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民法之連帶保證與共同保證

看板Examination (國家考試)作者 (少女時代)時間13年前 (2013/02/27 14:42), 編輯推噓2(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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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有一債權人(甲)與債務人(乙) 在連帶保證的情況下 保證人(丙)與(乙)負連帶責任 (丙)不得主張先訴抗辯權 但是如果(甲)或(乙)再去找一個保證人(丁)過來 此時是不是變成(丙)與(丁)兩個人都有先訴抗辯權 狀況成了共同保證? 我覺得好怪 如果我是(丙) 為了要有先訴抗辯權 我一定會去說服(甲)或(乙) 再去找一個人(丁)來當保證人啊 法律為什麼會規定兩個人保證時可以有先訴抗辯權 一個人保證時卻反而沒有先訴抗辯權 請問我的觀念這樣是對的嗎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43.25.148

02/27 15:13, , 1F
債務人財產不夠清債保證人才沒有先訴抗辯權吧
02/27 15:13, 1F

02/27 16:51, , 2F
我認為這是兩層次的問題
02/27 16:51, 2F

02/27 16:53, , 3F
共同保證是責任型態,抗辯權之有無
02/27 16:53, 3F

02/27 16:53, , 4F
須視746而定
02/27 16:53, 4F

02/27 16:56, , 5F
連帶保證是保證,共同保證是連帶債務
02/27 16:56, 5F

02/28 10:32, , 6F
你要先考慮丁是哪種保證人,這樣想就很清楚了
02/28 10:32, 6F
文章代碼(AID): #1HBQhKhU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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