政局分發之
作業方式,不僅使本局專業分工得以確立,同時亦能充實本局外勤人力、降低本局人事
支出,若各位學長能從這樣的角度思考這個問題,相信討論才會有交集與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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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人事問題探討
作者:美崙肥男 / 原載:火線話題
美崙肥男發表之本局人事問題探討
2003/8/13 下午 07:47:25
轉貼
一年前局裏開放了為數不少的八等組長及九等專員職缺,雖說是抒解部分人事停滯壓力
,但是在實務上確也產生了問題,已有學長為文指出,筆者仍有部分淺見反映:
一、 所謂「八等組長領導九等調查專員之違反『行政倫理』現象」之說,應係對行政
倫理一詞常見意義的誤解(詳見蕭武桐之公務倫理乙書),我想學長想表達的但又不能
明講的是類似「資歷倫理」或是「期別倫理」的模糊觀念,這種觀念是局裏文化的一部
分,無須諱言有其理論上的謬誤,但也有其存在的價值(日後當開版討論)。事實上職
等與職務之意義指涉本就不同,硬要湊在一起,就會形成謬誤的對比,將不利於之後的
陳述。比較好的論述應不論職等差別(因這已經確立了,不論好壞只有接受),而著力
於探討調查專員及組長職務性質及功能,才是解決這二者職務定位問題之先務。
二、 筆者手中沒有職級表及工作說明書,僅能就自己在外勤單位的經驗來談:大抵在
外勤單位中,領主管加給的職務就是主任、副主任、秘書及組長,調查專員即便是九等
也沒有主管加給。是以組織賦與前述這些主管職務應具備特定領導管理的職責殆無疑義
,調查專員在設計上沒有這種職責,也是極明確的。在組這個層級本來設計主要就是在
推動執行,而組長之職權基本上是以身作則帶動工作者居多,其權力範圍實務上全賴單
位主管副主管決定,責任亦然,權力衝突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三、 在本局外勤單位因根本沒有幕僚參贊審核的機制,都要負責實際的生產工作,故
不分是六等科員、七等調查員、八等組長或九等專員,絕大部分不是擔任案件承辦人,
不然就是擔任據點,人員的工作性質也極類似,角色功能也相當,職務上無法截然劃分
乃是既存的問題。故在組的層級內,強言層級領導其實是不必要,實務上也難期存在,
所以我們在外站實務上並沒有出現所謂八等組長指揮九等專員工作的明確「上下」指揮
關係,(這也是某些學長指責八等組長坐領加給之原因)。只是主管職務所需之領導管
理牽涉廣泛的社會及人際技巧,運作必須靈活權變,本來即較需要智慧經驗閱歷較富的
人擔任最適宜,九等專員資歷較八等組長為深,在案件掌握上,依『期別倫理』本來即
『推定』其專業能力及經驗俱富,何待於八等組長領導?至若據點工作更是各有專擅,
其勢亦無法領導,蓋組長有無職務權力,或是權力的大小,如前項所述完全是由主官調
整及成員間彈性互動形成。至於組長貪懶怠惰、工作不力、能力不足自有主管部屬評鑑
決定,故刻意去區別「組內」上下層級隸屬關係並不符合現狀,非正式的人際往來其實
在外勤單位此一層級占了絕大部分,在各業務組內彼此之工作關係,與其說是領導及而
不如說是依賴非正式溝通、協調及默契在運作,層級的劃分實在很不明顯,組織尚不至
因八等組長與九等專員間有了心態或職級上的矛盾而有運作失衡的情形。
綜上所述,「八等組長領導九等調查專員之違反『行政倫理』現象及其他所述之種種亂
象」只能視為單位主管的領導管理問題,尚非結構性失衡現象,我人擔心的倒是:
一、 若只淪於虛銜職務的授與,只有暫時緩和人事停滯現況的權宜作法,組長及九專
沒有公平、一致且明確的晉升、遷調、評鑑標準,仍然造成新的怨憤不滿。例如有某位
老哥在晉升九等專員之後笑稱祖上積德,蓋一升上九等專員,就是終身帶著走的,運氣
好關係夠的,日後不定就能獲貴人提拔擢升幹秘書或副主任,若是升不上去,每日飽食
混吃也是九等功到頂,類似此種想法仍然充斥在某些已獲調升的人心中,昨日不升就存
八等到頂之念,今日不升,仍存九等到頂之心,八等、九等雖然有別,但心態仍然相同
,能不為之感歎!這是晉升文化之惡!也是本局人員心理上的老問題。
二、 至於組長任期是四年一任,期滿不得續任。也聽到有學長笑談:「組長一職,有
輪就有!」、「組長輪流作,明年到我家!」若基層同仁對四年一任的組長職務只認為
是按資歷輪流擔任,則組長任期既只是過水,就非權責的交付,還有什麼實際的功能!
而且聽說九等專員將不得兼代組長,若又放出這些代組長的缺,那可以輪到組長職務的
人將更多,若任令不分賢愚依單位配額照輪來擔任組長推動工作,則組長的功能性將盪
然無存。
三、 人事結構必然產生之停滯現象,日後會有許多秘書、副主任、科長等職務退下來
擔任九等調查專員職務者,這些做過各級領導幹部的人,加上原有的九等專員人數亦不
在少,日後恐會越來越多,他們若未高升,又有任期限制,則退下來在局本部及各外勤
單位要擔任何種職務?若單位容不下那麼多內勤核稿工作,這些九等專員是否要回頭擔
任業務承辦人?這些幹過領導幹部的長官在組織的層級定位及心理調適又不是先前所講
的單純九等專員可比,是形成單位新特權領高薪少做事?還是洗盡鉛華一齊與八等組長
及一干老弟打拼,短期內端賴單位主管英明領導來解決,但長期的解決之道呢?
局本部裏濟濟多士,經驗豐富、智慧高超、學識廣博之輩多矣,設計、研究等單位一點
不缺,是否可以將既隱若顯的人事培訓、升遷、考評等種種問題成立專案,以發展人力
資源的新思惟來研究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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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BI工作簡介
作者:子產 / 原載:
美國聯邦調查局工作簡介(資料來源:FBI網站,調改會蒐集整理)
美國聯邦調查局現階段主要職掌項目如下:反恐怖活動(counterterrorism)、毒品或組
織犯罪(drugs/organized crime)、外國反情報(foreign counterintelligence,屬間
諜罪範疇)、暴力犯罪(violent crimes)、白領犯罪(white-collar crimes),均不離犯
罪調查工作。
另該局另有從事一項與追訴犯罪無關之情報蒐集工作,即「政府重要職位提名人」之身
家及忠誠調查(background security checks concerning nominees to sensitive)。
原文如下:
FBI INVESTIGATIVE RESPONSIBILITIES
The FBI's investigative authority is the broadest of all federal law enforce
ment agencies. Therefore, the FBI has adopted an investigative approach whic
h stresses long-term, complex investigations. The FBI's investigative philos
ophy emphasizes close relations and information sharing with other federal,
state, local, and international law enforcement and intelligence agencies. A
significant number of FBI investigations are conducted in concert with othe
r law enforcement agencies or as part of joint task forces.
CATEGORIES OF INVESTIGATIVE PROGRAMS
The FBI has divided its investigations into a number of programs, such as Ap
plicant Matters, Civil Rights, Domestic and International Terrorism, Foreign
Counterintelligence, Organized Crime/Drugs, Violent Crimes and Major Offend
ers, and White-Collar Crime. These programs represent the FBI's responsibili
ties as assigned by law. Individual cases in a particular program may receiv
e extensive investigative attention because of their size, potential impact
on public safety, or sensitivity. Investigations are conducted within the At
torney General's Guidelines, which govern racketeering enterprises, general
criminal investigations, undercover operations, criminal information matters
, extraterritorial investigations, and domestic security/terrorism matters.
The Guidelines afford centralized direction, which allows for greater unifor
mity and control of national and international law enforcement efforts. Some
sensitive investigative methods, such as undercover activities and court-or
dered electronic surveillance, are subject to specific and rigorous review a
nd approval procedures.
EXAMPLES OF INVESTIGATIVE MATTERS
A number of examples follow that illustrate the kinds of cases that can be o
pened in the different investigative programs.
BACKGROUND INVESTIGATIONS
The FBI's Applicant Program manages background investigations on all persons
who apply for positions with the Department of Energy, the Nuclear Regulato
ry Commission, the Department of Justice, and the FBI. The program also over
sees background checks for Presidential Appointees and U.S. Court Candidates
. Background investigations involve interviewing neighbors and co-workers of
applicants and checking criminal and credit records.
CIVIL RIGHTS
The FBI's Civil Rights Program investigates violations of the Civil Rights A
ct of 1964 and the Equal Credit Opportunity Act. The program also oversees p
olice brutality and housing discrimination matters. Most recently, the Civil
Rights Program was charged with enforcing the Freedom of Access to Clinic E
ntrances Act, which bars conduct that would obstruct access to reproductive
health facilities.
DOMESTIC TERRORISM
The FBI is the lead federal law enforcement agency in the fight against terr
orism in the U.S. In carrying out this responsibility, the Domestic Terroris
m Program investigates threats involving atomic energy, weapons of mass dest
ruction, sabotage, hostage-taking, and civil unrest.
NATIONAL FOREIGN INTELLIGENCE
The FBI is also the lead counterintelligence agency within the U.S. Intellig
ence Community. The National Foreign Intelligence Program is tasked with pre
venting foreign espionage, economic espionage, and with investigating foreig
n counterintelligence cases within U.S. borders. The program is also involve
d in international terrorism threats, weapons of mass destruction threats, a
nd attacks on the nation's critical infrastructures (i.e., communications, b
anking systems, and transportation systems.)
ORGANIZED CRIME/DRUG CASES
Organized crime and drug matters are linked under the Organized Crime/Drug P
rogram (OCDP) because many of the organized crime groups are drawn to the lu
crative profits associated with drug trafficking. The OCDP investigates crim
inal enterprises, illegal drug cases, money laundering matters, and labor ra
cketeering cases, often under the Racketeer Influenced and Corrupt Organizat
ions statute. The OCDP also coordinates national Organized Crime/Drug Enforc
ement Task Forces.
VIOLENT CRIMES
The Violent Crimes and Major Offenders Program (VCMOP) investigates threaten
ed or actual injury or loss of life, including cases of kidnapping, sexual e
xploitation of children, extortion, bank robbery, consumer product tampering
, crimes on Indian reservations, and Unlawful Flight to Avoid Prosecution. T
he VCMOP also oversees cases involving threatened or actual assault kidnappi
ng, or murder involving the President, Vice President, or Members of Congres
s.
