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有關今年司法四等...

看板Examination (國家考試)作者 (單純一點不好嗎?)時間14年前 (2012/08/14 14:16), 編輯推噓32(32034)
留言66則, 24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憑印象大概寫,請不吝指教。 <民法> 一、定義寫一寫,舉個例子(我舉的是曾經做過的某個考題,限制行為能力人分期付款      買車,限制原因消滅後仍繼續繳納款項,此一繳款行為可認為屬默示承認之意思表   示),法條部分只舉了153,算是被突襲到的題目。 二、丙所被侵害之權益並非絕對權,故無法依184I前段請求損害賠償,退而討論I後段,   該受損之利益屬純粹經濟上損失,乙需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手段加害之,但該損害   係股票漲跌所造成,就手段與結果而言,我認為是無相當因果關係,所以不成立。   既然乙不成立侵權,那麼僱用人甲亦無需負188之責,但甲丙間基於消費寄託或委任   之契約關係,甲明知乙違反公司內規保管客戶印章存簿,致其後生損害,應屬可歸責   之不完全給付,故丙應可依227I請求損害賠償。寫到這已經爆一頁半,且時間有點不   夠,丙之與有過失只好略去。 三、這題完全的突襲,雖然知道何謂區分地上權,但是條號不記得了,也不記得有何特殊   規定,又不想空白,只好按照一般地上權的內容先寫,事後翻法典發現區分地上權幾   乎準用一般地上權規定,不知這題分數將會如何。 四、這題考點蠻直接,就是考1140與1145,故意傷害不是絕對失權事由,若被繼承人無為   表示失權,則該繼承人自然仍有繼承權。我的答案與補習班相同。 <刑法> 一、這一題已經在許多考試都考過,四等考的是更為簡化版本,我想大家應該都很會寫。   把刑法第7及第9條帶到,論述清楚應該就OK。 二、第二題是我認為最難的,考點上我認為有:預對未來侵害所為的事先防衛,是否可以   算是面對「現在不法侵害」之防衛行為(之前律師好像考過一個雞農設置步槍的例子     是這一題的翻版)。這結論是可以,那接下來便探討這個防衛行為是否過當,我是認   為因為這是提早設置,有足夠的思慮時間,可以選擇最小也最有效的侵害手段,但行   為人卻未為之,應認屬防衛權之濫用,不能阻卻違法,至多討論防衛過當,減刑(事   後想想應該連防衛過當都不OK)   至於對誤觸之人,答案有無不同,這裡我想我是錯了,結論應該要與上同,我還寫了 誤想防衛,看來這題是慘了。 三、甲竊盜既遂,不成立準強盜(J630:輕微肢體衝突與虛張聲勢,與強盜中致使不能抗   拒之手段並不相當)。甲乙成立共同恐嚇危安罪,考點在於乙甚麼話都沒說,只是站   在一起眼露凶光,可以算是恐嚇行為嗎?依實務見解,並不以出言為惡害通知為必要   ,行為人之行為若能使被害人感到恐懼,亦無不可(如拿刀砍在桌上),甲乙有犯意   聯絡,亦有行為分擔,成立共同恐嚇危安罪。競合的地方只需處理甲,我是認為甲出   於單一行為決意(後來覺得寫手段目的有牽連比較好),侵害不同法益,應想像競合   從一重處斷。 四、甲制服A,雖該當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之構成要件,但可依刑訴88條阻卻違法,不成   立本罪。甲雖自稱便衣刑警,可能該當僭行公務員職權罪,但逮捕現行犯並非專屬便   衣刑警之職權,人人皆得為之,甲並未僭行職權,不會該當本罪。結論是甲無罪。   (我覺得這一題出的蠻好笑的) <訴訟法> 一、分公司的當事人能力有無,可以寫實務與學說的見解,實務是限縮在關於其業務範圍   內涉訟時才有,學者有認為基於法人格單一不可分理論,分公司與總公司屬同一法人   格,本為單一權利主體,在訴訟上自屬同一當事人,無論以總公司名義或分公司名義   作為當事人,皆不影響其同一性(月旦法學教室2011別冊,頁134),基於此,對分   公司所取得之勝訴確定給付判決,其效力自及於總公司。 二、當事人適格乃起訴合法形式上要件,無須進入實體審究,故就原告所主張及訴訟類型   觀察是否具當事人適格即可,本件為確認之訴,依247只需當事人有即受確認判決之   利益,即有當事人適格,本題應具當事人適格。至於甲撤回起訴效力是否及於乙,先   分析兩人之共同訴訟為何種類型,我判斷是普通共同訴訟,依獨立原則,甲撤回起訴   應不及於乙。 三、這題考期間起算點,主要是有個庭長法官會議說寄存送達效力之起算應從寄存日之翌   日起算,後面算法都一樣,第一小題是未逾期,第二小題是逾期了,寄存送達是不能   直接送達之補充性規定,如果當事人都來領了,當然應該要從他領到文書那天的翌日 起算。 四、這題我沒寫完,把刑訴376、377、378、379寫完就來不及了.....(遠目)恐怕只能拿   五分..........囧 <法組> 一、審級制度是萬年考古了,大家應該都寫得很棒。 二、判例是李源老師再三強調的,我也很認真的練習了許多次,不過我倒是沒寫初審複審   那些,因為時間不夠。 三、這題感覺是考觀念啦,受理刑事案件的法院才有需要對應設置檢察署,李源老師也有   講過,所以就大概這樣論述,至於檢察官的部分,法定職權當然是只有檢察官能做,   檢事官只是輔助機關,不能代替檢察官去獨立行使法定職權。 四、保密分案這個,我只能說幸好我平常很愛看新聞,靠新聞也寫了一頁半,審判獨立和   法定法官原則都沾一下,還寫到平等原則(地院高院都不用保密為何最高就要?)   但也沒把握能拿幾分,我男友還恐嚇我說這題搞不好是最高法院的法官出的,我竟然   還贊成廢除保密分案,可能會很慘喔云云.........囧 小結: 準備司特第三年了,對於考試我始終有個感覺,那就是無論怎麼念都會被教授們婊到,說 穿了還是自己念太少,無論這次有沒有考上,都不會澆熄我對法律的熱忱,我還是會繼續 努力直到考上為止。 法英一直是我的罩門,這次對完答案只有76,國文選擇18,但我認為我作文寫得不夠 好,蠻悔恨的。 以上小小心得,請大家指教,也歡迎討論喔。 ※ 編輯: bedevil 來自: 1.164.23.147 (08/14 14:22)

