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關於民法區分所有之「正中宅門」是?
民法第800條
第七百九十九條情形,其專有部分之所有人,有使用他專有部分所有人正
中宅門之必要者,得使用之。但另有特約或另有習慣者,從其特約或習慣
。
因前項使用,致他專有部分之所有人受損害者,應支付償金
想請問一下,這個法條所敘述的是一個怎樣的情形啊?
「他專有部分所有人正中宅門」,指的是公寓大樓裡,別人家外面的大門嗎?
可是正中宅門不算是建築物裡的共有部分嗎?
「專有部分之所有人,有使用他專有部分所有人正中宅門之必要者,得使用之。」
應該不會是「有必要時我可以隨便用別人家大門」的意思吧?
希望明白的人可以就這法條舉個例子說明一下...感謝m(_ _)m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75.181.145.129
※ 編輯: newglory 來自: 175.181.145.129 (02/01 01:02)
推
02/01 01:13, , 1F
02/01 01:13, 1F
推
02/01 22:54, , 2F
02/01 22:54, 2F
推
02/02 22:56, , 3F
02/02 22:56, 3F
Examination 近期熱門文章
PTT職涯區 即時熱門文章
70
114
107
206
35
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