WHITE-COLLAR CRIMES
The White-Collar Crime Program the largest of the FBI's criminal programs ta
rgets such criminal activity as money laundering, bank fraud and embezzlemen
t, public corruption, environmental crimes, fraud against the government, he
alth care fraud, election law violations, and telemarketing fra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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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聯邦調查局職掌及組織情形(上)
作者:丹尼爾 / 原載:調查局內部網站
(本文原載調查局內部網站,經丹尼爾學長同意後轉載)
美國聯邦調查局職掌及組織狀況與本局有相近亦有相異之處,以下資料均取自包括聯調
局網站在內之公開資料彙整而成,敬請各位學長不吝指教。
聯調局法定職掌
根據美國聯調局對外簡介資料,美國聯調局主要職掌為「侵犯聯邦法益、違反美國聯邦
法律案件偵辦、保護美國免於為外國諜報活動侵害,並協調或協助美國聯邦、州、地方
甚或國際間執法機關以保障美國人民福祉,實現美國憲法精神。」綜觀其法定調查工作
範圍,目前可分為以下七項:
一、重要聯邦政府職位人選調查:
需接受該局調查方得晉用之職位計有:美國能源部、核子能管理委員會、司法部、聯調
局調查員及職員、美國法院、美國白宮工作人員。
此外依美國聯邦人事行政方面規定,聯邦公務員每五年必需複核其品德及忠誠乙次,此
一部分亦委由聯調局辦理。
二、違反民權案件:
包括違犯美國一九六四年通過的民權法案及在房屋供給、出租或買賣時發生種族歧視案
件,違反平等就業法及自由進出診所權益法(針對因堅持反墮胎理念進行暴力)案件。
三、恐佈活動:
包括國內恐佈主義、挾持人質事件、海外美國國民被殺害或有被殺之虞案件、保護外國
來美官員及國賓、實體破壞、國內安全、爆炸案件或意圖進行爆炸破壞案件、涉及核子
武器之要脅勒索案件、叛亂案件。
四、國內反情報工作:
執行外國間諜滲透、活動之偵查及執行國內反情報工作相關作為。
五、緝毒及組織犯罪:
可分為毒品查緝工作、重大犯罪組織、洗錢、組織犯罪偵辦及專案緝毒事項。
六、暴力及重大犯罪行為:
此類犯罪調查計含下列各項:
1.聯調局偵查案件之逃犯緝捕。
2.聯邦監獄逃犯追捕(僅限於特殊狀況)。
3.違反假釋或緩刑規定(僅限特殊狀況)。
4.非法逃避法律起訴(包括失去監護權之父母綁架子女逃亡)。
5.在印地安保留區之犯罪行為。
6.偷竊政府財產。
7.跨州運輸贓物或贓車。
8.偷竊跨州運輸之貨物。
9.攻擊、綁架或殺害美國總統、副總統及眾議員。
10.搶劫或偷竊銀行。
11.在航空器上進行犯罪行為。
12.綁票勒贖。
13.剝削兒童進行色情行為犯罪。
14.藉破壞消費商品對商家勒贖(如我國所發生千面人下毒案件)。
七、白領犯罪:
包括銀行詐欺或侵佔、對政府詐欺、環保犯罪、公務員貪楽、健保詐欺及違反選舉法。
另聯調局在所有工作職掌中亦明定該局重點工作,此始於凱利局長(CLARENCE KELLY),
渠於一九七三至七八年任聯調局局長,提出案件偵辦應質重於量(QUALITY OVER QUANTI
TY)之原則,並明訂該局以外國間諜反情報工作、組織犯罪、白領犯罪為三大工作重心
。一九八二年鑑於當時全世界恐佈活動猖厥,當時韋伯斯特(WILLIAM WEBSTER)局長增
列反恐佈活動為工作重心。同年鑑於毒品問題嚴重,美法務部賦予聯調局緝毒權與緝毒
局(DEA)同為聯邦緝毒執法機關。一九八七年十一月實任該局代理局長之歐圖(JOHN OTT
O)宣佈另增列毒品犯罪為該局第五項重點工作。一九八九年基於美國國內暴力犯罪嚴重
,當時之聯調局局長賽遜(WILLIAM SESSIONS)設定暴力犯罪之偵查為該局第六項工作重
點;是以迄今為止聯調局工作重心為上述六類犯罪之調查。
至於涉及國家安全的反情報偵防工作,在東西冷戰結束後其內容亦有所變動,自一九九
一年開始反情報工作不再僅限於對美國具敵意國家,世界上任何其他國家只要持續性對
美國進行情報工作對美國形成威脅均視為反情報工作目標,並將核、生、化武器擴散及
不當獲取美國商業機密均視為反情報工作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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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聯邦調查局職掌及組織情形(下)
作者:丹尼爾 / 原載:調查局內部網站
(下)聯調局組織架構
一、隸屬關係
聯調局隸局美國司法部(DEPARTMENT OF JUSTICE),司法部長(ATTORNEY GENERAL)對該
局工作有指揮權,聯調局執行調查工作所獲之主要資訊或情報均需經部長或獲其授權之
司法部官員核定,以決定是否對該調查結果進行起訴、逮捕等行動,另電子監聽申請均
需經部長核可後方得送請法官核定,至局長一職在一九六七年以前則由美國司法部長自
行任命,但之後修法變更為局長一職需經總統提名並經參議院通過後任命,任期十年不
得延任,亦即局長一職雖為總統任命但與一般政務官不同無需隨總統更換而異動。。
二、局本部組織架構及工作分工
局長以下設副局長一人,下轄十個處(DIVISION)及兩個辦公室(OFFICE),處以下另依工
作性質下另設分處(Branch),科(SECTION),科以下另依工作特性或轄區分為組(UNIT)
,此外另有一處二室直屬局長督導。
各處主管名為助理局長(ASSISTANCE DIRECTOR),各處各有二或二名以上副主管名為副
助理局長(DEPUTY ASSISTANCE DIRECTOR), 科組則設科組長各乙名。至於其他名為室
的一級單位其名稱各異,以下就各單位業務概略介紹如后:
(一)直屬局長單位:
1.督察處(INSPECTION DIVISION):該處負責全局業務督察及經費審計工作,原有一科
專責內部紀律工作,但該科現已獨立稱為專業責任辦公室。該局業務督導無駐區督察設
計,主要係根據其作業規定每三年督察處必需對局本部及各地區站(含海外辦公室),進
行一次工作總檢查歷時近三個月,各檢查組均抽調各單位優秀人選組成至其他單位檢查
,檢查組組長及副組長為該局派任地區站主住及副主任職務之必要資歷。
2.法律顧問室(OFFICE OF THE GENERAL COUNSEL):該室負責該局法律事務諮詢,主管
稱之為聯調局法律總顧問(GENERAL COUNSEL),在該室工作專任人員均具有律師資格。此
外該室亦支援部分司法部所屬執法機關(如緝毒局)之法律事務諮詢工作。
3.公眾及國會聯絡辦公室(OFFICE OF PUBIC AND CONGRESSIONAL AFFAIRS):局長下設
有一幕僚長(CHIEF OF STAFF)該辦公室即為其管轄,主要負責公關及國會聯絡。
4.重大事件反應小組(CRITICAL INCIDENT RESPOND GROUP):主要負責重大危機事件之
處理,由一名站主任負責,工作地點位於聯邦學院,下設有危機處理小組、人質危機談
判小組、犯罪行為研究小組、特勤小組訓練隊等單位。
(二)經副局長指揮程序之單位:
1.刑事犯罪資料處(CRIMINAL JUSTICE INFORMATION SERVICE DIVISION):該處負責所
有犯罪調查資料及檔案之管理,除前科等資料外犯罪情報及有關資訊亦建檔管理,各單
位在進行調查工作時均需該單位支援,據悉該處資料姓名索引就有七千五百萬人名檔,
每年平均增加八十三萬個姓名檔。
2.訓練處(TRAIN DIVISION):除新進及在職人員訓練外,亦包括美國其他執法單位人員
訓練及國際訓練,聯邦學院亦屬其管轄,該院兩個主要訓練課程分為新進人員訓練,每
期四個月,每年約訓練新進調查員約數百至千人(視實際需要而定),每班約五十人以密
集開班方式訓練,另設國家學院三個月開訓一期,召訓美國各層級執法單位幹部亦包括
外國執法單位人員(本局每年均派員參訓)。
3.人事處(PERSONEL DIVISION):負責全局人事工作,另美國聯邦公務員每五年均需複
核其忠誠及品德問題,亦由該處負責辦理(因該項工作繁重現除其職掌內重要公職由該
局調查部門負責外,其他一般聯邦公職均由人事處以契約方式聘請退休聯邦執法人員負
責)。
情報來源工作處(INFORMATION RESOURCES DIVISION):主要工作分別為電子蒐証及電腦
技術支援,電子蒐証包括電話監聽、竊聽、秘密錄音錄影等,美國各執法機關僅聯調局
及緝毒局擁有電話監聽權力,其他聯邦執法機關因其偵查案件性質不合申請監聽權要件
,如涉案對象犯行符合申請監聽規範,則必需會合該兩單位辦案方得以監聽電話。另電
腦技術部分用以支援各單位涉及電腦之調查工作,該單位人員除負責器材研發外,必要
時亦在第一線提供專業技術支援。
4.國家安全處(NATIONAL SECURITY DIVISION):該處負責反情報反滲透工作,此一職掌
為聯調局最重要職掌之一,該處設有情報科負責相關情報彙整分析工作,美國為言論自
由國家,自發性反政府或推翻政府言論或結社活動並不受法律限制,如其有抗稅或私藏
武器等行為,則由犯調單位依稅法或相關法律偵辦,如涉及恐佈活動則由新設之反恐佈
活動處偵處。國家安全處工作項目僅限於涉及外國間諜活動之反制及美國國民外患罪偵
辦。
5.犯罪調查處(CRIMINAL INVESTIGATIVE DIVISION):為該局最主要之犯罪調查業務單
位,主要的犯調工作均由該單位負責指導,亦設有情報科負責犯罪情報之彙整、協調、
交換。
6.調查工作支援處(Investigative Service Division):為去(八八)年新成立單位,其
下設有情報分析分處,功能在於主要工作為確使聯調局所有調查人員能跨越資料檔案或
單位分際,而取得並運用所需有關情資,希同時藉以強化該局情報分析能力,同時將原
有直屬局長之7.重大事件反應小組(CRITICAL INCIDENT RESPOND GROUP主要負責重大危
機事件之處理,下設有危機處理小組、人質危機談判小組、犯罪行為研究小組、特勤小
組訓練隊等單位。)及原屬犯罪調查處負責督導駐海外人員業務,聯繫國際刑警組織及
各外國情治單位駐華府人員聯繫之國際事務分處(INTERNATIONAL RELATIONS BRANCH)亦
納入該處編制。
8.反恐佈活動處(Counterterrorism Division)亦為去年新成立單位,將原先國家安全
處中,反恐佈活動業務,劃入此一單位管轄,來自國內外恐佈活動均包含在內。
9.科技檢驗處(LABORATORY DIVISION):負責科技檢驗工作,該單位原均由調查員依其
專長背景負責檢驗工作,但近年來該實驗室弊病叢生,現亦同時聘用外界刑事鑑定專家
參與工作。
10.財務處(FINANCE DIVISION):負責預算分配、審核、出納等業務。
11.公平就業辦公室(OFFICE OF EQUAL EMPLOYMENT OPPORYUNITY AFFAIRS):督導該局
人員晉用升遷是否依照聯邦規定(避免種族或性別岐視)由聯邦政府負責公平就業事務官
員負責。
12.專業責任辦公室(OFFICE OF PROFFESSIONAL RESPONSIBILITY):主管為督察主任(IN
SPECTOR IN CHARGE)為該局之內部紀律單位,局內人員重大違紀之懲處、調查均由該室
負責。
(三)外勤單位組織架構:
該局現有外勤調查站五十六個,調查員人數自二十餘人(如阿拉斯加站)到千人(如紐約
市站)不一,但全美調查員人數最多的三個調查站紐約市、華府、洛杉磯(約六百名與華
府相近),係由助理局長任主管(與局本部一級主管同級)稱之為處長(DIRECTOR)其下設
有數個站主任及副主任(以洛杉磯為例處長以下設有站主任三名,副主任共十二名)。其
他調查站則設站主任一人(SPECIAL AGENT IN CHARGE)副主任一至二人(少數小站亦可能
不設副主任),以下則依案件性質分為各不同工作組(SQUADE)各組由調查專員(SUPERVIS
ORY SPECIAL AGENT)乙名主管該組業務,另各站亦設有據點辦公室數個,全美共有四百
多個據點辦公室,人數自一人至十餘人,人數較多據點則成為地區組,多由一名資深調
查專員任主管。此外站內亦設有新聞發言人、訓練工作承辦人、法律諮詢各乙名直屬主
任。各站工作組數目及調查專員員額都有一定編制,但站主任可就其轄內特性在編定員
額內調整業務分工,以美國東岸某站為例,該站有調查員二百名、職員一百五十人,計
有暴力犯罪小組、地區幫派偵辦小組、白領犯罪小組各兩個,反貪污、經濟犯罪、反恐
佈活動及反情報工作小組各一,地區工作組二個,另據點八名。此外另成立特勤小組(S
WAT TEAM)一個則為任務編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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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BI人員情蒐程序及範圍
作者:丹尼爾 / 原載:調查局內部網站
(本文原載調查局內部網站,經丹尼爾學長同意轉載)
FBI為美國主要執法機關,其調查員自然亦負有蒐情任務,惟其程序及範圍均有一定規
範,謹此提供個人所知,敬請各位學長指正。
美國聯邦調查局人員情蒐程序及範圍:
美國聯調局為美國聯邦主要執法機關,又是惟一肩負國家安全責任的執法機關,而其國
家安全的定義在於外國間諜對美國國家安全的影響,近年來針對國內外恐佈活動對美國
社會安全的威脅,另成立反恐佈治動處處理此一方面案件,則為另一新發展。
聯調局外勤處站依據不同案件性質編組,在部份大站如華府、紐約、洛杉磯等,負責反