08/14 14:36, , 1F
真的,一些不太在意的題目偏偏就是出現了@@
08/14 14:36, 1F

08/14 14:41, , 2F
今年民法真的有被突襲到..
08/14 14:41, 2F

08/14 14:42, , 3F
民法誇張 看到當場傻在那裡...
08/14 14:42, 3F

08/14 14:56, , 4F
反而刑4後段我寫誤想防衛間接正犯XD 然後否定之
08/14 14:56, 4F

08/14 15:03, , 5F
刑3我也是寫跟你一樣!!補習班擬答都沒看到類似答案,有點心慌
08/14 15:03, 5F

08/14 15:07, , 6F
補習班答案參考就好,別太在意,答題邏輯清楚就ok
08/14 15:07, 6F

08/14 15:14, , 7F
書記官 刑訴第4題 重點不是放在164 提示證物 使之辨認 ?
08/14 15:14, 7F
這一題,因為是不服二審判決而上訴第三審,所以我先想到的是得上訴第三審事由啦, 我沒想到164耶,也算是被突襲到的題目,哈~~(囧)

08/14 15:31, , 8F
法英74國文20 英文一直是我痛 感覺這版上司法四等的不多
08/14 15:31, 8F

08/14 15:43, , 9F
我覺得今年英文算是佛心來著...
08/14 15:43, 9F

08/14 15:44, , 10F
法英70國文18今年這兩科都算簡單..大家都好高分
08/14 15:44, 10F

08/14 16:20, , 11F
民訴撤回效力我有多寫對造抗辯是否為反訴
08/14 16:20, 11F

08/14 16:21, , 12F
審判長要行使闡明權
08/14 16:21, 12F

08/14 16:22, , 13F
後來想想好像得怪怪的:(糟糕!
08/14 16:22, 13F

08/14 16:26, , 14F
防衛權力濫用似乎是自招或挑唆防衛才要討論?
08/14 16:26, 14F

08/14 16:36, , 15F
防衛權濫用是我考完才這樣想,考卷上倒是沒寫......XD
08/14 16:36, 15F

08/14 16:37, , 16F
我應該是寫有防衛情狀及防衛意思,但非最小侵害的防衛手段
08/14 16:37, 16F

08/14 16:38, , 17F
所以就防衛過當,減輕其刑。
08/14 16:38, 17F
※ 編輯: bedevil 來自: 1.164.23.147 (08/14 16:46)

