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有關今年司法四等...
憑印象大概寫,請不吝指教。
<民法>
一、定義寫一寫,舉個例子(我舉的是曾經做過的某個考題,限制行為能力人分期付款
買車,限制原因消滅後仍繼續繳納款項,此一繳款行為可認為屬默示承認之意思表
示),法條部分只舉了153,算是被突襲到的題目。
二、丙所被侵害之權益並非絕對權,故無法依184I前段請求損害賠償,退而討論I後段,
該受損之利益屬純粹經濟上損失,乙需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手段加害之,但該損害
係股票漲跌所造成,就手段與結果而言,我認為是無相當因果關係,所以不成立。
既然乙不成立侵權,那麼僱用人甲亦無需負188之責,但甲丙間基於消費寄託或委任
之契約關係,甲明知乙違反公司內規保管客戶印章存簿,致其後生損害,應屬可歸責
之不完全給付,故丙應可依227I請求損害賠償。寫到這已經爆一頁半,且時間有點不
夠,丙之與有過失只好略去。
三、這題完全的突襲,雖然知道何謂區分地上權,但是條號不記得了,也不記得有何特殊
規定,又不想空白,只好按照一般地上權的內容先寫,事後翻法典發現區分地上權幾
乎準用一般地上權規定,不知這題分數將會如何。
四、這題考點蠻直接,就是考1140與1145,故意傷害不是絕對失權事由,若被繼承人無為
表示失權,則該繼承人自然仍有繼承權。我的答案與補習班相同。
<刑法>
一、這一題已經在許多考試都考過,四等考的是更為簡化版本,我想大家應該都很會寫。
把刑法第7及第9條帶到,論述清楚應該就OK。
二、第二題是我認為最難的,考點上我認為有:預對未來侵害所為的事先防衛,是否可以
算是面對「現在不法侵害」之防衛行為(之前律師好像考過一個雞農設置步槍的例子
是這一題的翻版)。這結論是可以,那接下來便探討這個防衛行為是否過當,我是認
為因為這是提早設置,有足夠的思慮時間,可以選擇最小也最有效的侵害手段,但行
為人卻未為之,應認屬防衛權之濫用,不能阻卻違法,至多討論防衛過當,減刑(事
後想想應該連防衛過當都不OK)
至於對誤觸之人,答案有無不同,這裡我想我是錯了,結論應該要與上同,我還寫了
誤想防衛,看來這題是慘了。
三、甲竊盜既遂,不成立準強盜(J630:輕微肢體衝突與虛張聲勢,與強盜中致使不能抗
拒之手段並不相當)。甲乙成立共同恐嚇危安罪,考點在於乙甚麼話都沒說,只是站
在一起眼露凶光,可以算是恐嚇行為嗎?依實務見解,並不以出言為惡害通知為必要
,行為人之行為若能使被害人感到恐懼,亦無不可(如拿刀砍在桌上),甲乙有犯意
聯絡,亦有行為分擔,成立共同恐嚇危安罪。競合的地方只需處理甲,我是認為甲出
於單一行為決意(後來覺得寫手段目的有牽連比較好),侵害不同法益,應想像競合
從一重處斷。
四、甲制服A,雖該當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之構成要件,但可依刑訴88條阻卻違法,不成
立本罪。甲雖自稱便衣刑警,可能該當僭行公務員職權罪,但逮捕現行犯並非專屬便
衣刑警之職權,人人皆得為之,甲並未僭行職權,不會該當本罪。結論是甲無罪。
(我覺得這一題出的蠻好笑的)
<訴訟法>
一、分公司的當事人能力有無,可以寫實務與學說的見解,實務是限縮在關於其業務範圍
內涉訟時才有,學者有認為基於法人格單一不可分理論,分公司與總公司屬同一法人
格,本為單一權利主體,在訴訟上自屬同一當事人,無論以總公司名義或分公司名義
作為當事人,皆不影響其同一性(月旦法學教室2011別冊,頁134),基於此,對分
公司所取得之勝訴確定給付判決,其效力自及於總公司。
二、當事人適格乃起訴合法形式上要件,無須進入實體審究,故就原告所主張及訴訟類型
觀察是否具當事人適格即可,本件為確認之訴,依247只需當事人有即受確認判決之
利益,即有當事人適格,本題應具當事人適格。至於甲撤回起訴效力是否及於乙,先
分析兩人之共同訴訟為何種類型,我判斷是普通共同訴訟,依獨立原則,甲撤回起訴
應不及於乙。
三、這題考期間起算點,主要是有個庭長法官會議說寄存送達效力之起算應從寄存日之翌
日起算,後面算法都一樣,第一小題是未逾期,第二小題是逾期了,寄存送達是不能
直接送達之補充性規定,如果當事人都來領了,當然應該要從他領到文書那天的翌日
起算。
四、這題我沒寫完,把刑訴376、377、378、379寫完就來不及了.....(遠目)恐怕只能拿
五分..........囧
<法組>
一、審級制度是萬年考古了,大家應該都寫得很棒。