情報工作人員,則佔有較大比例,至於在其他次要或編制較小偏遠地區,反情報工作人
員比例極小,甚或無專責工作組,這是因為美國聯調局反情報工作僅以外國間諜為目標
,美國國內自發性反政府組織如涉及不法,則由犯調部門各依職掌偵處。
聯調局人員在未依其內部程序針對不法価索開案(open case)偵查之前,是沒有任何工
作經費,亦不准佈建的,至於其開案程序一般僅至站主任或站主任授權主管核可。開案
後,自然要對案件目標展開情蒐作業,其方式包括佈建標臥底、電話監聽或現場監聽(
經法定程序)等,佈建人員亦視其表現支給酬勞,其來源一般均來自辦案經費,惟特別
重大案件,站內辦案經費無法因應時,需報局請求在經費上給予支援。所有調查員所蒐
獲情報無論是否為已開案相關情資,均需報局,由局內刑事犯罪資料處依情資內容建檔
管理,光是人名索引檔據悉就有近八千萬個。過去未電腦化之前,均依賴人力及精密的
檔案管理來建檔。
至於反情報工作蒐情,則以外國人為目標,有外諜嫌疑的外國人,其監聽作業亦需經一
特別法庭核可。相關情資自然亦依上述程序建檔。在一九九五年該法庭一年所核准的監
聽約為六百件,而一個監控目標一年約需聲請六至八件監聽票,因目標至外地旅行,對
其所棲身之處監聽均需另申請法庭核可。一般而言,此類情蒐監控作業多配合美國國安
局執行,如對某國駐美使領館監聽等。
美國自冷戰結束後,負責國家安全反情報工作人員已漸趨減少,至九五年為止,約有二
千六百名調查員負責國家安全反情報工作,約佔調查員總額的四分之一。
聯調局另一個人資料情蒐工作為公務人員安全查核,對於美國重要或敏感職位聯邦公務
員均需進行定期安全查核,惟此類查核資料不得對外公佈,亦不得交給其他政府機關人
員做不當運用。柯林頓政府初人白宮時,白宮安全主管向聯調局不當取得前布希政府重
要官員安全查核資料,經新聞披露後,輿論譁然,該主管因而去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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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公安調查廳的簡介
作者:丹尼爾 / 原載:調查局內部網站
(本文原載調查局內部網站,經丹尼爾學長同意轉載)
日本公安調查廳是一個大家比較陌生的機關,最近逛日本網站時發現了這個機關,感覺
有點像三十年前的本局,所以把部分內容譯出來給大家參考一下。
一、沿革
日本法務省公安調查廳,係為配合日本破壞防止法的施行,於1952年7月21日,依據該
法之規定,對破壞團體進行調查以及行政處分而設立的行政機關。
二、業務主管法律
1.破壞活動防止法:破壞活動防止法的立法目的,係防止以暴力方法破壞民主政治基礎
與憲法秩序,以及確保公共安全。因為日本憲法的民主主義之基本理念下,政治主張應
通過言論的宣傳而實現,如果無視民主主義之原則,意圖組織破壞團體使用暴力行為實
現自己的主張,對施用暴力者即有依據破壞防止法給予適當刑罰的必要;對於暴力團體
亦須課以解散、禁止特定活動等行政處分。至於破壞活動防止法所規範的「暴力主義的
破壞活動」,依該法第四條之規定,包括下列範圍:
A.刑法內亂罪、內亂預備陰謀罪、內亂幫助罪、外患誘引罪、外患援助罪、外患誘引援
助未遂罪及外患誘引援助預備陰謀罪。
B.前款各罪之教唆行為。
C.以實行內亂罪、外患誘引罪、外患援助罪為目的而煽動者。
D.以實行內亂罪、外患誘引罪、外患援助罪為目的,而印刷、頒布或公然揭示主張其行
為必要性與正當性之文書、圖畫。
E.以實行內亂罪、外患誘引罪、外患援助罪為目的,以有線或無線傳播之方式主張其行
為必要性與正當性。
F.此外,以支持、推進政治上之主張或以反對他人政治主張為目的而犯刑法騷亂罪、放
火罪、爆裂物罪、往來危險罪、傾覆汽車罪、殺人罪、強盜罪以及預備、陰謀、教唆、
煽動犯前述各罪者,亦屬之。
2.規範無差別大量殺人團體之法律:所謂「無差別大量殺人團體」,係指類似奧母真理
教(東京地鐵沙林毒氣殺人事件)的團體,日本國會於1999年12月27日通過「規範無差
別大量殺人團體之法律」,亦以公安調查廳為業務主管機關。
三、組織
公安調查廳本部設總務部、調查第一部及調查第二部等三個單位,而外勤單位計有關東
(東京)、近畿(大阪)、中部(名古屋)、中國(廣島)、九州(福岡)、東北(仙
台)、北海道(札幌)及四國(高松)等八個公安調查局,另設43個公安調查事務所。
內部職等分為調查官、主任調查官、上席調查官、統括調查官(課長補佐)、首席調查
官(課長)及公安調查局部長(公安調查事務所長)等。
四、業務
1.任務:公安調查廳,係依據破壞活動防止法,調查有主張暴力破壞活動危險性的團體
。如依其調查的結果,認為對該團體有規範的必要時,得請求公安審查委員會對該團體
為限制活動或解散等處分。
2.調查:公安調查官僅能行使任意調查權,並無行使搜索、扣押的司法警察權,不過得
會同司法警察進行搜索、扣押(破壞活動防止法第三十條)。其外勤工作多為情報、資
料的收集,其官方網站即以新聞記者來比喻其工作性質。
3.相關機關的情報提供:公安調查廳得隨時將調查破壞團體及無差別大量殺人團體所得
之情報提供給相關機關作為參考,亦須與警察廳與都道府縣警察交換情報(破壞活動防
止法第二十九條)。此外,公安調查廳於每年年終,就國際情勢及國內公安的動向,會
提出「內外情勢的回顧與展望」報告。
五、任用與待遇
公安調查廳的職員,係由日本人事院所舉行的國家公務員考試及格者晉用(日本公務員
分為國家與地方公務員),其考試分為三級,大學畢業生得參加第一、二級考試,短期
大學畢業者僅能參加第三級考試;第一級考試及格者分發廳本部任用,第二、三級考試
及格者則分發外勤單位。公安調查廳職員考試及格後六個月至一年,得適用公安俸給,
較一般國家公務員高12﹪~13﹪。
註:部分資料引自http://www.moj.go.jp/KOUAN/kouan.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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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聯邦調查局破獲俄諜韓森案始末(上)
作者:丹尼爾 / 原載:調查局內部網站
美國聯邦調查局破獲俄諜韓森案始末(本文經丹尼爾學長同意轉載)
一、 前言
本(九十)年二月廿日美國聯邦調查局宣布偵破一件重大間諜案件,涉嫌人韓森(Rob
ert Philip Hanssen)在該局已服務廿五年,具多年反情報工作經驗,消息披露後,立
刻成為全美各大媒体頭條新聞。美國布希總統發表談話,表達震驚之意。聯邦調查局局
長佛力(Louis Freeh)稱本案為叛國案件,對美國所帶來損害一時難以估計。另依據美
國法律,檢察官對韓森可向法院求處死刑。註一
本案所造成損害僅次於一九九四年破獲的中情局俄諜艾敏斯(Aldrich Ames)案,除涉嫌
人身分特殊外,其動機及手法更堪稱為反情報案件中之特例。
本文係彙整歸納美國紐約時報、華盛頓郵報、洛杉磯時報、新聞週刊、時代雜誌等
報導之相關資料後撰寫,在韓森犯案動機方面,因本案尚未開庭,媒体報導眾說紛云,
亦依據有關資料整理研析出幾個可能因素,此一部分在開庭之後應該會有較明確答案,
至於結論則是個人歸納研析心得。
二、本案背景
(一)美蘇關係對雙方情報工作影響:
六O及七O年代,美蘇對立,間諜戰為冷戰中的一部分,八O年代雙方緊張關係雖較
為緩和,但諜報活動仍有增無減,直至九O年代初期,蘇聯解体,美國與俄羅斯關係漸
趨密切,俄國情報單位KGB亦改組為聯邦安全局(Federal Security Bureau 簡稱FSB)及
俄國國外情報局(Russian Foreign Service 簡稱SVR)等機構,當時俄國葉爾欽總統為
表達善意,曾下令減少俄國駐美情報人員,以免因間諜醜聞影響雙邊關係,美國亦相對
減少中情局在俄國境內作業規模。九O年代中期,因北約組織擴大及車臣內戰等因素,
美蘇關係降溫,雙方諜報工作有逐漸強化之勢。一九九九年普丁掌權後,基於其個人曾
任職KGB背景,及俄國在科技及經濟情報上的實際需要,乃下令強化對美軍事、科技及
經濟三方面蒐情工作。
(二)雙方情報機關為美蘇彼此吸收諜員之重點目標:
將對方情報機關人員列為重要佈建目標,其目的有二:一為了反情報目的,將對方
情報人員拉出佈建,得以暸解對方布置潛伏在我方之諜員身分,如一九八五年四月俄國
情報官員尤欽科(Col. Vitaly Yurchenko)一度向美國投誠,美國中情局俄諜李霍華(Ed
ward Lee Howard)因而身分曝露潛逃至俄國即是一例。其次,情治人員經常能接觸與國
家安全有關機密情報資料,對外國情報機關而言,亦極有價值。
(三)個人利益成為諜員叛國的主要動機:
五O及六O年代諜員,個人意識型態認同經常是重要誘因之一,但八O年代之後,金
錢及個人因素比重遠超過了意識型態認同,以美國一九八O年至二千年所偵破重大間諜
案件為例註二,除少數基於族裔認同外,未有因意識形態而犯罪者。
三、偵辦經過
(一)一九八五年之損失:
一九八五年美國中情局布置在俄國之諜員航空科學家屠可契夫(Adolf G. Tolkache
v),為中情局俄諜李霍華出賣,身分暴露被處決;接著在八五年底至八六年初,中情局
與聯邦調查局在美國境內所吸收的三名KGB諜員馬提諾夫(VALERY MARTYNOV)、摩丁(SER
GEI MOTORIN)及尤辛(Boris Yuzhin)三人,分別為俄方逮捕,除尤辛被判處十五年徒刑
外,其餘兩人均被處決註三。這些慘痛損失,中情局內部稱之為一九八五年之損失(198
5 Losses)。美國聯調局及中情局開始警覺到其內部除了李霍華外,必然仍有其他諜員
潛伏。
(二)內部清查及艾敏斯(Aldrich Ames)案偵破:
一九八六年十一月,美國聯邦調查局針對前述問題,在局本部情報處(Intelligenc
e Division,現已更名為國家安全處National Security Division)秘密設立短劍專案
組(Mole Hunt Anlance),主要目的在於清查聯調局內部是否已為蘇聯所滲透。
該小組首先過濾一九八五年九月叛變的中情局人員李霍華(Edward Lee Howard)所接觸
過的各項資料,以確認李霍華有無出賣該三名諜員之條件,並且研析包括通訊、聯繫上
的各種其他相關可能性,結果雖然可以確定該三名諜員身分並非李霍華洩露,亦非其他
聯繫技術上的問題,但對基本原因仍無任何結論,主要是該小組為聯邦調查局個別作業
,未獲中情局支援,缺乏完整資訊,一九八七年九月短劍專案作業名存實亡。
在中情局部分,原先在其內部檢討報告中,將馬提諾夫等三人被俄方破獲的案件,
歸責於聯繫技術失誤(儘管聯調局及部分中情局內部反情報工作人員並不認同)。但接著
陸續發生諜員被俄方偵破案件,中情局高層方才意識到問題嚴重,於一九九一年四月,
一改原先與聯調局疏離態度,與聯調局合組專案組進行內部清查,先自泛查名單(Bigot
List)開始,全面清查兩局相關人員,一九九二年秋天,原先有兩百人的泛查名單已過
濾減到四十人以下,另外聯調局亦自行整理出兩份名單,一份名單列名有三十人,除中
情局人員外,尚有部分聯調局人員註四,另一份高度涉嫌名單則僅餘五人,該專案組終
於一九九四年偵破中情局俄諜艾敏斯案註五。
(三)專案小組的持續作為:
艾敏斯案偵破後,部分美國媒体對於美國情報及反情報工作漏洞,能否全部歸責於
艾敏斯一人表示質疑。中情局也採取新的內部防制措施,其中最重要的是對該局人員普
遍定期測謊,對於可疑份子即展開清查,即或無不法証據,一旦測謊失敗,當事人輕則
調職,重則命其停職(Administrative Leave)。在另一方面,中情局及聯調局聯合專案
小組仍未解散,並持續進行內部清查,因為某些反情報工作上的挫折,確非艾敏斯在工
作上所能知悉,其中最明顯的例子是聯邦調查局一九八九年偵查國務院駐維也納外交官
波爾契(Felix Bloch)註六間諜案的失敗,艾敏斯顯然對該案一無所知。
專案小組持續清查中情局及聯調局內部可疑諜員,先後在一九九六及九七年偵破中
情局俄諜尼可松(Harold James Nicholson)案註七,及聯邦調查局俄諜彼茨(Earl Pitt
s)註八案,據暸解該兩案之偵破,來自俄國內部的情報資料均占有極重要地位。惟逮捕
該兩名諜員,尚不足以充份解釋美國情報及反情報工作漏洞原因。
(四)鎖定目標:
一九八五年開始出現的情報漏洞,經研析顯然是出自紐約地區,一九九六年專案人
員清查所有可能涉嫌的中情局及聯調局人員,再次列出一份人數眾多名單(前述聯調員
俄諜彼茨於一九八七至八九年就曾在紐約進行反情報工作), 在彼茨被捕後,專案人員
又鎖定了一名曾在紐約工作的中情局反情報官員(姓名未公開),該員雖通過測謊檢查,
但仍被迫於一九九九年八月停職(Administrative Leave)。惟調查工作仍陷於焦著,西
元二千年初,專案小組已確信聯邦調查局內仍有俄諜存在,該局國家安全處(National
Security Division)經分析後,提出一份可疑名單,韓森雖名列其中,但並非專案小組
調查重點對象,因渠生活、家庭均正常、無不良嗜好,子女雖就讀私立學校,但也多有
全額獎學金。
至西元二千年秋天,國內清查雖無所獲,惟來自俄國內部情報來源,逐漸提供有用
嗞索,先是一名諜員提供一個黑色垃圾袋,聯調局實驗室自其上採得兩枚指紋,經比對
後確定與韓森指紋檔案相符;接著來自俄國內部情報來源又提供一捲一九八六年俄國KG
B業務官與代號B諜員通話錄音帶,經由兩名曾與韓森共事五年的聯調局人員鑑定,該代
號B諜員確為韓森無誤。不久之後,來自俄國內部情報來源提供了俄方與韓森有關的全
部原始檔案,包括所有通聯信件在內註九,韓森涉案罪行至此幾已可確定無疑。
(五)調查行動及逮捕:
西元二千年十二月聯邦調查局取得法庭許可,對韓森展開全面監聽及跟監,並秘密
取得其電腦檔案。十二月十二日,跟監人員發現韓森四度駕車經過距其住處一公里處的
電桿,檢查安全信號。十二月廿六日夜間發現韓森又步行至該處,以手電筒檢查路標上
黏貼的膠帶記號,至此韓森的安全記號及使用方法已為調查人員發現。元月十二日,韓
森被調離其原任聯調局派駐國務院工作組組長職務,改調至局本部一個虛設的職位,並
分配至一個偏僻辦公室,使其與其他同事隔離。在元月一整個月內,韓森檢查安全信號
