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票據法追索權跟付款請求權問題
請問各位精讀法律的大大
票據法裡面的付款請求權是向主債務人行使的話
像是匯票的承兌人、本票的發票人及支票的發票人
那假設有一個人開一張本票,最後執票人向發票人請求付款遭拒後
他開始向前手追索,發票人是不是也是追索權可以行使的對象呢?
也就是如果發票人依開始拒絕付款,最後人家追索又追到它那了
他是不是要負擔票面金額、利息、還有追索產生的費用呢?
還是追索並不能追到發票人??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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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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