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題] 行政法 管轄權(98地特三等)-已解決
甲講師之升等申請遭乙大學否決後,提出行政爭訟獲得原否決升等處分之撤銷,另為合法
決議之平反救濟,但乙大學重為決議時,再為駁回甲之升等處分,則甲不服,逕提確認
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行政法院應如何處理?
(A)將甲案事件移送於訴願管轄機關 (B)判甲勝訴
(C)判甲敗訴斅 (D)程序駁回
解題︰
這題甲之升等處分被駁回,逕提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並無法達到他真正想要之升等之處分
必須要打拒為申請之訴,而拒絕申請之訴(為科以義務訴訟§5Ⅱ)必須先經訴願程序
OK~到這我都懂
不過甲應該要提起訴願卻來打行政訴訟,這樣不算程序不符法院應予裁定駁回事項之一嗎
法條我找不到行政法院可以直接移送訴願管轄機關的條文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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