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題] 行政法 管轄權(98地特三等)-已解決

看板Examination (國家考試)作者 (灌強)時間13年前 (2013/04/26 09:57), 編輯推噓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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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講師之升等申請遭乙大學否決後,提出行政爭訟獲得原否決升等處分之撤銷,另為合法 決議之平反救濟,但乙大學重為決議時,再為駁回甲之升等處分,則甲不服,逕提確認 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行政法院應如何處理? (A)將甲案事件移送於訴願管轄機關 (B)判甲勝訴 (C)判甲敗訴斅 (D)程序駁回 解題︰ 這題甲之升等處分被駁回,逕提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並無法達到他真正想要之升等之處分 必須要打拒為申請之訴,而拒絕申請之訴(為科以義務訴訟§5Ⅱ)必須先經訴願程序 OK~到這我都懂 不過甲應該要提起訴願卻來打行政訴訟,這樣不算程序不符法院應予裁定駁回事項之一嗎 法條我找不到行政法院可以直接移送訴願管轄機關的條文哩?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6.2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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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訴第6條第4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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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maxian30201 來自: 220.136.21.251 (04/26 10:45)

04/26 10:47, , 2F
感謝!!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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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HUTx_3X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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