三次,二月上旬又檢查三次,專案人員發現韓森在其住所附近共設有六個死轉手及安全
信號,死轉手多位於公園內的隱蔽位置,俄方聯繫人並以艾莉斯(Ellis)、露易斯(Lewi
s)等名稱為代號,安全信號均設於路旁的電桿或路標,以膠帶或圖釘做為﹃有物待取﹄
標記,二月十二日(星期日)跟監人員終於在置於一個公園平台下的死轉手(Dead Drop)
的垃圾袋內發現五萬美元,經檢查、照相存証後,置回原處,韓森於取得該垃圾袋後,
至另一處代號為艾莉斯的死轉手(位於另一公園內的木橋下),意圖置放機密文件時,為
聯調局人員以現行犯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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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聯邦調查局破獲俄諜韓森案始末(下)
作者:丹尼爾 / 原載:調查局內部網站
四、犯案經過及動機
(一)成長背景及其犯案經過:
韓森於一九四四年四月十八日生於美國芝加哥市西北部郊區,為家中獨子。其父原
為海軍低階軍官,退伍後任職芝加哥市警局紅色小組( Red Squad),該小組為五、六O
年代芝加哥警局專責反制共黨恐怖活動的單位,韓森少年時期十分正常,大學時就讀KN
OX學院,主修化學,副修俄語,大學畢業後進入西北大學(Northwestern University)
修習牙醫,三年後轉讀會計,於一九七一年獲企管碩士學位。
學校畢業後,韓森步其父後塵,至芝加哥市警局服務,當時其所服務單位,稱之為
C15小組,為專責偵辦警局內部風紀案件單位,一般人在此類單位工作,常為同儕間的
異樣眼光及壓力所苦,但據其同事表示,韓森似乎從無這方面困擾,並樂在其中。
一九七六年韓森加入聯邦調查局工作,第一個職務是印地安那州蓋瑞(Gary)市,聯
調局白領犯罪調查小組成員。二年後,請調至紐約調查處參與反情報工作。一九八一年
轉至局本部情報處任職,一九八五年任紐約調查處反情報工作小組長,當時聯調局紐約
處約有廿多個這樣的反情報小組,其中有三分之二是以蘇聯駐紐約人員為目標,韓森所
轄小組約有十五至廿名成員,監控目標為俄國駐紐約貿易代表處人員,韓森在該年十月
,主動以郵件將包括美方在KGB內部布置的三名諜員名單在內的大批機密資料,提供俄
國KGB駐華府工作站,反情報工作主管契可辛(Viktor Cherkashin),以証明其工作價值
,實際上,契可辛在同年上半年即自中情局諜員艾敏斯處,獲得該三人姓名。但韓森使
得俄方得以驗証艾敏斯之資料。同年十一月韓森自俄方取得第一筆五萬美元酬勞。一九
八七年韓森調任局本部情報處,蘇聯分析科專員(Supervisory Special Agent),一九
九O年獲選任為海外工作督察助理 (Inspector’s Aid)註十,一九九一年七月至九二年
一月任反情報計畫承辦人(Program Manager),九二年一月韓森至聯邦調查局國務院聯
絡組任職註十一,同時與俄方斷聯,至此,韓森共提供俄方廿多次情資,包括磁片廿二
張,文書資料六千多頁,獲得酬勞計五十九萬五千美元,及總值超過五萬美元的鑽石三
顆,同時俄方許諾另準備八十萬美元待他退休後至俄國領取。韓森得以接觸如此大量機
密情資原因,除了其職務始終與國家安全業務有關外,他在電腦軟体上的能力亦為一主
要因素。韓森對電腦甚為專精,精通C程式語言,曾經為聯調局華府調查站設計調查情
資系統(Intelligence Investigative System),供外勤人員儲存反情報工作所蒐集的
嗞索及情資,此一軟体後亦為局本部國家安全處所採用。此外,韓森曾於一九九四年被
發現違規侵入其同事的電腦檔案而被調查,當時渠辯稱係為了測試該系統防護裝置是否
有效,此一說辭亦因其精通電腦而獲採信。
在中情局與聯調局合組專案小組八個月後,韓森與俄方斷聯,顯然已感受到內部壓
力,必需與俄方斷聯以免啟人疑竇。
自一九九七年六月開始,韓森每隔二、三個月就例行性的將自己姓名、住址及死轉手(d
ead-drop )這些字眼,在聯邦調查局電子調查資料中搜尋,以確定自己是否已成為內部
調查目標。經過長期檢查,韓森確定自己未成為偵查標的後,於一九九九年十月再與俄
國國外情報局(SVR)復聯,自其復聯到被捕的一年多時間,計四次提供俄方資料,而在
收取俄方五萬美元酬勞時被捕。
韓森本身因通曉所有反情報技巧,因此,他從未與俄方人員會晤,即便是俄方提議在美
國境內或境外會晤,均為韓森以安全為由拒絕,雙方僅以信件或電話聯繫。俄方對韓森
的真正身分似亦無法辨認,其內部多以B或Ramon Garcia為代號。
(二)韓森的性格及犯案動機:
基於韓森過去表現在外的各項人格特質,不同於其他間諜案嫌犯,其動機亦難以簡
化為貪戀金錢享受,更遑論意識型態認同註十二,以下謹就其即性格外在表現及可能動
機彙整如下:
1.外在特質:
a.聰明但不擅言辭表達:
韓森的所有同事均承認渠極為聰明(Brilliant),惟不擅長於言辭及人際關係,在
紐約參與反情報外勤工作時,從未在第一価從事諮詢布置或招募諜員的工作,在局本部
亦因其寡言少笑容的態度,而人緣欠佳,其同事即私下為他取了殯儀館執事先生(Mr. D
eath)綽號,部分曾與他共同主持內部工作研討會的同事,表示只要韓森開始發言,台
下的聽眾就昏昏欲睡。
b.強烈宗教信仰及道德感:
韓森原出身基督教路德教派,但在一九七O年代中期轉而和其妻一樣,成為一名虔
誠的天主教歐派斯代 (Opus Dei )教派成員,該教派教徒較一般信徒更講究對神之崇拜
,對天主教義採取更嚴格認定,且每日均舉行彌撤,現有成員約八萬伍千人。韓森為該
教派成員後,在外即表現出強烈道德感,對主張無神論之共產主義表現出深惡痛絕態度
,當同事至脫衣舞酒吧舉行退休歡送會時,他斥之為罪惡的場合(a occasion of sin)
而拒絕參加。韓森所參與彌撒的聖凱薩琳教會(St. Catherine of Siena Catholic Chu
rch)現有會眾四千餘名,聯邦調查局局長佛利及最高法院大法官史卡利夫婦(Antonin S
calia)同為該教會教友註十三。
c.生活儉樸,生活規律正常:
韓森雖共收受了俄方六十萬美元以上酬勞,亦在瑞士銀行開設秘密帳戶,但他生活
仍十分檢樸,亦從未有奢華的生活享受,其住屋甚為樸實,市值不到卅萬美金,雖擁有
三輛汽車,但均為老舊車輛,其年收入薪資約為十萬美元,其妻為女子學校兼職教師,
惟一的重大開支是其六名子女均就讀私立教會中學,為其家庭經濟一大負荷,雖有人對
其如何張羅子女學費有所疑慮,但韓森在經濟財務上一向給人甚為吃緊的印象,在教會
中所承諾的捐獻從未兌現,一九九九年至羅馬參加其內姪獲任聖職典禮的旅費,是由他
妻子娘家提供的。韓森儉樸生活似為其親友所週知,實為其間諜行為提供最好的掩護。
d.重視家庭,無不良嗜好:
韓森重視家庭及子女教育,無不良嗜好,平日喜歡鑽研電腦技術及閱讀間諜小說,
其鄰居均認為其為一個好父親、好丈夫。即便是他被捕當天遲遲未歸,其妻仍以為他送
朋友至機場出了意外,而準備到機場去找人。本案事發後,已証明韓森妻子及家人均毫
不知情。對其動機亦無法提供完整解釋。
2.犯案動機:
a.對六O年代英國俄諜費爾比(H.A. R. Philby)註十四的崇拜及效法:
在一封一九九九年致俄方聯繫人的信中,曾表示渠於十四歲時就因讀了英國俄諜菲
爾比的著作,而視之為個人偶像。實際上,菲氏所著我的無聲戰爭(My Silent War)一
書問世時,韓森已經廿四歲。韓森此種說法當然不可盡信,但他個人的工作職務與菲爾
比有類似之處,菲氏最後全身而退,又將其間諜生涯出書,或許這是他個人對自己下場
最終期許。
b.金錢上的需要:
金錢固然是其犯行的因素之一,但其親友及同事,均認為不是惟一因素,他在一九
八五年十一月寫給俄方的第一封信中有這樣一段:﹁在金錢方面,我的需求不超過十萬
美元,因為我不能花用、也不能存起來,甚至也不能投資,否則很可能會被視為不法販
毒資金而被追查,太多錢會對我造成處理上的困難。或許一些鑽石可以做為我子女的安
全保障,另外一些善意也是需要的,最後,你們可以讓我這樣一個長期為你們服務的人
,做為貴機關的客座教官。當然,也希望能安排一個緊急脫逃計畫,天下沒有一件事是
永恒不變的。﹂可以說明其思慮週延,所考慮的不僅是金錢而已。
c.自負及尋求刺激心態:
韓森對於自己的聰明及間諜技巧甚為自負,西元兩千年三月致俄方聯繫人信中,他
表示:﹁至目前為止,在處理個人危機方式甚為適切,應該得到肯定。﹂在同一信中他
又批評美國:﹁在結構上雖然國力甚強,但有如一個智障青年,有傷害他人的潛力,但
是年輕不成熟易為人控制。﹂
另韓森雖然給人沈默行事低調印象,但仔細檢視其言行,仍可發現他喜愛刺激及操
控他人的另一面。他廿一歲時就希望將來能進國家安全局(National Security Agency)
成為一個密碼解析人員(Code Breaker)或是牙醫,後來雖然唸了牙醫,但三年後卻覺得
枯燥而轉唸會計,讀醫學院期間,他同時在一個公立精神病院打工,喜在工作時,冒充
醫護人員訊問病人,並邀同學參觀,以炫耀他控制病人能力。取得企管碩士(MBA)學位
後,至芝加哥市警局內部監察單位工作,與其專長及所學並無太大關連,參與聯邦調查
局二年後又主動請調至紐約市反情報單位工作,對一般聯調局人員而言,似亦與他人学
異註十五。除了韓森可能確實嚮往反情報工作外,或許也期待反情報工作的刺激, 但
實際上,韓森當時執行的反情報業務,大多是沈悶的工作,如分析俄國人的帳單、清查
其交往,或是長期跟守等等,囿於他缺少人際關係技巧,他又不曾參與第一価吸收布置
諜員工作,這與韓森所期待的刺激,顯然是有落差的,在此種狀況下,為了尋求刺激而
開始其間諜生涯,應有相當的可能性。
五、美方事後補救作為
本案發生後,聯邦調查局內部保防受到許多質疑,該局的後續做為可分為兩方面,
一是就韓森所可能造成的損害進行全面清查並設法彌補,此外對俄國在美國的間諜活動
,亦由國務院對俄方做出反應,本(九O)年三月廿一日美國國務卿已面交俄國駐美大使
一份蘇聯外交人員名單,命其中四人即刻於十日內離境,另外四十六人則需於未來三個
月內離開美國,以減少俄國在美情報活動註十六。在另一方面,聯邦調查局為求立場客
觀公正,特別邀請前局長韋伯斯特(Webster,亦曾任中情局局長 )負責組成一個小組,
檢查該局內部保防措施並防堵漏洞,其中應否對聯調局人員執行定期測謊,又成為一個
討論議題,一九九四年中情局艾敏斯諜案發生後,美國中情局已開始普遍利用定期及全
面測謊做為內部保防重要手段,去(八九)年華裔科學家李文和涉嫌洩露核武機密案發生
後,美國能源部對於內部接觸機密人員亦開始定期測謊,惟美國聯邦調查局對內部全面
定期測謊,仍持抗拒態度,僅對新進人員、部分參與敏感重大案件調查及調派海外工作
人員進行測謊,韓森服務聯邦調查局廿五年,從未被測謊過。本案發生後,聯調局終於
三月廿四日宣佈將對該局業務上能接觸反情報機密資料的五百名調查人員,定期進行測
謊,其中包含地區處站主管及局本部承辦單位人員在內一百五十人,列為第一波受測對
象,並且對於反情報資料儲存管理採取嚴密管制措施。
六、結論
研析本案獲致下列幾個結論,謹申論於后:
(一)意識形態不再是間諜活動主要誘因:
東西冷戰結束後,東西雙方意識形態對立的情況不再,金錢及其他利益成了雙方布
置諜員最主要誘因,中情局諜員艾敏斯共收受俄方酬勞近三百萬美元,韓森收取酬勞亦
達六十萬美元,此外中情局另一俄諜尼可松及聯調局俄諜彼茨雖不若前述二人重要,但
仍分別獲得俄方卅及廿萬美元酬勞,而美國付給俄國人的酬勞數目雖不詳,但美國情報
單位除了金錢外,有其他更多誘因來進行諜員布置,如對於其諜員的照料甚為用心,一
旦事發或退休後,通常均給予美國居留權,並適當照顧在美生活。一九八五年一名美國
中情局駐迦納工作站雇員,將中情局在該國諜員資料洩露給其當地男友,導致中情局即
刻將該國諜員全部安排至美定居,以保障渠等安全。另前述遭韓森及艾敏斯出賣的中情
局諜員尤辛,於服刑完畢獲釋後,亦經中情局安排至美定居,並照顧其生活迄今。
以本案為例,韓森的宗教信仰或個人高道德感形象,與間諜賣國行為是絕對相反的
,但為了金錢或其他個人動機,終而做出與其信仰及意識形態背道而馳行為。就反情報
角度而言,意識形態的表現固然有參考價值,但不能做為線索發掘或清查之絕對標準。
(二)情報工作是最有效的反情報作為:
反情報工作有攻守兩面,在消極的守勢作為上,當然是以內部保防工作、國內可疑
線索偵查及外國入境可疑份子的掌控等方式進行;但自美蘇諜戰的例子來看,除近年積
極採用全面測謊獲致一些成效外,其他憑藉消極守勢作為而破案的是極少數,絕大多數
案子都是拉出對方情報或反情報機關人員後,暴露內部諜員資料而破案,俄國憑藉艾敏
斯一人,就逮捕處決了十名以上中情局諜員。至於韓森一案,聯調局自一九八六年就開
始成立專案,經過長期調查並無所獲,最後仍需依據來自俄國內部情資,方能鎖定韓森
並將其逮捕論罪。顯然,主動積極的情報攻勢,才是最有效的反情報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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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社會控制來看國內情報工作---兼論本局情報工作的困境
作者:丹尼爾 / 原載:調查局內部網站
從社會控制來看國內情報工作-兼論本局情報工作的困境(本文經丹尼爾學長同意轉載)
一、 前言
在社會學領域中,首先提出社會控制理論(Social Control)的是美國社會學大師愛
德華羅斯(Ross, Edward),他在一九○一年認為個人受到社會上各種外在限制及約束。
而美國當代犯罪學家赫胥(Hirschi, Travis)在討論犯罪問題也引入社會控制觀念,認
為:人類如果不受外在法律的控制和環境的陶冶與教養,便會自然傾向於犯罪。而這些
外在影響的力量,如家庭、學校、職業、朋友、宗教及社會信仰以至於法律及警察等,
即是所謂的社會控制。此一理論已成為當今最具影響力之犯罪學理論。其中,確認警察
機關為社會控制的一環,而警察機關所使用的蒐情、佈建或臥底等調查方式,自然已成
為政府社會控制手段一部分。美國一些犯罪學者對此亦有所探討。
