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題] 公務員法非懲戒處分

看板Examination (國家考試)作者 (R-one)時間13年前 (2012/12/31 11:06), 編輯推噓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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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處:98年普考公務員法第三題 題目:公務員遭受懲戒性質之免職處分, 與遭受非懲戒性質之免職處分,如何尋求救濟? 問題點: 非懲戒性質的免職處分是只任用法第28條之消極資格,但到底有無救濟途徑? (一)阿公的書上沒寫明能不能救濟,只說不需踐行相關程序。 (二)但是釋字298理由書:具法定任用資格始得任用,並受身分保障之公務員, 因受「非懲戒性質之免除現職處分」,經循行政程序未獲救濟時,受處分 之公務員仍得依本院釋字243號解釋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救濟。 另外,也不確定298所說的「非懲戒性質之免除現職處分」是不是指任用法28條? 請好心的大大幫忙解答一下, 感激不盡:D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10.19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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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懲戒性質的免職處分是指考績法考績丁等級一次兩大過免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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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部分NO243 298說明可以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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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GuG4bqd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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