二、判例是李源老師再三強調的,我也很認真的練習了許多次,不過我倒是沒寫初審複審
那些,因為時間不夠。
三、這題感覺是考觀念啦,受理刑事案件的法院才有需要對應設置檢察署,李源老師也有
講過,所以就大概這樣論述,至於檢察官的部分,法定職權當然是只有檢察官能做,
檢事官只是輔助機關,不能代替檢察官去獨立行使法定職權。
四、保密分案這個,我只能說幸好我平常很愛看新聞,靠新聞也寫了一頁半,審判獨立和
法定法官原則都沾一下,還寫到平等原則(地院高院都不用保密為何最高就要?)
但也沒把握能拿幾分,我男友還恐嚇我說這題搞不好是最高法院的法官出的,我竟然
還贊成廢除保密分案,可能會很慘喔云云.........囧
小結:
準備司特第三年了,對於考試我始終有個感覺,那就是無論怎麼念都會被教授們婊到,說
穿了還是自己念太少,無論這次有沒有考上,都不會澆熄我對法律的熱忱,我還是會繼續
努力直到考上為止。
法英一直是我的罩門,這次對完答案只有76,國文選擇18,但我認為我作文寫得不夠
好,蠻悔恨的。
以上小小心得,請大家指教,也歡迎討論喔。
※ 編輯: bedevil 來自: 1.164.23.147 (08/14 1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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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題,因為是不服二審判決而上訴第三審,所以我先想到的是得上訴第三審事由啦,
我沒想到164耶,也算是被突襲到的題目,哈~~(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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僭越公務員職權罪那邊不是阻卻違法啦,是根本構成要件不該當啊。
就阻卻違法事由而言,兩罪保護法益就算不同也可以共用,
如果在追捕現行犯的時候讓人受傷了,除了302I也會同時構成277I,那這時候刑訴88可以
同時阻卻兩罪的違法,不衝突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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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惠婷老師提的這個我知道,不過正當防衛要注意適當性及必要性,也就是要選擇有效但
最小侵害之手段,否則難謂適當。(明明可以選擇砸腳卻選擇砸頭,我覺得很難說得過去)
故第一小題我是解為防衛過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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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跟無權代理與清償效力無關啦,甲是證券公司不是銀行呀~只是經手幫丙買賣股票
股票買來還是在丙名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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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說志光解的有錯,只是我隱約感覺這個題目似乎是想要批判些甚麼,因而感到按一般
解法來答題不甚安心罷了,最後我自己還是寫了誤想防衛.........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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耶,我說得太簡略,造成誤會抱歉,我的意思是這題爭點不是無權代理,
通常考無權代理或表見代理一定會牽扯到第三人,
無權代理的損害賠償責任也是針對善意信賴的第三人而言,
對本人來說就是侵權行為,所以我認為在無涉第三人的狀況下,沒有無權代理的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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