自上述理論來看,政府在社會控制中扮演一個關鍵性角色,隨著政治体制差異,社
會控制力的強弱亦有所不同。情報工作之含義及價值也隨著体制而有差異。以下自社會
控制角度探討:政治体制對國內情報工作影響及限制、所需的客觀環境及近來本局情報
工作的困境。
此地所討論情報一辭,僅限定在經由不公開方式取得國家管轄境內之特定資訊,境
外諜報及經由公開資料研析取得情報,則不在本文討論範圍內。
二、政治体制對情報作業的影響
不同的政治制度對於社會控制的需求,亦有不同的標準,我們概略可分為下列二種
層次:
(一)民主國家:
民主國家是一種多元化社會型態,政府對於社會控制條件之干預,在各種主客觀條
件下,受到極大限制,以情報工作而言,雖基於國家安全及犯罪防制需求,多將之視為
必要之惡,但在蒐情手段及目標上,均有法律及制度上的限制,其特質僅綜合於后:
1.政治中立:
蒐情工作不在於為個別政治人物或政黨服務,此為民主國家情蒐工作的基本定律,
任何違背此一規範者,都將付出慘痛代價,美國尼克森總統運用中情局外圍人員蒐集民
主黨情報,終致發生水門事件因而下台即是最明顯例子。另美國前任克林頓總統因案接
受獨立檢察官史塔偵察時,曾蒐集該檢察官與保守派往來密切資料,希減低該項調查的
公信力,克林頓總統此一蒐情工作,係自費委託私家偵探蒐集,不敢動用情治機關,顯
見該一原則的祟高性。
2.司法思維:
蒐集情報的目的,不論是為了執法或反情報工作遂行,一切作為均需合於法律規範
,並尊循司法程序進行,其最終目的在於執行國家法律,經由執行法律來達到社會控制
目的,而非直接運用情報做為社會控制手段。
3.比例原則:
亦即手段與目的需成比例,無論是執行蒐情工作,或是其他的必要執法工作方式,
其規模及方式務必與其標的相對稱,不得將個別犯罪跨大,採取過度手段,以致傷及他
人人權。
4.嚴格監督與約制:
民主法治國家對於涉及蒐情機關,都有嚴格的監督,且以法律明確規範職權、蒐情
方式,防制濫權行為。在民主國家社會控制是社會學或犯罪防制的問題,基於防制犯罪
或反情報工作所需,蒐情工作或許是一種必要之惡,但其手段及運用受到嚴格的監督及
制衡,法治與民主為人權及國家、社會安全間取得了一個平衡點。
(二)極權國家:
極權或威權体制國家的國內情報工作,基本上,完全是為個別政黨或統治階層所服
務的,透過情報直接經由秘密警察進行社會控制,蒐情機關成為統治者最有力的社會控
制工具,最終目的在於鞏固政權,其特質除與前述民主國家情蒐工作特質相反外,另有
幾個常見特點略述於后:
1.全面掌控的思維方式:
社會控制目的既然是鞏固政權,則不論有無犯罪嫌疑,社會各階層都是政權掌握控
制的對象,任一組織團体都有佈置線民充份掌握的需要,因此蒐情作業,在全面掌控思
維下,直接成為社會控制工具。
2.易於浮濫失真:
當國內情報工作直接成為全面社會控制工具時,情報的價值取決於是否有助於執政
者進行社會控制,情報研析習於慣性思方式,缺乏客觀標準,蒐情者基於自身利益或囿
於個人主觀認知,情報誇大失真、是常見弊端,而蒐情機關在全面充份掌握社會動態考
量下,往往強調情報件數、以便從中發掘社會控制死角,一旦有與執政者利益相衝突情
報出現,通常都有寧左勿右,寧可錯殺不得放縱心態,長期以往,因情報浮濫失真,造
成人民受冤屈,常是不可避免的結果。
3.蒐情機關具有極大權勢:
獨裁政權運用情報做為進行社會控制工具,使得蒐情機關成為執政者不可或缺的統
治工具,更是保衛政權的利器,當發現社會中的異議份子時,直接運用蒐情機關整肅異
己,更是最直接有效作法,此種依賴秘密警察來蒐集國內情報,並直接用以迫害異議份
子,似乎是所有獨裁体制的共同特點,中外古今皆然。
三、以情報進行社會控制的條件
經由國內情報工作達到社會控制目的,不論是獨裁或民主國家,基本上都需要考量
下列幾個基本條件配合,一旦下列任一條件有所變化時,政府就有必要針對蒐情体系及
方向有所調整。
(一)充份的正當性:
不僅在法律上必需具備正當性,即便是道德上亦必需具正當性,如中共文革期間,
中國大陸陷於保衛毛主席歇斯底里狀態,於今看來固然荒謬,但身處當時環境,基於保
衛毛主席及文化革命思想,提供情報以對抗打倒走資派,其正當性是無庸置疑的。
此外, 正當性亦可區分為內外兩種,內在正當性指的是參與蒐情工作之成員的自我
認知上,必需肯定自己所作所為是正當的。外在正當性指的是外在社會環境、社會大多
數人認同的價值觀中,對於此一蒐情工作認知,是否為正面的。當內外正當性一致時,
則此一蒐情工作在社會控制上較有成效,否則不但難以推展工作,亦難以吸引獲得品德
端正成員加入蒐情工作,特別是佈建人員。
(二)符合參與蒐情者的利益:
國內情報作業需要佈建工作支持,而為情報機關蒐集情報之佈建人員,其動機固各
有差異,但無論如何,必然符合參與者個人利益,參與者或在精神上獲得補償肯定或在
實質上獲得酬勞。民主体系中執法機關線民所得利益多為金錢實質利益,而威權体系的
佈建除了金錢,政治利益也是動機之一。
(三)情報效用得到肯定:
情報必需發揮作用,才能激勵情蒐機關持續蒐情,並將相關資源運用在適切方向上
,民主國家將情報用在犯罪調查及反情報工作,威權体制國家則逕行用來反制異己、鞏
固政權。不論用於何處,均能發揮其積極性效益,有助於政府的社會控制功能(雖然社
會控制標準有極大差異)。
在另一方面,情報本身必需有獨佔性,情報機關的情報價值建立於其獨有秘密來源
,所獲情資必需是其他公開方式所無法取得,自情報自身價值而言,獨佔性具決定性作
用。
四、本局情報工作的困境:
以下所論的情報工作,指的是第一處負責督導處理的國情。僅從本局情報工作的角
色及外在環境變化所造成影響兩方面,來分析現今情報工作的困境。
(一)情報是執政者直接進行社會控制工具:
自本局的歷史及組織架構來看,毫無疑義的,是執政者用於蒐集國內情報並直接執
行社會控制的重要工具,執法功能在原先只具有點綴作用,以下謹就本局隸屬關係、組
織架構、作業方式三方面分別說明:
⒈1.就隸屬關係來看:
過去,調查局雖隸屬法務部,調查人員具有司法警察權,為國家執法機關,但實際
上受國安局操控影響,此為人盡皆知的事實。按現行体制國安局向國家安全會議負責,
而國家安全會議則為總統幕僚單位,當國安局指揮調查局進行國內情報蒐集時,執政者
跨躍一般行政体系直接運用情報進行社會控制的目的已非常明顯,以世界各國体制來看
,由情報機關指揮執法機關的例子,多出現在極權或威權体系國家,在先進民主國家是
絕無僅有的,原因很簡單,在民主法治原則下,社會及政治環境不允許當政者直接以情
治工作進行社會控制。
⒉2.就組織架構來看:
廿餘年前,在經濟犯罪防制中心成立前,局本部負責犯罪調查工作僅由一個科(一
處三科)負責,其他業務單位一至七處中,一、二、五處加上海外及外事室都直接具有
蒐情功能,間接是為了社會控制目的而存在,在經濟犯罪防制中心、廉政處等單位相繼
成立後,犯罪情報及偵防案件所需情報是分屬各偵辦單位負責,與所謂國情研析是區隔
的。所謂國情工作,其中社會控制的意義是非常明顯的。
在外勤部分,閃電組(北機組前身)成立前,並無一個專責犯罪調查外勤單位,外勤
處站犯調工作只有少數專職人員辦理,絕大多數外勤人員均從事據點工作,所謂據點原
為軍事或諜報工作名辭,本局引用此一名辭、在全國各地廣設據點,其主要用意是要確
實掌握全國各層面狀況,並循情報方式反應,供當政者參考運用,其作用為何?答案已
經很明顯了。
⒊3.自中央集權作業方式來看:
為了確實掌握調查局蒐情的成效能確實為當政者所用,所有情報在初步過濾後必需
全部匯集至局本部,所有案件調查,每一步驟均需局本部核可辦理,此一中央集權式作
業方式,其出發點似亦與中央政府充份運用掌控情報,以進行社會控制有關。
(二)外在環境變化對情報效能影響:
過去十餘年以來,我國自政治環境逐漸民主化,社會也逐漸多元開放,在此一民主
演變過程中,本局執法功能逐漸加重,此一部份成效亦為社會大眾所肯定,但國內蒐情
的制度與方式,卻未隨著社會演變而有所調整,其功能自然受到極大影響,所出現的問
題以下分項說明:
1.正當性不足:
隨著解嚴、開放黨禁、報禁、修正刑法一百條等等民主化進程,國內蒐情工作的正
當性逐漸喪失,當政者對外很難為此種國內蒐情工作有效辯護,其直接進行社會控制能
力亦逐步下降,對執政者而言,意圖藉由國內情報工作來保住政權,已經是不可能的,
事實上,在任何民主法治國家都不可能。
在政黨輪替前,國內情報外在正當性雖然降低,但在內部方面,還可藉著國家認同
、反制台獨等立場及多年教育出來的思維方式,維繫其正當性,但政黨輪替後,此一內
部正當性完全喪失,國內情報工作不論內外,幾已無正當性可言。
2.情報缺乏獨佔性:
在威權体系之下,人民在從事與執政黨立場有衝突的政治或社會活動時,經常必需
秘密進行,此時國內情蒐工作對執政者而言,充份發揮耳目功能,從事情蒐者亦常自稱
發掘民隱民瘼有助於社會及大眾。其情報經常是執政者重要且惟一內部資訊來源。
但在民主法治社會中,除了犯罪活動外,其他涉及公眾事物幾無不可公開取得的,
國內情報的獨佔性大幅降低,所有社會運動無不公開進行,只怕曝光不夠,不受重視。
民意代表、媒体以至於網際網路所散佈傳達的資訊無所不包,民意調查及政府機關、民
間智庫所研析發表資訊,都是情報,情治單機關蒐集所蒐集情報,如與犯罪或反情報工
作無關,則可謂無獨占性可言,最多爭取的是時效性,但此一時效優勢也將隨著電子資
訊快速發展而消失。
3.情報用以社會控制效用降低:
當國民黨在民主体制運作下失去政權時,業已証明了國內情報工作對社會控制,維
護政權毫無助益,國內情報對執政者的價值已明顯大幅降低,在政策制定或施政參考時
,各種其他豐富資訊來源或許較國內情報單位提供之情報或許更具優勢。
(三)對本局蒐情工作內部影響:
上述這些外在環境影響,似已使得本局國內情報重要性逐漸降低,對執政者的價值
及影響力自然亦日益萎縮。而這些外在影響更對本局情蒐体系內部造成相當衝擊,一方
面如前所述為內部正當性不足,造成情蒐工作士氣低落;另一方面,局內專任人員對情
蒐工作認知亦產生明顯斷層。
本局資深人員在加入工作時,基於當時戒嚴体制下的社會環境,多半已對調查局的
社會控制功能有所認知,再加上訓練所養成教育,更強化了以情蒐工作進行社會控制的
正當性。但近十年學長參與工作時,多半認同的是本局執法功能的一面,訓練所教育似
也不再強調過去所謂永遠跟著總統走,或鞏固領導中心的思維方式,而資淺學長是在民
主開放社會中接受教育,其認知及價值觀,與社會主流脈動相同,當情蒐工作在局內外
都已失去正當性時,情蒐工作所受到的排斥是可以理解的。
(四)困境與變革
政黨輪替後,局內對所謂的國情調查工作亦有了一些修正,如調整績效評分、禁止
蒐集政黨情報等,但基本矛盾仍未解決反而更趨惡化,因為一旦離開政黨情報,則情報
社會控制功能對執政者而言,已完全不存在,現在所謂國情蒐報要項,實際上是相互矛
盾的,其中所強調的治安或相關預警情報,實際上應為犯罪調查的一部份,其思維及分
析方式與本局傳統國情調查完全不同,現將之與案件調查分離處理,不但治絲益紊,更
易造成誤導,使我們難以如同國外執法機關一般,建立一套完整科學的犯罪情報分析制
度。至於國家安全情報,實應以反情報工作及涉及內亂外患罪案件偵察為主要情蒐思考
方向,而非現今以全面掌控思維所建立的情報指導架構。
真正關鍵在於國情工作必需真正擺脫以社會控制的思維方式出發點,並在局本部及
外勤處站組織結構上有所調整。否則,所謂國情調查不但對執政者失去積極意義,對本
局而言,反而阻礙了偵防及犯罪調查專業化發展;七項全能式的外勤據點要求,實與全
世界執法工作專業化的趨勢背道而馳的。
五、 結語:
英美等國的情治機關也都曾經因時空環境因素發生弊病,如冷戰結束後,英國的MI
5在柴契爾夫人執政時期,被批評其情蒐僅供首相八卦資料佐餐之用,美國的聯邦調查
局在胡佛局長任內,也因蒐集政治人物隱私,以確保其政治影響力而遭受批評,但隨著
時勢變化渠等均在法源、制度及組織結構上有所改革,今日也均能因應情勢而發揮其功
能,近十年來,甚至如南韓也隨著政黨輪替及民主發展開始改革其情治系統,西元二千
年初將原有之安企部改名為國家情報院(National Intelligence Service),雖其改革
成果迄仍未符合先進國家要求,但改革腳步已然啟動。
本局的法定權限極大,兼具完整全方位司法警察及反情報功能再加上及國內情報工
作,為在全世界所有民主國家中所僅見註,但所有權力的節制都需要制度配合,全方位
司法警察機關及國內情報機關設計,是源自以往歷史背景及實際需要交錯發展而來,於
今日時空下,顯然已與民主國家体制有所差距,改革已是一條必走的路,而一切改革應
自解決國情調查工作困境為起始點。
(註)大多數民主國家其反情報機關均無司法警察權如英(MI5)、日(公安警察廳)、加拿
大(Intelligence Service)、澳洲(Intelligence Service)、德國(聯邦憲保局)等,美
國FBI雖具多方位司法警察機關特質,但該局國內反情報蒐集只限於外國人,美國公民
不得成為其反情報蒐情目標。至於法國的國土監視局則為警察体系中的一支,其司法權
只侷限於與反情報或國家安全相關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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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調查局當前肅貪工作困境及解決之道
作者:張儀 / 原載:2000/8/20 調改會火線話題
對內防腐化的「肅貪」工作,及對外反滲透的「偵防」工作,闕為本局責無旁貸、無
可取代的兩大工作重心;這也是新聞媒体、國會、全國民眾對我績效良窳之唯一檢驗標
準;就以肅貪工作而論,由於近年來犯罪手法不斷翻新,層級、標的不斷提高,又往往
涉及境外查證,其困難度較之往昔豈可以道里計?復以人權高張,刑事訴訟法新修訂案
、通訊監察法有關人權保障條款再再壓縮我輩肅貪專責人員辦案空間,無怪乎,自八十
七年以降,鮮有足振奮人心之重大貪瀆案件被偵破,主其事者能不戒乎?不才以個人從
事肅貪工作近二十年之工作經驗,略抒管見如次,希能引起迴響,收拋磚引玉之效。
一、 肅貪工作之專業特性:
就案件性質而言:因大多涉及土木、建管、稅務、電機、化學、採購...等各專精領
域,若非在各相關領域有所涉獵,並累積十年以上工作經驗,才勉強得以窺其堂奧,否
則,只有望卷興嘆,更遑論查弊了!
