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高分院法律問題研討?

看板Examination (國家考試)作者 (康瑞斯)時間13年前 (2013/06/27 22:53), 編輯推噓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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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說:某甲既明知該款項,係郵局之郵政儲金匯業局作業錯誤所誤匯入其 帳戶內,非屬其所有,仍持提款卡由自動付款設備即提款機予以提 領,並拒不返還,是某甲所為應構成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 項之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名。 丙說:該款項既係郵局之郵政儲金匯業局作業錯誤所誤匯入某甲帳戶內, 雖非屬某甲所有,但既已登入其帳戶內,即屬其所持有中,某甲予 以提領,嗣後並拒不返還,顯有易持有為所有之不法意圖,某甲所 為應構成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之侵占罪名。 丁說:該款項係郵局之郵政儲金匯業局作業錯誤所誤匯入某甲帳戶內,郵 局並無拋棄權利之意思,僅係喪失其持有狀態,某甲予以提領,嗣 後並拒不返還,某甲所為應構成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之侵占遺失物 罪名。 戊說:按欺罔行為,兼及積極欺騙行為與消極之利用他人錯誤行為,惟消 極之詐欺,須以違背通知真實之義務,始足充之,本件某甲對於郵 局誤將他人匯款登入其帳戶之錯誤行為,並無告知義務,是以某甲 之提領其帳戶內非屬其所有款項之行為,既未積極施詐,又無違背 通知真實義務,顯與詐欺罪之構成要件不合。另存入某甲帳戶內之 該款項,因某甲與郵局間有﹁消費寄託﹂關係,某甲僅有請求郵局 給付其帳戶內款項之權利,在提領前並未實際持有帳戶內之該款項 ,自亦無變易持有為所有之可言。從而,某甲明知非屬其所有之款 項仍予提領之行為,應僅係民法上不當得利之問題,尚難認構成犯 罪。 初步研討結果: 採乙說。 ================================= 審查意見:多數採甲說。 研討結果:經付表決結果: 甲說:二十四票。 乙說:十一票。 丁說:八票。 戊說:三十七票。 ================================ 相關法條: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五 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七條。 提案機關: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八十九年法律座談會)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八十九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 九 號) 請問一下 審查意見與表決意見不同時 是不是要以審查意見為準? 感謝 -- Sent from my Android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42.77.190.3

06/28 08:08, , 1F
請用[課業]標題分類 置底文有修改標題教學 感謝
06/28 08:08, 1F

06/28 08:29, , 2F
應該是以最後的研討結果
06/28 08:29, 2F
※ 編輯: clarinaser 來自: 175.182.43.90 (06/28 09:07)

06/28 09:07, , 3F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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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Hp57V2n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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