08/14 16:53, , 18F
被突襲+1 這種題目根本沒想到會出QQ
08/14 16:53, 18F

08/14 17:28, , 19F
請問大大你寫的跟在這邊PO的一模一樣專業嗎?太強了
08/14 17:28, 19F

08/14 17:53, , 20F
法英80,國文18,還以為可以靠法英拿分誰知大家都考不錯XD
08/14 17:53, 20F

08/14 18:47, , 21F
原PO感覺很強阿.....
08/14 18:47, 21F

08/14 19:35, , 22F
法英86 國文20 但專業科目不知道如何呀@@
08/14 19:35, 22F

08/14 19:42, , 23F
挖 樓上更強
08/14 19:42, 23F

08/14 20:25, , 24F
三合一82 國文16...已經被樓上渠等強人壓著打了...
08/14 20:25, 24F

08/14 21:04, , 25F
法英90 國文16 民法第四題 我寫構成1145第1項第1款
08/14 21:04, 25F

08/14 21:05, , 26F
因為提示有說是基於殺害意思 刑庭判傷害罪確定
08/14 21:05, 26F

08/14 21:05, , 27F
但是刑事跟民事證據認定不一致吧 形式比較嚴謹
08/14 21:05, 27F

08/14 21:06, , 28F
所以民事上還是有可能生失繼承權 我有將上述理由表明
08/14 21:06, 28F

08/14 21:12, , 29F
還有刑法第3提 我的結論是成立準強盜罪 根據釋字630
08/14 21:12, 29F

08/14 21:13, , 30F
至其難以抗拒為已足 觀諸當時情事BLABLA 雖仍有抗拒之意
08/14 21:13, 30F

08/14 21:13, , 31F
且能為抗拒之表示 但仍不妨礙已成立脅迫 至其難以抗拒
08/14 21:13, 31F

08/14 21:19, , 32F
我同上~第四題僭越公務員職務的阻違可以成立嗎?侵害法益
08/14 21:19, 32F

08/14 21:20, , 33F
跟妨害行動自由罪的法益不同吧...所以我很扯的讓它成立
08/14 21:20, 33F

08/14 21:21, , 34F
這樣很怪嗎?
08/14 21:21, 34F
僭越公務員職權罪那邊不是阻卻違法啦,是根本構成要件不該當啊。 就阻卻違法事由而言,兩罪保護法益就算不同也可以共用, 如果在追捕現行犯的時候讓人受傷了,除了302I也會同時構成277I,那這時候刑訴88可以 同時阻卻兩罪的違法,不衝突呀~@@