就對象而言:因大多係在各相關領域工作經年之公務人員,或企業經營者、各級民意代
表等政商名流,因此肅貪工作人員在偵辦類似案件時,除必須擁有前述有關領域之專業
知識外,還得具備「富貴不能淫,威武不能屈」的傲骨,否則一昧屈從於各方壓力,如
何能秉持正義,讓一干作姦犯科之流繩之於法呢?
二、 愈越嚴峻之肅貪環境:
就法律層面而言:刑事訴訟法自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六日起陸續針對檢察官羈押權回歸
各級法院、犯罪嫌疑人緘默權及檢警共用二十四小時等諸多規定,再再壓縮我辦案空間
,以致於單憑偵訊突破案情的時代已不復存在;另外通訊監察法中有關事後告知當事人
的規定,也使許多辦案人員陷於隨時有挨告之危險,大多以「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態度
因應,因而屢屢貽誤辦案契機。
就犯罪情勢而言:近十年來,由於政商掛鉤,公務員價值觀丕變,以致於貪瀆標的、涉
案層級不斷提升,其手法也愈見高明,就以工程招標而言,從規劃、設計、資格標、技
術標、價格標、監工、變更設計、估驗、驗收、結算等處處見玄機,案發後又往往以「
行政裁量權」為護身符,即令已到辭窮地步,仍可以「疏忽」一詞卸責;至於不法所得
大多透過白手套在國外以人頭戶在境外洗錢;職是之故,稍事策劃過之貪瀆案件,被查
獲之機率幾乎微乎其微。
○四一四專案監察院糾正文的影響:該糾正文對台北市調查處臚列八大缺失,尤以偵訊
人員問案態度受糾正部份影響最大,監委張富美當時甚至對偵訊人員蘇玉麒訊問張志輝
是否曾強暴白曉燕一節指責甚力,認蘇玉麒等已涉及侮辱、人身攻擊...因之,蘇玉
麒、吳新生、吳莉貞三人被懲處案一經披露,舉國譁然,所有承辦人員認為偵辦肅偵案
件,除了必須面對犯罪嫌疑人、辯護律師、地檢署、各級法院外,還得因訊問用詞,隨
時遭監察院彈核、糾正處分,其對承辦人員心裏層面影響頗大。
民眾望治殷切:民進黨這次贏得總統大選,最大的訴求就是「剷除黑金」,近十年來,
政商掛鉤,賄賂公行,幾乎所有的採購案都有不當的人為因素摻雜在內,所有工程都有
偷工減料、監驗不實等弊端在內,而職司肅貪工作的檢調單位,破案率又奇低,最後大
都以:「事出有因,查無實據」草草結案了事,無怪乎今年三月十八日,民眾對執政黨
以選票來表達最大的抗議,其目的即在於殷盼新政府能徹底斬斷黑金的臍帶,還國家、
社會一個公平、正義的環境。
三、 調查局現行肅貪工作的組織架構及作法:
中央集權式的審核制度:各地區外勤處站受理各類貪瀆案件線索資料(局發交資料除外
)應於三小時內填具「貪瀆案件線索資料報備表」陳核後傳真報局,外勤處站承辦人依
據案件性質簽奉處、站主管核准進行勘查、訪談、調卷等初步蒐證作為,若有向各行庫
或超越處、站層級機關調卷之必要,應檢陳有關事證備函報局奉准後進行之,調查結果
認事證明確,則填具擬辦表報局請准偵辦,偵辦期間視案情發展,若有更高層級之公務
員或民意代表等敏感性政商名流涉案,仍得檢具相關物證報局奉准後再執行,案件調查
完畢後,再將移函送書稿報局審核始准予移函送相關地檢署偵辦。
層層節制的組織架構:誠如前所稱之「中央集權式的審核制度」,一件案子從發掘線索
、蒐證完成、奉准執行到准予移函送,陸續經過據點、站承辦人、組長、站秘書、站副
主任、站主任、(北、高、海處另需經肅貪科承辦人、科長、副處長、處長)、廉政處
科承辦人、廉政處科長、廉政處專門委員、廉政處副處長、副局長、局長等少則十二人
多則十六人之核章。
四、 節節滑落的肅貪績效:
跟不上時代的辦案效率:以調查局沿用達數十年的中央集權式審核制度,一個案件從發
發掘線索到蒐證完成奉准偵辦,少則一個月,多則經年,其中耗費在層層審核奉准的時
間不知凡幾?每遇有情況急迫案件,常因緩不濟急而貽誤案情,茲舉基隆市站於八十四
年間偵辦中正二分局許、蔡二人貪污案為例,當時基隆市站據報許、蔡二員向被害人索
賄六萬元,承辦人員為掌握契機一方面將相關筆錄傳真報局,另一方面派員至現場佈署
錄音、影,擬以現行犯逮捕該二員,詎廉政處來電稱因本案未經長官批核,准予進行蒐
證,至於現行犯逮捕許、蔡二員部份暫緩,基隆市站承辦人員只好變通,交代被害人先
給付一半賄款以配合蒐證,俟次日交付尾款時再以現行犯逮捕,嗣因逮捕當天正逢中正
二分局三組有大規模行動,現場掌握不易,致有基隆市站人員與市警局督察人員衝入中
正二分局逮捕該二員時發生亮鎗相向之險狀,最後蔡員亦因事證不夠明確而成為漏網之
魚,殊令人扼腕。
易衍生弊病的組織架構:如前所述,一件案子從發掘線索、蒐證完成、奉准執行到准予
移函送,經過少則十二人,多則十六人之核章,各人的專業、能力、操守、社會背景都
不同,一件事情要讓十二個人獲致一致的看法,是談何容易的事?更何況涉及敏感的利
益團体或政商名流,主事者若專業不足或心有旁騖,只要藉詞加簽意見再查,或以各種
方式暴露辦案企圖,使得本來可以一鼓作氣,速辦速決的案件,再而竭,三而衰,到後
來只有不了了之,走上列為資料參考一途,茲以一簡單數學模式概算一件案子的失敗率
:假設本局所有案件審核人員之平均成功率為八成(高標準),則平均失敗率為1-(0
.8)12次方=0.93換句話說,失敗率高達九成三,這是一個多麼可怕的數字,無怪乎,
外界常以「選擇性辦案」來看待本局,這實在是冤枉了絕大多數盡忠職守的肅貪工作同
仁。
肅貪人才產生斷層:
調查局自沈先生成立調查班,招收社會有志大專青年加入打擊犯罪行列伊始,著實讓人
耳目一新,也辦了許多諸如王正誼案、大豆案、地目變更案、豫源輪案…..等至今仍讓
人傳誦的大案,當時培養了許多如戴金康、劉新太、柯尊仁(族繁不及備載)等大師級
的辦案高手,但自民國六十幾年起,正逢黨外活動蓬勃發展,所有新進學員結業後幾乎
全投入情報蒐集工作,各站犯防工作萎縮到僅剩一名承辦人和一位兼職的調查副主任苦
撐,有些外站甚至全年未偵辦案件,因此,在那個年代所培養出來的調查員,根本不知
辦案為何物,現在這些學長都陸續晉陞為各級幹部,不論就專業能力也好,亦或是「富
貴不能淫,威武不能屈」的抗壓性也好,總是差那麼一大截,上焉者,還頗有自知之明
,挽起袖子,重新向小老弟學習辦案技巧,下焉者,以官大學問大,顢頇的作官態度面
對站裏小老弟及「愈越嚴峻之肅貪環境」,以致於領導者與基層間對立情形愈來愈嚴重
(從網站中可略窺一、二),抵銷了本就已無法應付目前嚴峻肅貪環境的戰力,而非常
不幸,目前各級幹部以後者居多,無怪乎這幾年來振奮人心的大案沒了,烏龍案倒數見
不鮮。
已不敷要求的科技器材: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更何況以事事講求證據的肅貪案件
,科技辦案的確可收事半功倍之效,而我目前科技器材的水準以及妥善率,凡我輩辦案
人均心知肚明,甚至已遠不如目前地下徵信社的水準,更別提各有關科技雜誌、電視等
媒体所看到的各項跟尖、紅外線監聽、收錄等先進設備了!想當年(民國七十四年間)
,台北市處偵辦八○八專案(松山車站公車司機集体吃票案),若非六處及時進口德製
遙控無線針孔密錄設備,何以能一網打盡使五十一名涉案司機移送法辦,收發聾振聵之
效,使次月公車營收暴增千餘萬元,也迫使公車處大量換血,改進收費制度,君不見,
公車司機吃票自此已成絕響,這才是我輩肅貪人的正道。
五、 解決目前困境,使肅貪工作向上提升之我見:
確立按案件性質分級、分工的辦案制度:如前所述,目前中央集權式的審核制度及層層
節制的組織架構,嚴重影響了辦案節奏及破案率,本局應按目前廉政處案件分級辦法,
將較低層級或輕微案件偵辦權下放地區處站主管決行,局本部只負責備查及績效分數之
計算,一則可提升辦案節奏,掌握時效,一則可迫使地區處站主管從中學習並培養抗壓
性;至於重大評估案件,則由廉政處依案件性質及地緣性,分別交由相對人力較充沛之
台北市處、高雄市處、海員處、台北縣站、北、中、南、東各機動工作組成立專案,因
案件性質特殊,輕則衍生重大事端,重則動搖國本,宜暫採行目前審核制度,但應由消
極的審核態度轉換為積極的參與並掌握辦案節奏。
將組織架構精簡化、扁平化,減少不必要人力及不當之人力干預:如前所述,層層節制
的組織架構,大大降低了破案率,個人以為,應將各站肅貪組地位提升,組長位階應提
升至科長級(類似縣市警察局內之科長級編制)或由副主任兼任,直接對主任負責;至
於北、高、海處之肅貪科或可精簡至只負責分案、管制及績效統計等行政作業,或與處
機動組肅貪人員合併,直接參與專案分工工作;至於局廉政處人員,業務量已較前相對
減少,在外勤處站偵辦專案時,應派駐處站,直接介入第一線偵辦工作,一則可藉以完
全掌握案情,使局廉致處與地區偵辦單位融為一体,排除一切溝通障礙,一則可收監督
並掌握辦案節奏,達毋枉母縱、速辦速結之效。
計劃性培育專業人才:
再好的制度與組織架構,若沒有專精的肅貪人才,一切仍屬罔然,調查局現有辦案人才
,大都由前期學長以口耳相傳師徒制帶上路,再憑個人藉偵辦案件的機會磨練出來的,
其素質參差不齊,差異性之大可想而知,到目前為止,調查局始終未曾建立一套完整的
肅貪人才培育制度,個人以為或可師法軍中各軍種專科人才養成制度,按年資、績效將
晉陞為各級幹部者,施以相當的課程訓練,成績合格者始列為晉陞儲備人選。
確立公平、公正、公開及暢通的人事陞遷管道:
這個主題是一門大學問,很多位學長對此有多篇精闢的文章發表,茲不贅述,我只在此
強調一點,「不患寡,患不均」,這些年來,每發表一批人事命令,就嚴重打擊一次士
氣,何故?只因不公也!道德操守受訾議者有之,才智平庸者有之,能力僅止於改錯別
字、蓋章者有之,此輩幹部如何能服眾?如何能領兵作戰?無怪乎,眾人皆疑其係黑箱
作業?若無法確立公平、公正、公開的人事制度,則一切的努力與改革均屬罔然。
相信這篇文章一經發表,將得罪眾多長官同仁,並引來許多物議,辜請念及我忠心赤為
局之愚忠,暫將個人利益得失拋一旁,純粹就事論事,以上只是我個人不成熟的意見,
隨時都可以討論的,歡迎隨時加入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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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防工作的迷思(一)
作者:趙小華 / 原載:2000/10/7 火線話題
偵防工作的迷思(一)
2000/10/7
趙小華
偵防工作的目的固然在確保國家安全,但並不表示掛名偵防的工作就足以保障國家安全
(「確」字就甭提了)。以下僅就現行偵防工作的迷思進行探討,也請各位學長不吝批
評指教(至於細節的描述有所疏漏乃是出於刻意,應不致影響學長們明瞭其真意所在)
:
一、反統戰工作的迷思:
中共有無對台從事統戰活動其理甚明不待置辯,因此反統戰工作的目的並不在於發現中
共對台從事統戰活動,而是在於阻止統戰活動的發生,完全阻止統戰活動固然不可能,
但至少要增加中共執行它的困難度,困難度提高就意味著必須耗用更多的資源才能成功
,固然統戰活動有中共的國家資源在支持,但其資源也並非無限,本來可支援一次統戰
活動的資源,因為執行的困難度增加後,就可能變成只夠支援半次統戰活動,於是在資
源沒有額外增加的前提下,百分之五十的統戰活動就被消滅於無形了,試問我們需要在
乎它們如果沒有被消滅的話會有哪些人被統戰嗎?國人與中共人員接觸只要沒有涉及違
法誰也沒法干涉他的自由,所以即使知道何人會與中共人員接觸並無多大實益,在統戰
活動造成危害前即阻止它發生豈不更具實益(情工活動自然另當別論,但也未必不可如
此處理,有關此部分容後論述)?
