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租賃問題
大家好
題目:
一、甲乙將其共有之A基地出租於丙;另乙將其所有之B房屋出租於丁,
丁將其對B房屋之租賃權違法轉讓於戊,並將B房屋交付於戊,由戊
占有使用。試分別說明下列問題
1.甲出賣其對A基地之應有部分時,何人有優先購買權?此項優先購買
權於何時發生?如丙尚未在該基地上建造房屋,其情形有無不同?
2.丁戊間之租賃權讓與契約是否有效?若本件丁係將B房屋違法轉租於
戊,其轉租契約是否有效?
想法:
針對1.最後一個問號問倒我了....若未在基地上建造房屋,那應該就不是
基地租賃了,那...承租人跟共有人乙的優先承購權還有差別嗎?
依據為何?
2.問號1:這裡我需要探究租賃權的讓與性嗎? 丁戊之間我可以看成單
純的租賃嗎? 還是說我要想丁的行為是否是無權處分?
請各位大大指點一下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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