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刑法175放火罪跟354毀損罪之競合

看板Examination (國家考試)作者 (xing)時間13年前 (2013/01/05 11:36), 編輯推噓4(4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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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在某網咖和店主乙發生衝突,回家拿了空寶特瓶裝入沙拉油,並塞入棉布條 ,回到店前,將棉條點火丟向停放店前機車,燒毀顧客五人之摩托車,甲之刑責 應如何論處? 甲之行為應該當175放火罪跟354毀損罪 沒問題 但是是法條競合還是想像競合 想像競合: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侵害數法益→從一重處斷 法條競合: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但是侵害同一法益,適用一法規而排除他法規 我在網路上搜尋了有人主張 想像競合 放火罪是侵害社會法益 毀損是侵害個人財產法益 所以是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 應當論處175放火罪 也有人主張 法條競合吸收關係 毀損罪低度行為已經被175放火罪高度行為吸收 所以是法條競合 應該論處175放火罪 麻煩各位了 法條競合或想像競合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6.118.181.84

01/05 12:15, , 1F
實務都用吸的,什麼都可以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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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5 12:16, , 2F
不過按照通說應該是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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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一點用法益的說法,實務吸收理由很空泛(高低隨人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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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5 15:22, , 4F
競合是大混戰區...不管怎麼競都會採線..就採一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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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5 15:46, , 5F
單從法益"種類"區分會比較像想像競合 但深入看一下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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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涵" 會認為吸收不是沒有道理 很難說公共安全不包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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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法益在內 尤其是如果對不法採量的區別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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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沒有標準答案,二說併陳,再找一說自己喜歡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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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5 19:48, , 9F
考試時我知道怎麼寫了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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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5 22:48, , 10F
這個盧老師的書上有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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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6 03:21, , 11F
不過175為一具體危險犯,需要依照個案判斷使得論罪,依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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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需判斷是否致生公共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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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只是焚毀機車,並無產生公共危險之實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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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應指該當毀損罪喔~又一行為觸犯五個財產法益~依想像競合
01/06 03:23, 14F
文章代碼(AID): #1Gvv_Any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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