08/14 21:29, , 35F
同上 我分開論罪 僭越公務員職務是國家法益
08/14 21:29, 35F

08/14 21:30, , 36F
話說區分地上權 是在中午休息的時候 突然想去記各物權的
08/14 21:30, 36F

08/14 21:31, , 37F
定義條文 就順便把條號記下來了 看到的時候 覺得考這
08/14 21:31, 37F

08/14 21:32, , 38F
冷門 但還是先蕭灑的寫出法條
08/14 21:32, 38F

08/14 21:56, , 39F
樓上就算你覺得他有構成失權事由,也要注意判刑確定的日期喔
08/14 21:56, 39F

08/14 21:57, , 40F
甲死亡時並乙並無判刑確定,所以那時他還是合法繼承人
08/14 21:57, 40F

08/14 21:58, , 41F
!!!!!!!!!!!!!!!!!!!感謝樓上指破
08/14 21:58, 41F

08/14 22:25, , 42F
法英94 但民法爆了
08/14 22:25, 42F

08/14 22:55, , 43F
法英86 國文18 但民法真的爆了...
08/14 22:55, 43F

08/15 00:16, , 44F
不曉得各位估書記官錄取分數為何?? 我估59~~~
08/15 00:16, 44F

08/15 08:40, , 45F
裝設防衛器材黃惠婷老師有提過 認為仍然能主張正當防
08/15 08:40, 45F

08/15 08:40, , 46F
衛(但是前提是對方是不正之人) 這題目也不算刁難
08/15 08:40, 46F

08/15 08:41, , 47F
並非行人誤觸 防衛行為有效而適當 裝設當時雖無不法
08/15 08:41, 47F

08/15 08:41, , 48F
侵害 但是設施發動之時有現在不法侵害即可
08/15 08:41, 48F
黃惠婷老師提的這個我知道,不過正當防衛要注意適當性及必要性,也就是要選擇有效但 最小侵害之手段,否則難謂適當。(明明可以選擇砸腳卻選擇砸頭,我覺得很難說得過去) 故第一小題我是解為防衛過當。

08/15 10:27, , 49F
民法Q2會不會是考乙無權代理?甲丙不生清償效力的問題啊?
08/15 10:27, 49F
應該跟無權代理與清償效力無關啦,甲是證券公司不是銀行呀~只是經手幫丙買賣股票 股票買來還是在丙名下啊。

08/15 10:28, , 50F
刑法Q4再多一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但不成立就是了~
08/15 10:28, 50F

08/15 10:33, , 51F
刑法Q2第二小題,志光解誤想防衛難道有解錯嗎?
08/15 10:33, 51F
不是說志光解的有錯,只是我隱約感覺這個題目似乎是想要批判些甚麼,因而感到按一般 解法來答題不甚安心罷了,最後我自己還是寫了誤想防衛.........Orz ※ 編輯: bedevil 來自: 1.164.23.147 (08/15 11:57)

08/15 12:07, , 52F
坦白說民法Q2題目可以寫的空間很大往無權代理跟表見代理
08/15 12:07, 52F

08/15 12:10, , 53F
方向寫,看不出有什麼不對..未經丙授權,以丙名義為法律
08/15 12:10, 53F

08/15 12:12, , 54F
行為,這不就是無權代理@@?在丙名下是他以丙的名義買的
08/15 12:12, 54F

08/15 12:13, , 55F
當然在丙名下呀!但他並沒有經過丙授權去買..小小看法
08/15 12:13, 55F
耶,我說得太簡略,造成誤會抱歉,我的意思是這題爭點不是無權代理, 通常考無權代理或表見代理一定會牽扯到第三人, 無權代理的損害賠償責任也是針對善意信賴的第三人而言, 對本人來說就是侵權行為,所以我認為在無涉第三人的狀況下,沒有無權代理的爭點。

08/15 12:29, , 56F
言之有理即可 應該不會那麼刁 正當防衛的防衛過當比
08/15 12:29, 56F

08/15 12:30, , 57F
緊急避難還難成立 我是覺得不用太強調是砸哪裡
08/15 12:30, 57F
※ 編輯: bedevil 來自: 1.164.23.147 (08/15 12:36)

08/15 13:03, , 58F
民法第二題 在高點徐律師那本有個專題的樣子
08/15 13:03, 58F

08/15 13:04, , 59F
考前有看到過 也是解侵權 至於無權代理的話 好像是說
08/15 13:04, 59F

08/15 13:05, , 60F
將存簿保管給業務員 往往希望利用業務員能第一手取得訊
08/15 13:05, 60F

08/15 13:06, , 61F
息 所以為了搶得先機 充分授權給業務員
08/15 13:06, 61F

08/15 13:07, , 62F
題目還好是直接說公司明知 不然孩要牽涉到學說去
08/15 13:07, 62F

08/15 13:08, , 63F
懶得再拿出來翻 哈
08/15 13:08, 63F

08/15 21:43, , 64F
刑法第二題預設防衛裝置這題李允呈老師的課本有
08/15 21:43, 64F

08/15 22:31, , 65F
只有我一個人智障的提到了無因管理嗎啊哈哈哈
08/15 22:31, 65F

08/15 22:39, , 66F
我也是因為沒扯到第三人所以沒提無權代理,基色絲快思~
08/15 22:39, 66F
文章代碼(AID): #1GAUqo8v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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