然而目前本局因應統戰活動的工作指導卻恰好相反,不但不設法消耗中共的統戰資源,
反倒是致力浪費極其有限的人力資源去從事無意義的工作。每當外勤人員執行費時耗力
的祕密監控行動,好不容易蒐證到中共人員與國人進行統戰接觸,卻除了眼睜睜的看著
統戰活動在眼前進行外,根本不能採取任何積極作為去阻止它發生,試問這樣的監控行
動意義何在?知道國內有個傢伙已經被統戰算是意義嗎?或者統計中共對台統戰活動的
次數比阻止它發生更深具意義?調查員身負著確保國家安全維護國家利益的職責,站在
自己國家主權的土地上,卻居然只能偷偷摸摸的瞧著中共人員在國土上從事危害國家利
益的行為,不知道這算是哪一門的道理?本質上中共的統戰活動與情工活動並不相同,
固然統戰活動的過程亦有可能達到蒐集情報的目的,但是對於這種機會性的情報活動並
不需要把它與真正的情工活動等同視之,現行的反統戰工作之所以會搞得了無意義,便
是妄圖在監控之餘能掌握到情報滲透的蛛絲馬跡,以致於要採取避免打草驚蛇的祕密監
控方式,但其實統戰活動接觸的層面較廣又易於被監控,中共又豈能讓內線輕易的曝露
在本局的監控之下。
因此,因應中共的統戰活動我們根本沒有必要這麼委曲自己,不要忘了這裡是誰的家,
中共可以派個「全陪」、「地陪」公然監控國人在大陸的一舉一動,我們當然也有權干
涉大陸人民在台灣的行動自由。依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條第二項:
「經許可進入台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不得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及第十八
條第一項:「進入台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治安機關得逕行強制
出境。……三、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或工作者。……」等規定,對於大陸人士在
台的任何行動,我們本來就有權以光明正大的方式公開進行蒐證,若是發現確有從事統
戰活動等與許可目的不符的行為,依據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強制出境處理辦法
第七條規定,只要檢具相關事證履行拍照及製作調查筆錄等程序後,咱們便可以很乾脆
的請他們上路了(強制遣返),哪需要跟它們耗時費力的玩捉迷藏躲貓貓,更別提還得
目迎目送的看著他們進行統戰活動。當然強制遣返只是手段並非目的,也未必容易執行
,但是改以公開的方式進行蒐證後,強制遣返的心理壓力便侷限了中共人員的活動空間
,而國人同樣也不會好意思在我們面前公然「通匪」,屆時中共在統戰目的難以達成後
,自然也就會放棄現行習用的方式來進行統戰勾聯,以往中共會選擇這種方式乃是著眼
於其既容易又可達成目的,一旦此路不通,他們便被迫必須採取較為困難的方式來達成
原來的目的,而只要中共決定改道,我們增加中共統戰困難度、加速消耗統戰資源的目
的便可達成,其結果不少統戰活動還未開始就已經被消滅於無形,這樣的作法既可有效
減少統戰活動,不正合乎反統戰工作的原始目的嗎?更何況公開蒐證至少要比祕密監控
節省一半以上的人力,對人力資源吃緊的本局而言更是深具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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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局以反對黨情報開始「餵癮」新政權
作者:情報兵 / 原載:89.6.15 / 檢改會網站
針對陳鋕銘檢察官「新政府情治單位如法襲用說」及陳瑞 仁檢察官「新政府情治運用
上癮之憂」"本人願以基層情 治工作人員身分,根據過去及現今上級所交付之情報蒐情
要項內容,提出實情告白:
(一)國民黨主政時期,國安局慣以國家安全情報協調、統 合、指導之名,採競爭方式
,要求調查局(縣市外勤處)、 警政署(防保系統)、海巡署(各縣市情報組),憲兵司令
部 (各縣市憲調查組),國防部反情報總隊、(另加安全局各 縣市工作組)等國內情治系
統,循單位系統廣泛性蒐報有 關反對黨(民進黨,新黨)幹部、組織、派系之動態情報
, 再交由該局國內處進行匯整、分析,呈報總統政府高層暨 黨務中央參考運用。如總
統大選前一年,各情治單位即有 志一同的開始對宋楚瑜先生暨所屬支持系統(如各縣市
宋 友會、競選服務處、支持團體)之活動、計晝、佈署內容 進行攻堅蒐報。由此可知
,過去去情治單位蒐集目標,係 隨著主政者好務惡隨風起舞,而在高層權利相依、相
利模 式下,進行鞏固政權,所謂「情治中立化、國家」目標是 那麼遙遠與困難。
(二)總統大選,實現政黨輪替,基層情治人員在良知與反 省間,冀望國安局過去令人
厭惡且反民主之「政情」統合 蒐報工作,能澈底揚棄,本著良知良能確實迴歸規福國
利 民之危安情蒐報工作。詎料,新政府甫成立三週,從體驗 近期上級口令交付之「政
情蒐情」要項,與高績效分數作 法,明顯可知戲法重演,故技重施,相關政情蒐集目
標, 僅國民黨與民進黨主、客易位,延續羅列親民黨,新黨等 反對黨為情報攻堅目標
。前情原疑為本單位上級長官師心 自用、冥頑不靈,惟徵詢其他情治單位蒐情方向,
所得結 果竟完全相同,此情此狀無不讓人失望、驚訝,而發出" 情治乃主權者春藥"之
概,觀乎新政府短短成立三週,國 安局即交付此統合情蒐指令,想必又開始重施故技
,"春 藥"餵食新總統,藉以鞏固權位,仗勢號令調查局.憲兵 調查組等國內情治系統
。
(三)有關國內共情、外事、社情、民情民怨、犯罪等關乎 國家安全、社會安定之情報
,吾等願無疑、無畏而傾心蒐 報,唯獨有關反對黨、派系、發展、內鬥、合縱連橫等
之 政情蒐報工作咸感排斥,認此非但違反行政中立,且悖離 民主法治常軌,但此種有
關反對黨之情報卻為上級長官所 喜,常誘以高績效分數手段,引導所有人員往該方向
蒐, 加上畸形績效制度與不合理件管考件數、績分,迫使基層 情治人員須花費大部份
時間、心力投身其中,長期下來除 造成基層人員良知與績效厭力間的心理衝突,而至
感無耐 與痛苦外,亦造成真正關乎國家安全、社會治安工作時、 人力遭排擠,凡此現
象不僅存於調查局,且普遍存在憲兵 調查組、海巡署(原海巡部人員)、國防部反情報
總隊等情 治單位,試想此種為一黨之私,各情治首長為個人權位之 濫權作為,不知折
損多少執法人員志氣,耗損多少國家經 費與資源,而新政權卻將襲用荼毒,實感悲鳴
,鳴呼!哀 哉! .
(四)澈底解決之道,建議師法美國訂立情治中立法,設立 情報監督委員會,監督所有
情治單位.
(理由一)設立監督委員會可監督情治單位蒐情要項,可避 免總統,情治首長循私濫權
。
(理由二)基層情報人員可依法投書監督委員會摘發上級濫 權蒐情行為,俾利建立上下
互敬互重,正當合理之工作空 間,以避免浪費國家資源。
(理由三)可磪實解決安全局. 調查局.法務部間長久爭, 因真正符合維護國家安全情
報(如中共組織滲透情報或案 件)實際難引主政者太大興趣,亦無法讓情治首長長期
餵 癮」主政者而藉機坐大權勢,同時亦不會發生情治首長競 相拉攏靠向「天聽」,混
亂體制之情,反會各職本份向社 會百姓表功立名,爭取民眾支持。如調查局等情治單
位首 長若無法提供「成癮性」較高之政黨情報,及無法直接接 近天聽下,必然務實的
降低國情調查工作比例,將主要人 力、資源投入偵辦肅貪、掃黑、緝毒、重大經濟犯
罪等表 功立名為先,自然不會發生目無法務部長及不配合檢察官 偵辦案件之情。
(理由四)情治分立或情治合一各國制度不同.功能與影響 見仁見智.洽如檢察官是否
應擁有強制處權之議,現負責 國內安全情蒐單位除國安局外,均擁有司法警察權,(
即 情治合一),試想國安局為何單獨拉攏調查局,而陷調查 局、法務部爭端不斷,主
因乃該局傳統上為國內政情蒐報 主力,若調查局不作政情蒐報,則國安局必失怙無依
,恐 無「餵癮」材料,而影響權勢,故政情蒐報工作為國家體 制紛亂之源,為釜底抽
薪,力求在不用變動現有體制,節 省國家資源情況下,訂立情治中立法乃為根本作法
。
(五)情治改革直接影響檢改.司改成敗,而情治法制化核 心問題為能否於訂立情治中
立法,該法曾於八十七年廖、 程之爭時,現任總統府秘書長張俊雄先生曾在媒體疾呼
訂 立,惟現主客易位,渠已當權,想必難捨此一運用權力, 進行改革,故為解救所有
基層情治工作人員,進而為司 改.檢改.民主工作奠基,建請關心改革之立委謝啟大
. 邱太山 .彭紹瑾等人能聯合其他立委費心提案,完成立 法。若能早日立法則為國
家之幸,百姓之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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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政治偵防
作者:趙小華 / 原載:89.6.11 / 檢改會網站
調查局的政治偵防工作一向備受外界訾議,但什麼是政治 偵防工作?在調查局高層拙
劣又了無新意的宣傳策略下, 相信絕大多數人都是透過報章雜誌來獲得片段的認識,
片 段的認識既不足以讓人認清其具體內涵,戒嚴時期迫害政 治異已的恐怖印象又記憶
猶新,自然任何人對冠有「政 治」二字的偵防工作不可能產生正面評價。然而「偵防
工 作」真的一無是處嗎?(我很討厭使用「政治偵防」這樣 的字眼,事實上本局內部
文書以及公務聯繫上幾乎都是稱 作「偵防工作」,何以面對外界反而要使用「政治偵
防」 這種政治性濃厚的字眼,讓人有不當介入國內政治活動的 錯誤聯想,以致糢糊了
「偵防工作」是犯罪調查工作的屬 性。因此,後續行文將一如日常工作般,使用「偵
防工 作」一詞來替代外界所熟知的「政治偵防」。)
貳、何謂「偵防工作」? 調查局依據行政院核定計有下列九項法定職掌:
一、內亂防制事項。
二、外患防制事項。
三、洩漏國家機密防制事項。
四、貪瀆防制及賄選查察事項。
五、毒品防制事項。
六、組織犯罪防制之協同辦理事項。
七、重大經濟犯罪及洗錢防制事項。
八、國情調查事項。
九、上級機關特交有關國家安全及國家利益之調查、保防 事項。
九項法定職掌中,偵防工作共囊括了內亂防制事項、外患 防制事項、洩漏國家機密防
制事項、組織犯罪防制之協同 辦理事項、以及上級機關特交有關國家安全及國家利益
之 調查、保防事項等五項職掌。其中內亂防制事項、外患防 制事項、以及洩漏國家機
密防制事項,構成了偵防工作的 主要內涵;至於組織犯罪防制之協同辦理事項,主要
是指 取締流氓幫派的掃黑工作,其性質並非屬於傳統偵防工作 的範疇,乃是鑑於縣市
警察機關易受地方政治勢力牽制、 所以另由身為中央機關的調查局協辦此項工作,以
避免具 備地方民代、首長身分的黑道分子逍遙法外;而上級機關 特交有關國家安全及
國家利益之調查、保防事項(例如偵 辦白曉燕撕票案的○四一四專案),則視情況分
屬於偵防 工作或其他工作(如廉政、緝毒、經濟犯罪防制等等)的 範疇。
偵防工作既以防制內亂、外患、洩密為主要工作內涵,實 際上與美國聯邦調查局針對
境內恐怖活動(DOMESTIC TERRORISM)、外國情報活動(NATIONAL FOREIGN INTELLIGEN
CE),所執行的反恐怖(AGAINST TERRORISM)、反情報(COUNTERINTELLIGENCE)工作
一 般,都是屬於犯罪調查工作的性質,而非情報蒐集工作。 因此,調查局為執行偵防
工作所進行的線索發掘與證據蒐 集等偵查作為,與執行廉政、緝毒、經濟犯罪防制工
作所 進行的偵查作為其本質相同,尚不致違反「情治分立」的 原則。陳瑞仁檢察官在
「放棄政治偵防是調查局能充分打 擊黑金的前提」一文中,亦肯定本局防制內亂、外
患、洩 密等職掌係屬犯罪調查事項,只不過陳檢察官誤認國情調 查即屬所謂「政治偵
防」,以致導出放棄政治偵防才能充 分打擊黑金的結論。
以下檢附美國聯邦調查局的工作簡介:
FBI INVESTIGATIVE RESPONSIBILITIES
The FBI's investigative authority is the broadest of all federal law enforce
ment agencies. Therefore, the FBI has adopted an investigative approach whic
h stresses long-term, complex investigations. The FBI's investigative philos
ophy emphasizes close relations and information sharing with other federal,
state, local, and international law enforcement and intelligence agencies. A
significant number of FBI investigations are conducted in concert with othe
r law enforcement agencies or as part of joint task forces.
CATEGORIES OF INVESTIGATIVE PROGRAMS
The FBI has divided its investigations into a number of programs, such as Ap
plicant Matters, Civil Rights, Domestic and International Terrorism, Foreign
Counterintelligence, Organized Crime/Drugs, Violent Crimes and Major Offend
ers, and White-Collar Crime. These programs represent the FBI's responsibili
ties as assigned by law. Individual cases in a particular program may receiv
e extensive investigative attention because of their size, potential impact
on public safety, or sensitivity. Investigations are conducted within the At
torney General's Guidelines, which govern racketeering enterprises, general
criminal investigations, undercover operations, criminal information matters
, extraterritorial investigations, and domestic security/terrorism matters.
