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題] 刑法/駕車肇事逃逸之競合? (已修改)

看板Examination (國家考試)作者 ( 台北超越台北)時間15年前 (2011/02/10 05:27), 編輯推噓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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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分: 2011 出處: 中華民國刑法 問題一: 甲駕車故意撞到乙,導致乙受普通傷害,甲卻逕行離開。 想法: 277普通傷害罪 + 185-4肇事逃逸罪 +(50前二罪數罪 or 55前二罪想像競合) 個人是認為應該要用55想像競合,因為開車故意撞人本來就是欲使人受傷害, 基於無期待可能,無法期待行為人故意撞傷人之後留在原地等待被逮捕。 問題二: 甲駕車過失撞到乙,導致乙受普通傷害,甲完全不知道自己肇事而離開現場。 想法: 284 過失致傷害罪 如果僅是輕微擦撞,可能肇事者完全不知道已經撞傷人, 在無故意且無過失就離去的情況下,僅能論以284過失致傷害,難論以185-4。 問題三: 甲駕車過失撞到乙,導致乙受重傷,甲完全不知道自己肇事而離開現場。 想法: 284 過失致傷害罪 + 185-4肇事逃逸罪 + 50前二罪數罪 如果是重傷,肇事者不可能完全不知道已經撞傷人, 就算故意肇事逃逸,也有過失, 故論以284過失致傷害和185-4肇事逃逸,兩罪數罪併罰。 不知道我的理解有沒有錯誤?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27.38.122 ※ 編輯: hardwork 來自: 114.27.38.122 (02/10 05:31)

02/10 06:32, , 1F
問題一不用討論185-4 因為欠缺期待可能性
02/10 06:32, 1F

02/10 06:32, , 2F
問題二要討論185-4的致人於死傷係否為客觀處罰條件
02/10 06:32, 2F

02/10 06:33, , 3F
問題三要討論185-4保障的法益 如為生命身體則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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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0 06:33, , 4F
反之為民事求償權則為50
02/10 06:33, 4F
※ 編輯: hardwork 來自: 114.27.24.68 (02/10 18:38) ※ 編輯: hardwork 來自: 114.27.24.68 (02/10 18:48)
文章代碼(AID): #1DKmQgq9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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