The Guidelines afford centralized direction, which allows for greater unifor
mity and control of national and international law enforcement efforts. Some
sensitive investigative methods, such as undercover activities and court-or
dered electronic surveillance, are subject to specific and rigorous review a
nd approval procedures.
EXAMPLES OF INVESTIGATIVE MATTERS
A number of examples follow that illustrate the kinds of cases that can be o
pened in the different investigative programs. BACKGROUND INVESTIGATIONS The
FBI's Applicant Program manages background investigations on all persons wh
o apply for positions with the Department of Energy, the Nuclear Regulatory
Commission, the Department of Justice, and the FBI. The program also oversee
s background checks for Presidential Appointees and U.S. Court Candidates. B
ackground investigations involve interviewing neighbors and co-workers of ap
plicants and checking criminal and credit records.
CIVIL RIGHTS
The FBI's Civil Rights Program investigates violations of the Civil Rights A
ct of 1964 and the Equal Credit Opportunity Act. The program also oversees p
olice brutality and housing discrimination matters. Most recently, the Civil
Rights Program was charged with enforcing the Freedom of Access to Clinic E
ntrances Act, which bars conduct that would obstruct access to reproductive
health facilities.
DOMESTIC TERRORISM
The FBI is the lead federal law enforcement agency in the fight against terr
orism in the U.S. In carrying out this responsibility, the Domestic Terroris
m Program investigates threats involving atomic energy, weapons of mass dest
ruction, sabotage, hostage-taking, and civil unrest.
NATIONAL FOREIGN INTELLIGENCE
The FBI is also the lead counterintelligence agency within the U.S. Intellig
ence Community. The National Foreign Intelligence Program is tasked with pre
venting foreign espionage, economic espionage, and with investigating foreig
n counterintelligence cases within U.S. borders. The program is also involve
d in international terrorism threats, weapons of mass destruction threats, a
nd attacks on the nation's critical infrastructures (i.e., communications, b
anking systems, and transportation systems.)
ORGANIZED CRIME/DRUG CASES
Organized crime and drug matters are linked under the Organized Crime/Drug P
rogram (OCDP) because many of the organized crime groups are drawn to the lu
crative profits associated with drug trafficking. The OCDP investigates crim
inal enterprises, illegal drug cases, money laundering matters, and labor ra
cketeering cases, often under the Racketeer Influenced and Corrupt Organizat
ions statute. The OCDP also coordinates national Organized Crime/Drug Enforc
ement Task Forces.
VIOLENT CRIMES
The Violent Crimes and Major Offenders Program (VCMOP) investigates threaten
ed or actual injury or loss of life, including cases of kidnapping, sexual e
xploitation of children, extortion, bank robbery, consumer product tampering
, crimes on Indian reservations, and Unlawful Flight to Avoid Prosecution. T
he VCMOP also oversees cases involving threatened or actual assault kidnappi
ng, or murder involving the President, Vice President, or Members of Congres
s.
WHITE-COLLAR CRIMES
The White-Collar Crime Program the largest of the FBI's criminal programs ta
rgets such criminal activity as money laundering, bank fraud and embezzlemen
t, public corruption, environmental crimes, fraud against the government, he
alth care fraud, election law violations, and telemarketing fraud.
各位先進對調查局的未來工作走向既然有如此多的期 許,是否應該先平心靜氣的先了
解何謂「偵防工作」,這 樣大家才能在相同的基礎上進行理性的討論,謝謝!---大名
:趙小華 () 89/06/11(01:52)
謝謝趙文之指正。 若國情調查不屬所謂之政治偵防,但觀其工作 內容,「政情調查」
中的「政府施政調查」與 「地方政治生態變化調查」;「財經調查」中 之「財經施政
調查」、「重要建設調查」、 「行業發展調查」;「社會調查」中的「民情 反應調查
」似均與犯罪調查無關,這些工作是 否應由法務部調查局之調查員來做?
本人仍採 否定意見。 至於美國聯邦調查局之職掌,本人今天凌晨剛 好在另外之回應
欄張貼一文,謹再重貼如下, 請繼續賜教。 據本人上網www.fbi.gov查詢結果,美國
聯邦 調查局現階段主要職掌項目有五:反恐怖活動 counterterrorism、毒品或組織犯
罪 drugs/organized crime、外國反情報 foreign counterintelligence、暴力犯罪 v
iolent crimes、白領犯罪white-collar crimes,均不離犯罪調查之範圍(外國反情報
會導向間諜罪)。 不過,美國聯邦調查局晚近確有從事「與追訴 犯罪無關之情報蒐
集工作」,例如「政府重要 職位提名人」之身家調查background security checks co
ncerning nominees to sensitive government positions。這是因為美國中央情 報局
CIA依法嚴禁針對本國人進行情報蒐集(可 上www.odci.gov/cia網站查詢)。
我國之國安局性質上較接近CIA,但法律似未禁 止對本國人蒐集情報。所以,本人主張
在我國與 追訴犯罪無關之情報蒐集,不應由調查局來做 。國安局應充實自己之執行人
員自行蒐集。惟 若在蒐集情報時,發現有可能有犯罪情事,再 交由調查員繼續蒐証)
另值得一提的是,美國聯邦調查局所蒐集得 的情資,須報給司法部長。我國調查局之
國情 報告,似只有廖正豪部長每天能看到。---大名:陳瑞仁()89/06/11(13:32)
回應陳檢察官: 陳檢察您雖然將國情調查誤認為「政治偵防」,並因此導 出放棄「政
治偵防」才能充分打擊黑金的結論,但其實這 個結論並沒有錯誤,只要將「政治偵防
」一詞改為「國情 調查」即可。
至於我會發表「政治偵防到底是什麼?」這篇文章,一方 面是有感於反情報工作對國
家安全的重要性與必要性,不 應該在外界的誤解下蒙受不白之冤,甚至慘遭犧牲;另
一 方面則是有感於外界對「政治偵防」的全力批判,實際上 是模糊了真正應該改革的
焦點。陳檢察官您注意到「國情 調查」的項目似乎與犯罪調查無關,可惜您無緣見到
「國 情調查」的具體蒐情要項,如果您知道具體蒐情要項是什 麼,您就會了解調查局
在最高當局的心目中最不可取代的 工作是什麼,而陳誌銘檢察官也就會了解為什麼調
查員必 須昧著良心去跟他打探檢改會的運作消息。
對於調查局多數的外勤據點而言,什麼是最感痛苦的工 作?真正的答案應該是「國情
調查工作」而非「偵防工 作」,「國情調查工作」迫使外勤調查員必須跟齷齪的政 客
傾心交往,否則無緣獲得核心內幕的情報,也迫使外勤 調查員必須在提報黑金線索前
考慮再三,甚至為了顧及涉 嫌者本身作為重要情報來源的身分,漠視其犯罪事實而不
願主動舉發。此外,「國情調查工作」在調查局一向被視 為門面工作,外勤調查員如
果不想在站務會議中因為情報 件數不足而遭受屈辱,就必須將大半的時間精力投注在
「國情調查工作」上,而其結果不但減低了主動發掘犯罪 線索的能力,也影響了肅貪
等案件偵辦時可供運用的人 力。因此,今日調查局最迫切需要改革的工作應該是「國
情調查」!
「國情調查」既然是從事與犯罪調查無關的單純情報活 動,所以此項情報工作並不應
該與犯罪調查工作納編在同 一機關在,因此調查局目前的制度設計已明顯的違反「情
治分立」原則,何況「國情調查」中有大部分的項目是在 蒐集國內政治活動的情報,
而這樣的情報蒐集活動基本上 在一個民主國家內是不應該被容許,如果執政黨可以藉
由 政治情報來獲得其他反對黨內部運作的資訊,那麼政黨公 平競爭的政治環境便根本
不可能存在,此所以美國會立法 禁止CIA在國內從事情報活動,而「水門案」(尼
克森 政府派員蒐集民主黨的選務情報)會導致輿論譁然迫使尼 克森總統去職的原因。
因此,「國情調查」中有關政情的部分,新政府既然是以 建立民主法治國家來作為期
許,便不應該再繼續進行蒐 集,至於其中牽涉到政府部門與財團、黑道掛勾的不法情
資蒐集,由於具有線索的性質而非只是單純的情報活動, 因此可歸入負責貪瀆犯罪調
查的廉政組進行蒐情管制;其 餘有關財經、社情、民情等情報,除了與犯罪線索有關
而 可歸入相關的犯罪調查業務組進行蒐情管制外,如果與政 府其他部門主管業務的施
政參考有關,則應交由該業務機 關自行蒐集,如果與政府機關的施政參考無關,那麼
也不 應該再繼續進行蒐集,對於一個尊重民權的法治國家而言,國家是不應該扮演「
偷窺湯姆」的角色。所以,國家 安全局並不需要擔心沒有人力去進行情報蒐集工作,
「國 情調查」所涵蓋的大部分工作內容,不但調查局不該做, 國安局也同樣不該做,
至於「偵防工作」如上文所述,其性質是屬於犯罪調查工作,因此不可能將此項工作交
給非屬司法警察機關的國安 局負責掌管,不過「偵防工作」與其他犯罪調查工作具有
相當的差異性。就現階段的「偵防工作」重點而言,是以 防制外諜滲透,尤其是共諜
滲透為主要工作方向,外諜滲 透在國內固然是犯罪活動,但與其他犯罪類型間則存有
顯 著的差異,對於諜員派遣國而言,滲透工作是國家機關的 法定職掌,其人力與財力
資源來自於國家,基本上是不虞 匱乏的,而且作為國家機關經常性業務的一環,也絕
不容 許因為被滲透國的強力取締即停止進行。國內偵防工作的 能力只要有所提昇,外
國相對也會研發更精進的方式來尋 求突破,貪瀆案件的犯罪人已是屬於智慧型的白領
犯罪, 但其反制偵查的能力又豈能與受過專精情報訓練的諜員相提並論。(註)
因此「偵防工作」中的反滲透工作(或稱為反情報工作) 相對於其他犯罪調查工作,
線索情資的蒐集研判占了主要 的部分,實際上最終能掌握具體不法事證而移送檢方偵
查 起訴者少之又少(以美國聯邦調查局反情報部門的專業, 在里克.艾姆斯的間諜案
中,自從八五年聯邦調查局內線 馬提諾夫失事起,歷經後續十一名中情局內線相繼失
事的 慘況,聯邦調查局仍然必須花費十年的漫長蒐證過程,迄 至九四年才能將潛伏於
中情局的蘇聯內線里克.艾姆斯糾 出),是故,基於「偵防工作」必須具備特殊專業
與長期 蒐證的特性,且避免與其他犯罪調查部門在人力運用上相 互干擾,「偵防工作
」應在調查局內另設立獨立的部門專 責辦理,事實上,美國聯邦調查局內反情報部門
便是獨立 作業,如此不但可確保偵防案件的機密性,也有助於提昇 專業的偵蒐能力。
近來各界對調查局的批判真可謂排山倒海蔚為壯觀,儼然 調查局必須為過去五十年的
政治敗壞負完全責任,剎那間 我突然對自己服務的調查局感到完全陌生,固然我曾擔
任 過外勤據點,曾做過「國情調查工作」,但這是有權主導 調查局制度設計的當政者
所犯的錯誤,並非調查員願意自 干墮落,何況外勤據點除了「國情調查工作」外,也
必須 參與肅貪、經濟犯罪、緝毒等案件的偵辦工作,難道對國 家沒有任何正面的意義
嗎?陳部長一句調查員的品德操守 不良應該全面換血的話,寒了所有調查員的心,之
後陳部 長又談到聽檢察官說,內勤調查員還不錯,是外勤據點的 品性不好,雖然我早
已擔任負責廉政業務的內勤工作,但 這句話並不會讓我感到絲毫快慰,只有一種任人
宰割的感 覺,「外勤據點的品性不好」?各位可知調查班剛結訓的 調查員幾乎都是先
派任據點工作!這種既武斷又打翻一船 人的論調,剌傷了多少調查員以及其家庭成員
的心理。現 在陳部長在指責調查局從事「政治偵防」之餘,突然又開 始肯定基層調查
員的工作努力,對於他的肯定我已「愧」 不敢當,只希望他先花功夫了解「政治偵防
」與「國情調 查」間的差異,庶幾能在嚴重打擊調查員的工作士氣後, 尚能對調查局
未來的工作走向產生點正面助益。
註:調查局目前的「偵防工作」存有嚴重缺失,自從「X XX專案」推動以來,偵防
工作的績效比重已躍居各項業 務之冠(二十五%),而且為了導正工作方向,復大幅
調 降取締大陸偷渡客的績效核分,同時提報流氓的業務也被 侷限在協辦的地位,固然
站在反滲透工作才是偵防工作重 點的立場上,這樣的調整方向並無錯誤,但是在與調
查局 績效掛帥的畸形制度相結合下,反滲透工作的績效評比加 重,不但使外勤處站偵
防科組負責指導規劃的內勤調查員 芒剌在背,實際上承擔反滲透案件線索發掘重任的
外勤據 點更是叫苦連天。既然偵防工作的績效已足以左右外勤處 站績效排名的先後,
外勤處站主管自然是卯足全力來鞭策 下屬發掘線索,但反滲透工作是長期的工作,按
月評比績 效的制度根本天大的笑話,何況在缺乏專業分工的現況 下,單憑據點一人之
力,即便耗盡精力用盡關係,其發掘 線索的機率也等於零,而且對全台灣各地不分有
無敵諜亟 思滲透的「攻堅目標」存在,均一體適用無差別的標準來 進行反滲透目標發
掘的工作,其結果頂多是找出一些為中 共宣傳的不滿份子充數罷了,但這些人的行為
既不構成犯 罪,本質上也欠缺被吸收為內線的條件,將這些人充當反 滲透目標,簡直
是無視中共「統戰活動」與「情工活動」 的區別。因此,當前調查局的「偵防工作」
與「肅貪工 作」一樣,都迫切需要各界先進的重視與關心,而非一味 的誤解與打壓,
或者以往有人基於對國民黨主政的痛惡, 因此對於國家安全與否毫不在意,但現在由
新政府主政的 國家安全是否仍然要繼續唾棄呢?---大名:趙小華()89/06/12(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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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uncorrupt 來自: 61.219.66.135 (09/13 1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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